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允许抵扣.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也是允许抵扣的.在对工程物资在实务中账务处理的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利弊加以分析.
关 键 词 :工程物资,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34-02
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地,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1.可抵扣工程物资的界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不动产.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可抵扣的范围,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谓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相应地,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就出现了2种情况:一种是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安装所采购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另一种,即上述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非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以及所有不动产.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耗用的工程物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实务中,工程物资核算方法的分类
工程物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购进的工程物资,无论是计划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还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全部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种实务做法意味着购买取得的必须是增值税专用.购买环节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投入在建工程时,根据在建工程的性质,决定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用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领用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如果领用的工程物资是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则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将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验收入库作为原材料,则: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采用这种账务处理的优点:一,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充分利用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暂时用于企业运行,充实企业流,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程度,二,在后续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不需要与税务局进行复杂繁琐的沟通协调.
(2)购进的工程物资,如果初始计划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就已全部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如果事后工程物资又改变用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改变用途的工程物资价值较高,使得抵扣成为必需.这种核算方法又分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和取得增值税专用两种情形.
①如果购进环节取得的是普通,因为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需要把价税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即: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当改变原定用途,将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此时可行的补救办法是,与销售方协商,通过“形式上的退货”这种方式,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即票退货不退,然后另行签订“形式上的采购业务”,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而无需发货,从而取得专用,进而再行抵扣.
②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则在购进环节,需要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即:
借:工程物资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在后续领用过程中,工程物资改变用途,对于这部分工程物资所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税务局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实务中,需要先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然后凭借领料单及在建工程材料使用结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红字冲转抵扣.实务中,有会计人员认为,领用环节可以直接
借:在建工程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仅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部分已经转出的工程物资,因为无法取得专用,就无法进行抵扣.故此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做法是,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行红字抵扣,即:
借:工程物资【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再将工程物资计入到“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因为这部分工程物资也是进行过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也是要先:
借:工程物资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如果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的,是原先领用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剩余部分,因为已经进行过红字抵扣了,故直接:
借:原材料
贷:在建工程
这样做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①因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部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不能予以抵扣,导致无法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程度.不利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②当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项目时,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结束剩余工程物资回收入库时,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处理比较繁琐复杂.
(3)购入的工程物资,根据事先的安排,如果计划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加以抵扣,如果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这种处理方法实际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的简单综合,账务处理参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就可以顺利地做出.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都是工程物资,有的是包含增值税的,有的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核算的口径不一致,这是否违背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的要求,导致不同企业的工程物资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工程物资,也不具有纵向可比性.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工程物资作为资产类科目,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可抵扣项目时,进项税额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通过以后的抵扣,这部分资金会被收回.从最终来看,这部分增值税并不由本企业负担,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
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这部分增值税,无法通过以后的抵扣进行回收资金,故这部分增值税是切切实实由本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就参与形成企业的资产. 因此,此种做法并没有违背会计可比性的要求.
3.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程物资,最有利的核算方法是在购买环节就把增值税计入到进项税额,期末进行抵扣.采用这种方法,会计处理简捷,税务申报过程也很简单,并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程度.因而要求我们,在实务工作中,根据可行的实际情况,将采购合同的条文,尽可能地向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所规定的条件倾斜,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尽量避免在购入环节,把增值税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的这种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