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主要成果的总称.其在法律实践上的特点可以体现为立法上的诸法合体以及司法上的行政兼理司法.法律成果的特点则体现为法律思想由天命观思想向儒家思想的转化以及法律规范从礼法合一到法胜礼衰再到礼法融合的转变.

【关 键 词 】法律文化;法律实践;法律成果;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大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文化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①看似概括的十分精炼,可是太过笼统.在我看来,法律文化最贴切的表述应当是:法律文化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而将法律文化中非传统的部分剔除,自然就剩下传统了.传统必定是一段时间,如果非要给它冠以一个临界点,那么根据法制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可以将早期法制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称为传统法律,而排除了近现代法制的部分.②

综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是指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主要成果的总称.其起点为夏商周的奴隶制时期,其终点是清末变法时期.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法律实践的特点

(一)立法上:诸法合体

在中国传统法律的体例结构上,学界倾向于“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

首先,诸法合体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单行法规规定各种法律.从秦汉两朝法律的编纂体例看,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既有综合编纂的,也有单行法.但是在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律”中,却涉及到了除刑事法律以外的各种法律.故才可以说诸法合体.至于其他单行法规也对行政、民法、诉讼制度有所规定,不过是对律的补充.

其次,从法律后果来看,虽有涉及民事、诉讼、经济、官吏职责等个方面的法律,但是其法律后果都是统一的刑事处罚.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诸法合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之一.

(二)司法上:行政兼理司法

中国从有官制开始,官员就肩负集行政管理与解决各种纠纷于一身的任务.从秦朝开始,地方上郡守、县令,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要负责审判案件.上,虽在九卿之下专设了廷尉一职专管司法,但是在集权的封建时期,所有的生杀决断大权都掌握在皇帝一人的手中.在往后的几千年的封建时期,官员形式、责任虽有变动,但总不过兼理这一特色.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法律成果的特点

(一)法律思想:从天命观思想向儒家思想的转变

1.天讨天罚

从夏始,统治集团就用神权思想来宣传自己的统治的合法性.如夏王朝统治者宣称“有夏服天命”;商人则以为“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周人则自称“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③统治者是“天”在世间的代为执行者,对于有违统治的人,统治者便会以上天的名义去代为惩罚.商朝后期的事事占卜正是将这样的思想发展到了极致.


2.以德配天

因为商纣的无度,周武王大败商纣于牧野,自此西周建立.由于是通过武力方式得到政权,建国后,西周存在的合法性急需得到证明,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外在的“天”是天上的至德者,他把统治天下的“天命”交给地上道德成就最高的人,一旦统治者失德,便会失去权威和“天命”的庇佑.经过这样的解释,西周的统治者们是因为“德”故而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以德配天”思想的产生,意味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④

3.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的思想是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在经历了秦朝对儒家思想的严厉打压后,儒家思想终于在汉朝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董仲舒强调每个等级都应当按照礼法道德去约束自己的言行,若只是从外在的刑罚让一个人屈从于权威,是不如内在的教化让人心服口服的.因此,他强调要以礼教道德规范让整个社会都处于统治者的控制之下,将刑罚作为辅助执行的工具,从而达到整套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和谐.

(二)法律规范:从礼法合一到法胜礼衰再到礼法融合的转变

1.礼法合一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便引入了“周礼”的概念.他在原始意义的“礼”的基础上,增加了敬天、孝祖、保民的内容,并且再演化成一条条规范,使抽象的道德规范化、制度化,确立了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一系列典章制度,既包括了宗法制、分封制等国家活动的大经大法,也包括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⑤

在西周,礼和法一样,都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行为没有按照礼规定的进行,便会“失礼入刑”.

2.法胜礼衰

东周末年,由于生产力的提高,铁犁牛耕的大量出现,逐步取代了奴隶的地位.一些诸侯国便利用这些奴隶私开私田.一段时间后,诸侯国的国力增强,开始向外扩张进行土地兼并.而此时的周天子已无力顾及兼并一事,故天下诸侯纷纷效仿,形成了春秋战国社会大动乱的时代.自然的,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发展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礼制不断的衰微.

而与此同时,法家思想深受各诸侯王的青睐,各国纷纷变法求胜.从郑、晋两国的“铸刑鼎”事件,到李悝《法经》的颁布,再到商鞅在秦国的两次变法,无一不说明法在这个时期脱离礼制,蓬勃发展.

3.礼法融合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法律中吸取了一系列德治礼教的内容.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更是直接采用儒家经典对法律加以诠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重罪十条”的确立、“五服制罪”原则、“存留养亲”制度都是对儒家“忠”“孝”理念的具体体现.到了隋唐,进一步纳礼入律.这一时期,不仅在制度上达到礼法融合定型化的成果,在法律文化的精神层面上也建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的理论.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像中国传统文化一样,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今天,我们也应当以古为镜,用现代人的观点看到古代人的智慧,并将其中值得借鉴的内容发扬光大,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现代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再创中华法系之辉煌!

【参考文献】

①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结构与要素[J].社会学研究,1989(2).

②④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30.

③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

⑤⑥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法律出版社,2006:8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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