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的改革

【摘 要】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要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我国现行主要是建立在收入功能基础上的税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要求.在当前颇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显得特别重要.主要从预算法、财产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 键 词】中国税制,改革

随着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有很多现行税收条款已经显得不太适宜.08年以来国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实施了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要把减税的意图与优化税制结构的目标相对接,在坚持减轻总体税收负担的前提下,对不同税种实行区别对待、取长补短相结合.可使我们在追求保增长目标的同时,进一步收获优化税制结构、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之效.我国现行主要是建立在收入功能基础上的税制体系,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要求.在当前颇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下,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显得特别重要.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这就意味着把拉近贫富差距、实施宏观调控作为与时俱进的目标而纳入视野.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尽快开征财产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降低一般流转如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相应提高选择性流转税如消费税占流转税收入的比重等,应当成为下一步税制改革进程中得以凸显的改革举措.我们的国家只有进行税收改革,才能有利于我们的国家经济的进步发展.只有能为国家提供了稳定、合理的税源,国家才能进一步持续的发展.税收还要发挥抑制不合理的消费支出,平衡供需要求的作用,要让我国的税种、税率更加的合理,还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状况增加物业税、消费税等.

建立长期有效的税收来源更加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于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我国的税制改革从长远看要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一些重要资源的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一、预算法

中国现在首先要改革的是预算法,预算法要接收人民的监督才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中国的“钱袋子”越来越大,这些钱与我们每个人身边的一切息息相关,无论是呼吸的空气,还是喝的水.关心国家“钱袋子”,了解、监督政府怎么花钱,对每一位公民而言,不是义务,而是权利.管住了“钱袋子”,就能管住权力,就能釜底抽薪.越来越多的眼睛开始关注预算.人们开始明白:预算本身就是政治,就是各方利益通过政治程序得以选择和实现的过程.中国的预算改革稳步推进,政府应并把预算公开,让人民来监督.现在人大会议不把审议预算作为重要议程,预算也不公开,人民不知道,难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不符合一个文明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批准审查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职能,现代议会产生的原始动因也是审查批准预算,世界各国议会无不把预算审批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让预算的审查成为人代会的核心议题,才能推动人代会由“虚”变“实”.只有把握了预算,才真正掌握政府的政策,政策是导向,预算才是具体行动,才是政策的命脉.只有把预算审查起来才是一个务实的会,才是一个更有意义的会.美国人很务实,一年国会开上10个月,有8个月是在审预算,时间都花在讨论预算上.人大会议要审预算是应有之义,公开预算更是必要.纳税人有权知道政府的预算,预算公开是政府的应有之义,公开预算是法治政府所必需,公开预算是败的治本之策,公开预算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有人说,假如公布的预算都是一些不真实的数据有什么用我认为,假数据也没有关系,公开了人们就要可以追问,开始假后来就不敢假了.构建公共预算,首先要做的就是预算公开,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向公众公开,至少首先向所有代表公开.这些年,预算应该放到重要的议程上,人代会要重视预算审查.就是公布预算.政府花了纳税人的钱,当然应该让老百姓知道.特别是今年国家税务部门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报税,政府要求公民公开收入,公民当然也有权要求政府公布花钱的去处.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地方的财政一般是书记、市长,以及财政局长等少数几个人知道,谓之“领导财政”,领导们拥有着批钱的权力.公共财政之建设,公共预算之实行,动的就是长官们的利益,就是限制了他们花钱的“自由”.

