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的

【摘 要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是国内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重要战略和方向.国际上的物流企业利用自身参与供应链的信息优势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进而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转型获得成功,其中以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PS)的转型最为典型.本文从UPS的转型入手,研究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的起因、要求、特点和优势,并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理论角度论证其经济学价值,从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信息化建设、拓展国际业务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对国内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战略提出参考建议.

【关 键 词 】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

一、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理论基础

供应链金融是指针对供应链上特定商品从初始地到最终目的地移动的过程中提供的、与快速增长的动态应付账款融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存货融资业务等各种动产担保融资和其他金融技术相关的一系列新型企业融资服务解决方案[1].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运作方面的经验,供应链金融也被定义为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2].

国际上最初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和应用是商业银行针对其核心客户即大型企业的信贷新模式,向大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货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3],到2008年5月,全球最大的50家银行中有46家向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其他4家也在积极筹划开办此项业务[4].随后,伴随国际上受次贷危机影响而产生的“供应链危机”[5],供应链金融发展为以物流企业、集团企业或者其金融公司为代表的各类企业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其涉及的整个供应链提供创新和延伸的融资类服务.

在国内,供应链金融是被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形式出现的.国内大量中小企业在融资需求方面得到的支持却是与其地位极不相称的.按照《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2008~2009》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9%,GDP的60%,税收的50%.按照中国中小企业2009蓝皮书的数据,2008年底,在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970多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已达到388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达90%.但是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仅占全部商业银行贷款的15%左右,2008年全国新增小企业贷款只有225亿,比2007年只增长1.4%,而全国贷款同期增加了14.9%.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信贷规模总量增加了4.8万亿,其中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度增加只占不到5%[6].这是因为国内银行业高度集中,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涉及行业区域市场情况复杂,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并且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这就使得大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面临“成本高、抵押难、风险大”的问题.而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利用物流企业对整个供应链运营状况的把握,通过不同的途径强化了信息了获取,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进而协助供应链中相应资金需求企业获得融资,并同时控制资金风险和成本,完成对整个供应链的融资服务.在这个融资服务过程中,物流企业对融资方经营信息的掌握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融资方的各项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部分.根据关于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和委托-理论,由于人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从而导致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签署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合同,这种逆向选择也导致人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道德风险的存在.而在以银行为委托人,中小企业为人的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非常严重,或者说其非匀质性更严重,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出现的概率也明显高于大型客户的信贷市场[7].这时,借款方的还款能力是融资方信贷审批部门重点关注的信息,抵押物的明确性、可获得性、可变现性等评估是降低信用风险的有效办法.由于物流企业的信息优势,可以精确掌握客户货物存在的地点和基本价值,因此可以及时掌握抵押物的精确信息,进而使得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要比其他融资方小的多,其违约成本也就低得多.也就是说,物流企业的引入将两方模式升级为三方模式,委托关系变为两个层次,银行和物流企业之间,以及物流企业与受信企业之间均形成委托关系,而由于物流企业对物流状况的监督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优化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融资交易的达成.林毅夫、李永军(2001)的文章从理论方面证明了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贷款规模、贷款交易成本、贷款抵押比例是影响企业信贷的最主要的因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贷款规模和抵押比例,就能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总贷款数量增加[8].例如存货融资业务,一般企业的融资比例为50%[9],但物流企业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PS)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抵押融资比例通常比银行高5~10个百分点,达到55~60%[10].

供应链金融服务预计将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带来巨大的改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与世界银行合作的研究报告(2006),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的存货价值为30326亿元,应收账款3276亿元,合计超过33000亿元的资产被占用,按50%质押比例计算,这些资产可以一次性产生超过16000亿元的新增授信,并且由于乘数效应的作用,其实际效应还应该远高于这个数字[11].物流企业如何利用自身优势,实现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转型,是其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

二、UPS从物流企业到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转型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nitedParcelService),原名为美国信使公司(AmericanMessengerCompany),1907年8月28日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成立,创始人吉姆卡塞(JimCase),总部现已迁至亚特兰大.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发展,UPS已经是全球最大的速递机构和包裹递送公司,同时也是世界上一家主要的专业运输和物流服务提供商.每个工作日,该公司为180万家客户送邮包,收件人数目高达600万.公司的主要业务在美国,但服务同时遍及其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世纪90年代,UPS的供应链解决方案(SupplyChainSolutions)受到业界关注.供应链解决方案能够提供货物配送、全球货运金融服务、邮件包裹服务和业务拓展咨询等一揽子服务方案,从而真正实现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三流合一”[12].“三流合一”是UPS在供应链管理领域的最佳实践和贡献之一,由UPS提出的这个概念及其应用已经在供应链管理领域深入人心,而UPS也由此开始从单纯的包裹递送商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

