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问题

摘 要 :通过对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问题进行分析,2000年黑龙江省正式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通过十年时间,指出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当前生态城市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寻求完善生态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出路,同时结合国内外建设生态城市的成功实践及经验,通过对我省生态城市建设立法上的缺陷的分析,探讨建设生态城市的方法并提出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构建文明、和谐的黑龙江省,从而争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关 键 词 :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26-02

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概述

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城市,而是一个与省内各大城市和周边的农村相关区域紧密相连的城市,是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它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且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自然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以生态或绿色经济为特色的经济高度发展,结构合理,总体竞争力强;市中心和乡村环境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进入富裕阶段,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控制和基本消除.它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文明、舒适的‘理想城市’.

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应该向着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本质在于对生态平衡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发展、单纯的自然保护或单纯的社会和谐,并非生态城市发展的合理目标.

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问题及不足

(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思想认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缺乏

一是思想认识的缺陷.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一味的追求效率和高速,农业和工业建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不能顺应时代潮流,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缺乏建设生态文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些行政机关对生态城市建设的工作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民众认为生态城市建设是政府的职责与老百姓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意识就会使整个社会现状距离和谐的生态社会较远,所以转变思想认识,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科学发展观,,即生态文明突出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二是法制观念的缺失.我国目前生态城市建设缺乏规划与设计的法制保障,在培育生态城市的文明意识,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法制观念的保障体系,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法规凌乱,未能形成一个条理清晰、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不能适应资源开发保护的需要.,所以作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黑龙江省在行动上更关生注态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文明意识转变都应该得以提高加以解决.

(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问题的缺陷

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在宪法、行政法规和各部门的规章中对城市生态建设有所规定,但相较外国法律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我国的各部门法所涉及的就是较落后和低层次的规定,生态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度较弱、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工作执法机构比较零散,生态环保工作专项部门设立没有完全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力度宽松不一,对一些经济发展有突出但环境影响大的违法企业放宽处罚力度;执法方式单一,仅限于行政处罚约束,很少用到奖励激励,并且缺少生态环保执法监督的专项制度.

三、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借鉴及启示

日本城市生态化建设立法进程.日本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型环境问题,有关城市生态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大多存在于环境法律体系之中.日本的城市规划中,与土地、住宅、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有200多个,城市规划法是其中的母法.与《城市规划法》关系密切的下属范畴的法律有:《建筑基准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城市再开发法》《新住宅地开发法》《城市公园法》《文物保护法》《河流法》《港湾法》《道路法》《轨道交通法》《停车场法》以及其它与城市道路、市政、公园、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上述法律法规体系有效规范着日本的生态城市建设,起到良好效果.

美国生态城市建设立法概况.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其综合性的环境成文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较早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形成了命令控制、排污控制、技术强制和市场控制这四种模式.《国家环境政策法》还创造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矫正了传统发展战略忽视环境利益和环境价值的弊端,符合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取得了良好实效.单行立法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预防的国家,并特别重视发展环境技术,其污染预防包括污染物的源头预防和消减、再循环利用以及必要的末端处理等环节.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正,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调控机制;二是对土地概念的新认识,城市规划的广域化和集权化,开发控制机制的改善与强化.城市规划成为实现经济成长、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法制保障.

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立法构建

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结合外国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各个城市自身环境和基础条件,构建从城市森林绿地建设、城市水环境建设、城市生态建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生态城市经济产业文化产业建设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增大城市绿地建设规模,促进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地的自然化,将有利于把尊重生态规律,促进绿色城市、绿色交通和绿色经济产业.从而构建与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相符法律保护制度.随着生态城市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化,通过立法促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就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立法精神融入整个法律体系中. (二)加强执法能力的建设

一是要建立黑龙江省执法监督机制.要完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和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果.确保违反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和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受到约束,建立于惩罚相对应的奖励机制.二是要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责任问责制.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城市建设相冲突是官员们为了政绩而选择经济利益大于一切,这就要追究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确保为民做主,保障人们的生存利益.三是加强黑龙江省生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

(三)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监督执行

一是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执法检查监督机制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二是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从而完善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知情权和提出建议权,更要利用媒体的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给予.

(四)加强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宣传,培养和增强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制观念


一是要经过实践宣传和教育是促使黑龙江省的生态发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生态法律制度的实施只有同全省人民的生态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提高同步进行,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相应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 使广大人民都学习、了解才能促进生态法的全面实施, 促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二是要完善和利用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讼诉制度,融入建设黑龙江省的生态城市中来,公民有了环境权就可以更好地对自身遭到环境污染得以维权,这样任何个人都可以对环境污染者提起不得违反生态环境建设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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