当前中国要推进改革,第一需要领导人为国家大局的责任心,第二需要有政治智慧.要有这样一些有理想、想改革的人来推动改革.先把公共服务这块预算弄细一点,首先迈向阳光财政.预算改革是中国政府管理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需要改革者坚定的信念,亦需要民众的理性回应.我们正在慢慢形成这样一个共识:预算公开是政府的责任,公民的权利.预算公开以后,将会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建立起公共财政制度,这是现代政府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所谓公共财政制度就是办公共事务,这是每一个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政府为公共提供服务应该让人民知道,人民应该参与预算的制定,并且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中国公共财政改革向纵深推进,民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

修订预算法,首当其冲要修订预算法的宗旨,明确预算是民众对政府的特别信托,民众是预算结果的知情人、预算过程的当然参与者、预算决策―即国民财富分配的最高话语者.要实现这样的宗旨,社会和民众参与预算全过程就成为必然.只有将民众引入政府预算过程,才能保证公共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也只有如此,预算法才有可能保障民众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

2010年要把《预算法》的修订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在此基础上研究其他法律的改革问题.没有预算,任何政治都是空的.没有预算,以法治国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没有预算,中国经济会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不稳定、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要从修改预算法开始,逐步建立预算制度,逐步推进中国的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预算简单说来就是政府征税要征得纳税人选出来的代表的同意和批准,才能征收,政府的财政支出,每笔钱花在什么地方,也必须向纳税人及其代表交代清楚.只有政府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权受到纳税人选出的代表同意和批准后才能征收.只有政府的财政支出对纳税人透明,并受人民代表的实际审议和约束,才有真正的政治和法治社会.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就难有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良序社会.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长远福祉,都在呼唤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首先在呼唤着预算.


二、财产税

当前房价疯狂上涨,已经脱离了理性的增长.在这种时候开征物业税势在必行,它不但能够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均衡税负,还能降低消费者购房“门槛”,增强百姓改善住房的机会和能力.物业税开征时 机,当然是在房地产上升期时候更容易推进,这有利于抑制投资需求,可以明显增加持有成本.我国实施物业税,相应取消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对消费者而言,仅对流通环节课税,只能严重增加住房自住者的购买成本,降低自住房购买者的住房福利水平.所谓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物业税方式,大批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

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这将有可能导致住宅商品房的“平买贵用”现象,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经济实力不强,只是因购房“门槛”降低而购置房屋的消费者来说,有可能买房容易养房难.考虑到中国现在的民情,对于拥有一套住房的人,先不要征收物业税,现在中国的贫富差距比较大,有些人还在吃低保,这部分人也交不上物业税.应设置梯级式税收标准,小户型收税较少,越是大宅或单价高的豪宅别墅应征税越高.对于第二套房子开征物业税,对于第三套、第四套以及拥有几百套炒房客要实行累进税率计征,这样就会把炒房团里的存量房子释放出来,房子供给量增加房子自然就会平稳.

物业税开征以后,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在收紧纳税企业的同时,也会关注财产税.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要改善当地环境,不管是硬环境还是软环境.只有各方面的环境变好了,人们才会在这里居住下去.在当地居住的人越多,物业税就越多.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就会相应增加.现阶段还可以通过征收物业税来解决和地方政府税收分配不公的问题,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利益需求,越早开征越好.2010年应该深化税制改革,增强地方组织收入能力,应加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统一房产税计税依据,培育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从国际经验而言,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稳定的税源.物业税主要是把房屋保有环节的税费统一起来,还可以将土地出让金也放入物业税内按年征收.如果目前对开发商已经封顶但还未卖出的楼盘征收物业税,还可以有效地抑制开发商捂盘.物业税会促使以后有能力买产权房的这些社会成员购自住房时,更多考虑买小户型,它也会抑制那些想买房来炒作的投资者或投机者.这种需求方的变化会影响供给方,开发商会注意在自己开发的地皮努力兴建更多的小户型住宅,由此带来,一方面是中国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中国人走到今天,贫富差距最终要通过征收财产税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收入的差距,二是消费的差距,三是财产的差距.在这三个层面的差距中,财产是基础性的,最根本的,政府要想调控,就必须瞄准财产.中国目前调节贫富差距的工具说到底还得靠税收,税收现在面临的尴尬局面是财产环节没有税.中国2010年应该在结束财产环节无税状态方面有所作为,应该以物业税的开征来带动整个财产税体系的建立.物业税已经空转了几年,现在实施正是时候.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中国的开征,同样是当务之急.作为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税种,遗产税从来都是作为调节或拉近贫富差距的手段而存在的.遗产税还可以进一步的防止寄生现象的产生.台湾的王永庆去世他所带给子女的遗产税就是台湾一年的税收收入.

