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路政管理问题

摘 要 :公路路政管理属于专业化的国家行政管理.我国的路政管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路政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完善路政管理制度,规范路政执法行为,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

关 键 词 :公路 路政管理 对策

1.我国公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主体方面的问题

路政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是很明确.我国《公路法》第8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而在《公路管理规定》第4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上,二者关系不甚明确,在实践中各地区各自为政.路政管理人员的身份不能始终保持一致,使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路产保护和路权的维护.

1.2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的路政管理是“一路两制、政出两门”.公路路产、路权由交通行政机关授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公路的交通安全则由机关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是不利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例如:《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机关的同意等”.目前这种公路管理体制必然会出现交叉、重复管理的问题,明显影响工作效率.

1.3手段方面的问题

我国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强制措施手段没有明确规定.例如,《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公路管理部门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对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却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此外,对路政管理机构强制权的时效和范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定的标志、建筑物等,却没有及时强制权,这极大地降低了路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公路路政管理问题的分析

2.1路政管理主体问题的分析

依法行政要求对复杂多样的公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政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职权的性质和法律来源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委托执法的方式使公路管理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给路政执法活动带来了许多不便.

2.2路政管理体制问题的分析

路政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路政管理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特别是在路政管理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上,经常引发矛盾.目前我国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本身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属于交通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路政管理单位.按照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路政管理机构并不享有独立名义的行政执法权.其行政管理职权有限,远不如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这样不利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路产的保护和路权的维护,最终会影响我国路政事业的发展.


2.3路政管理手段问题的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其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非处分性、实力性等法律特征.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大大增加了路政管理机构执法的难度,不利于路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完善公路路政管理的对策

3.1明确路政管理主体的对策

路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才能消除路政管理人员因身份问题带来的困难和不便.一方面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路政执法的各种主体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细化委托的内容,明确管理与处罚主体分别是谁,使路政人员明确到底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被委托单位名义,何种情况下使用委托机关名义.还可以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保证在管理与处罚等工作中能够使用同一名义.

3.2完善路政管理体制的对策

现有的“一路两制、政出两门”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路政管理发展的要求,只有大胆地进行改革探索,才能改变路政相关部门互相争权或相互推诿的现状.最好的方法是建立一支统一的公路管理队伍,由到地方实行统一的公路路政、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实行真正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此外,我们还应积极探索创新的综合管理模式,逐步完善改革方案,降低改革成本,以最终实现统一的公路路政管理体制.

3.3强化路政管理手段的对策

强化路政管理的手段,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障.通过制定《公路法》实施细则,授予路政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如没收权、扣押权、甚至必要的拘留权,加强其执法力度很有必要.此外,还应明确规定对堆积物的强制执行权,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对堆放在路面的各类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清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适当扩大行政强制权是路政管理的需要,但不能过分依赖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应积极探索更合理有效的路政管理手段,真正做到依法治路,依法行政.

4.结束语

路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路产业能否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我们应进一步明确路政管理主体,完善路政管理体制,强化路政管理手段,使其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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