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综述

摘 要 :晚清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这段历史的研究主要分为研究制度史为主的传统方法和运用司法档案的新方法.这两种方法相辅相成,有助于全面的了解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

关 键 词 :晚清民国 司法改革 方法

晚清民国时期是一个中国社会发生剧变的历史时期,也是中国司法走向近代化的重要时期.对于晚清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学界内研究成果颇丰.综合来看,可以将这些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研究制度史为主的传统法律史,另一类是广泛运用地方司法档案的“新法律史”.下文将分别介绍这两类研究成果.

一、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

针对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少法律史方面的著作都对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有所体及,如张晋藩的《中国法制通史》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公丕祥主编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熊先觉的《中国司法制度简史》 ;左为民的《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 ;夏锦文的《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等等.然而这些著作都是以宏观的视角看待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对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进行分时段分地区的更为细致的研究.如张文举的《民国初期(1912年-1927年)审判独立制度探析》就将目光投向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审判制度改革.该文介绍了审判独立思想传入中国后,北洋政府推行审判独立的具体行动及失败原因.

而毕连芳则通过《北洋政府对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设计》、《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考绩制度初探》、《北京政府时期司法官惩戒制度略论》等文从选拔、考绩、奖惩等不同角度对这一时期的司法官群体给予了关注.

李军在《民国时期审判独立制度探析》一文中认为,南京政府时期进行的司法改革有着比北洋政府时期更周密详细的计划,也进行了更多的有益探索,但影响着北洋政府推行审判独立制度的几个因素依旧制约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除了旧有因素,司法党化这个新出现的现象也严重危害到了司法独立.另外,在一些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领事裁判权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也比较严重.

梁敏捷的《试论抗战时期国统区司法改革》则是将目光转向抗战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司法改革.这一时期出现了公设辩护人、推行公证等新的制度.在机构设置上也出现了很多的变化.战时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判案方式.

除此之外,冯大庆、黄燕群、莫汝坤、王丽、谢水顺等人以不同时期的湖北、广东、广西的地方司法制度为切入点,著有多篇论文,试图揭示出司法近代化对当地司法实践的影响.由于篇幅的原因,无法一一叙述.

这些论著,丰富了对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然而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比如关注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民国中前期,对南京国民政府三十年代中叶大举进行司法改革之后的司法制度变化关注较少,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推行司法改革而在全国广泛设立的地方法院鲜有论著提及.

二、“新法律史”的研究

“新法律史”这一概念来源于以曾经任职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的黄宗智教授为代表的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们将司法档案作为主要的研究材料,以一种新的视角审视法律史的方方面面,使得对司法的研究“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也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

这种以司法档案为研究材料的“新法律史”研究方法自20世纪90年代被介绍进入国内以来,日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加上近几十年来各地档案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可供研究的档案被发掘出来.法律史的研究者们根据这些档案加以研究,写出了一系列的文章,其中较为出名的有四川司法档案研究、河北高等法院档案研究、甘肃高等法院档案研究、龙泉司法档案研究等.

付海晏的《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就是一篇运用司法档案进行司法研究的论著,此书与冯大庆的《民国时期湖北司法研究(1912-1937年)》及黄燕群的《1927-1937年湖北省县级司法体制改革初探》两文在研究对象上有相似和重合之处,不同的是付海晏的书中运用了大量的司法档案作为分析材料.因而不仅仅是从制度上,更从地方的实践上对这一时期鄂东的司法秩序加以解析.使得论点更有说服力,文章的内容也更为饱满.

《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以浙江龙泉祭田纠纷司法档案为例》则是以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对象的一篇文章,尹伟琴从多达1733卷、77.8万页的龙泉档案中选取数十份具有代表性的祭田案件判决书,通过实证和法理的分析,揭示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在引用依据的多样性,既有依照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令的,也有遵循传统司法习惯的.这体现了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令为代表的外来法系和传统民事习惯的冲突与磨合.


《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秩序的纷乱、调整与重构――以对“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档案”土地纠纷类案件的分析为中心》一文中运用了河北高等法院的司法档案.该档案多达10余万卷,是不亚于四川司法档案的宝贵资源.把增强通过分析其中的土地纠纷类案件证明了虽然当时华北地区政局动荡,社会极其不稳定,然而法院的判决在重构土地秩序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所举论著,以司法档案为研究材料的“新法律史”研究在近十年来还有很多其他文章,由于篇幅的原因,在此文中无法一一论及.通过这些著作可以看出司法档案在进行法律史研究上的重大作用,以司法档案为切入点的研究会提供与以往研究绝不相同的观察角度,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基层法院是如何受到地方社会及传统司法习惯影响的.

由于这种研究方法传入大陆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很多地方以司法档案为材料的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被使用的档案只涉及四川、浙江、河北等少数几个地方,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综上所述,这两种研究方法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是对晚清民国司法改革研究的有益探索.综合的运用这两种方法,将有助于对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进行一个更深入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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