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上海轨道交通行业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4)02-000-01

摘 要 在经历了多次税制改革以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直未能纳入增值税范围,在这些行业不断壮大的同时,所承受的税负越来越重,重复征税的比重也不断扩大.尤其是上海轨道交通行业,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关 键 词 交通行业 营改增 上海

一、“营改增”前上海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体制和纳税模式的情况

“营改增”前,上海申通集团作为行业管理集团,担负着上海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别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项目公司和运营公司等子公司承担建设和运营任务.项目公司将建成后的地铁资产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相关运营单位来运营,在这种委托形式下,与运营收入相关的税收征缴模式就按照资产收益关系来处理,运营公司将全部代收票务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3.33%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项目公司则将有关的运营成本支付给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作为收入按5.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在这种体制和模式下,负责建设的项目公司和负责运营的运营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办法,这些公司都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项目公司支付给运营公司的运营成本,一方做成本支出,另一方则做收入处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从形式上看合情合理,但从行业内部来看,却存在着重复缴税的现象,每年这部分税金就超过1亿元.

2011年底国家决定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的相关试点工作,不仅在税制改革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二、“营改增”后对上海轨道交通行业带来的变化和好处

通过“营改增”改革试点,对上海轨道交通行业带来以下重大变化:

(一)在现行管理体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上海轨道交通行业中项目公司基本选择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按11%缴纳增值税,运营单位则选择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按6%缴纳增值税.从运营单位看,选择了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表面上要比原先按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增加了1%,实际上各运营单位积极应对,将供应商等逐步替换成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的单位,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实际税负仅为4.8%,比原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下降了0.7%.最关键的是运营单位所开具的专用中6%的销项税可以被项目公司完全抵扣,不仅消除了重复缴税的现象,同时因电费等这些在运营成本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成本项目可以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也使得税负大大降低.

(二)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极大地提高了投资效益,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部分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上海轨道交通行业投资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超过2000亿元,其中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的就占65%,约1300亿元,进项税额将近190亿元,这对于在建、新建的线路来说,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三)税制的改变,提高了企业信誉和经营能力,有效促进了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税制改革前,仅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上海申通集团,很难走出上海,走向全国.税制改革后,企业具有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了在全国业务的条件,为市场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营改增”后,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内管理人员要转变观念,尽可能多地争取进项税,以取得更多的抵扣数额.税制的改革也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理念

三、“营改增”后上海轨道交通需要积极应对和完善的工作.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展开,给上海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如何用好、用足税制改革带来的福利,如何完善相关工作就成为重要课题.从试点实践结果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需要重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在建工程及其进项税额如何核算,才能既符合税征管理要求,又能满足竣工决算的要求

轨道交通投资是按照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工可”)实施的,一般地,工可编制单位按照营业税口径编制工可,项目实施时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借记“在建工程-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完成后,根据审计认定的投资额借记“固定资产-相关明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会计核算的内容和金额等与批准的工可一致,也与审计报告一致.实行“营改增”后,按照要求,进项税额需要单独核算,借记“在建工程及应缴税金-进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待项目完工时,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金额要远远小于工可批准的投资数,这就给决算审计工作带来困难,也对资产结转处理造成不便.


针对这一情况,作者人为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改善:一是在现有条件下,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两步编制,首先按完成的投资额全额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在“在建工程”二级明细科目中增加一个备抵科目,用来冲转进项税额,这样在建工程科目中既可全额反应工程投资额,与工可一致,又可以反映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其次是在项目审计中,需要对审计报告的表述做进一步完善,可按照实际情况表述为:工程总投资XX元,其中形成固定资产XX元,缴纳增值税金XX元.这样不仅反映项目总的资金使用情况,也能反映税金构成情况.二是今后的工可编制,要及时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变化,要将进项税额分离出来单独编制,以便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投资控制和竣工决算审计.

(二)清理并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确保进项税额得到抵扣

“营改增”后,应该对现有供应商、劳务提供商进行资质清理,要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淘汰出去,并形成供应商准入制度,对于能够留下的供应商应建立供应商名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等纳入年度供应商考核内容,以保证在采购等环节取得足额的进项税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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