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显然要以触动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为代价.物业税与遗产税的开征也好,其他诸方面税种的改革也罢,它们所遭遇的种种难题的将最终取决于,相关的利益主体能否跳出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局限而跃升至国家利益、宏观利益的层面上考虑问题.鉴于改革已经步入攻坚阶段,各方面的既得利益格局这道关儿早晚要过,不会自动化解.将改革继续拖延下去,肯定要付出更加昂贵的社会代价.以极大的决心攻克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碍,让各项亟待进行、拟议进行的税制改革破冰而出,是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

三、消费税

消费税的立法宗旨与征税目的,就是要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加财政收入.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原有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的课征范围过窄.只有贵重首饰、小轿车两类,小轿车已经成了人民的代步工具,对高档小轿车征消费税才有意义.近年来,兴起的各种各样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如高尔夫球、摩托艇、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等还没有征收,明显与现今社会经济实际情况不符,征收环节的不合理.

首先,是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将会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其次,不利于防范偷逃税,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也正是因为我国在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近年来,国外许多奢侈品公司选择在我国开店却不设厂,众多知名品牌的商家从我国消费者身上获得了巨大利润,由于其产地在国外,我国政府收不到消费税,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想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堵住大量进入我国内地国外高档商品消费税流失漏洞,就必须对现行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延后至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此次对消费税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对奢侈品不仅应当征税,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比如近年来各地对别墅等高档住宅的过度开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发挥好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别墅等高档房产课以消费税,不仅可以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还能对居高不下的城市房地产起到平抑作用.生产税环节调整到流通环节.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税务部门是有所关注的,并对个别行业的消费税征收环节进行了调整.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为了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接轨,今后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应改变价内税的征收形式,采取价外税形式,即中不含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知道自己在消费某一消费品时究竟负担了多少税金.这正体现了公共财政下税收的透明与公开,同时会增加人们群众对政府税收的监督.

四、社会保障税

中国的社保资金存在着大量的亏空.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今年将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通过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积极运用税收手段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国社保基金都是以“费”的方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目前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有不同,也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如果社保资金筹集由“费”变“税”,则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来源扩大,资金支出要同步纳入财政支出范畴,并将打破各省的“各自为政”形成全国统筹.

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我们的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也应该 5104;为个人纳税,这个应该终身不变,并在整个登记系统中是唯一的.这一纳税,配合金融实名制和金融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就可以将一个人名下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收入合计在他个人的之下,然后再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首次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即指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巨大差距.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的社保费用征收模式难以覆盖全民,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相比,经过法律程序的税收更具有稳定性,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可靠地保证全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需求,其中,个税综合制改革和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最直接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方式.国际上,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体制大致分为税务征收、社保部门征收和独立机构征收三种模式.最初社保基金都由社保部门以费收方式征收,但从上世纪三、四十年始,部分发达国家为调节收入分配、降低征收成本,开始转向税务征收模式.美国于1930年代率先实行“费改税”.从演变趋势看,更多的国家正陆续完成这一转变,从西方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分担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数额.

社会保障税的作用不能仅仅定位于增加社保基金收入,其必须同时注重收入的再分配.由于社会保障税具有“累退性”(有效税率随着收入增加而递减),建议将新税种的开征与个税改革相结合,在适当时期建立惠及贫困阶层的“负所得税制”.将目前的社保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尽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议程.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以及随意减免的现象.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的制度前提是我国在相应时期内形成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国民经济二次分配尽在税收之中,要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加快完善税收制度,规范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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