(一)UPS实现转型的两个阶段

UPS的转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创新,即货物流的扩张推动信息技术的创新.到1993年,UPS每天为100万个固定客户传递1150万件包裹和公文.如此繁重的工作量迫使UPS不得不发明新技术以提高效率,保持竞争性,同时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搭配.1986年~1996年间,UPS总计投入超过47亿美元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UPS的技术创新包括手持式设备传递信息和获取帮助,到专业化设计的包裹快递设备,再到全球计算机互联网系统和专用卫星.如以每个UPS的驾驶员使用DWD设备为例,它能够立即记录和向UPS网络系统上传货物传递的动态信息.DWD存储的信息甚至包括收货人签字的数字照片,以便向发货人提供货物运输的最鲜活信息.这种专用设备也允许驾驶员远程联系总部,使变更后的送货计划、交通路况及其他重要信息保持实时一致.通过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UPS的综合吞吐能力激增,客户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实现了货物流与信息流的结合.这一阶段至关重要,为后来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引入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阶段是货物流和信息流的成熟催生供应链金融模式.20世纪90年代末,尽管UPS的核心业务是货物和信息配送,但UPS高层认为,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摆脱这种结构单一的物流运作模式.基于广泛的市场调研,UPS发现未来商业社会最重要的力量是“全程供应链管理”,成为“全程供应链主”才是UPS未来发展的原动力,并且公司在货物流和信息流方面的领先技术能够比较容易地匹配金融流,从而形成完整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所以,UPS开始调集核心资源向这一新领域迈进,战略性地重组公司.为了实现这次转型,UPS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在1999年,UPS并购了7家物流和分销公司、11家技术公司、1家银行、1家航空公司等20家与供应链管理相关的公司,并于2002年5月,成功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与其1998年成立的UPS资本公司(UPSC)合并,获得美国本土的金融服务牌照,2003年4月4日,美国康涅狄格银行委员会通过一项由第一国际银行集体提出的申请,把它的名称变更为UPS资本商业信贷(UPSCapitalBusinessCredit).UPS资本商业信贷成为UPS资本公司(UPSC)的组成部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贸易和金融等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强大的物流网络、信息平台和UPSC是其从单纯的包裹递送商向供应链服务提供商转型成功的关键支撑,其中UPSC是关键中的关键.1999年11月10日,UP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使公司具备在世界重要金融市场上进行战略性收购和兼并的能力.这一举措为UPS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支持.

随着转型的完成和业务的发展,UPS的业务从起初主要利用其金融服务的便利和优势吸引客户,拓展业务,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开具信用证、兑付出口票据等国际性产品和服务业务到逐渐成为企业盈利主力.转型后的UPS包括UPS包裹快递公司(UPSParcelDeliver)、UPS物流公司(UPSLogistic)、UPS资本公司(UPSCapital)和UPS零售(UPSRetail四大支柱部门.资料显示,自1998年成立以来,UPSC所属的供应链集成部门收入额已经从7.4亿美元增长到89.2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8.3%,高于UPS国内包裹部门年均4.2%的增速,也远高于国际包裹部门年均12.8%的增速[13].

(二)UPS与沃尔玛供应链金融集成解决方案

国际性贸易中,买方为了转移资金占用的压力,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采用赊销的方式,要求卖方先垫付部分或者全额资金,到货后一段时间结算货款,赊销已经逐渐代替信用证成为贸易结算的发展趋势.数据显示,全球贸易中有80%以上是通过赊账贸易来进行结算的.而沃尔玛作为强势的买方,通常会要求其东南亚供应商、出口商垫付全额资金,货物到岸后30~90天才结清货款,这对于中小制造商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资金负担,有些供应商因此不敢与沃尔玛签订大单合约.从供应链角度上看,这实际上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的效率,损害了供应链的整体利益.但是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这也是合乎经济学规律的选择.

UPS提出的供应链金融集成方案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与沃尔玛的战略合作关系以及在2003年在东南亚具体的业务合作可以被看作是供应链金融的典型应用.在应用过程中,UPS作为沃尔玛和其供应商之间交易的货运承运方,同时UPS也是中间结算商.再由UPS代替沃尔玛与东南亚地区数以万计的出口商进行支付结算,UPS保证在货物交付到UPS物流机构的两周内把货款先支付给这些出口商,以保证他们的流动资金运转.然后由这些出口企业把出口清关、全程货运业务都交给UPS,并支付物流服务费用和一定的融资费用.最后,拿到货物的UPS将与沃尔玛进行一对一的结算[14].

图1 UPS/UPSC与沃尔玛的供应链金融集成解决方案

在这一过程中,出口商加速了资金周转,沃尔玛避免了和大量出口商的结算的交易成本,而UPS则扩大了物流市场份额,赚取了丰厚的物流服务收益和融资和金融服务等收益.由于UPSC可以为中小供应商企业提供为期五年的循环信用额度,并确保该公司规避沃尔玛赖账的信用风险,对于缺乏信用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说,其为融资支付的成本和条件也优于企业通过其他渠道可能获得的条件,因此企业会乐于接受方案并支付这笔费用.

(三)UPS实现转型后的特点和核心优势

从上述对UPS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后的描述可以看到,在其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中,由物流企业作为整个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主导方,并占据核心地位,是一种物流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1.物流企业是服务方案设计和实施的提供方.在实际应用中,对金融服务对象的选择、融资方案的设计、融资方案的实施都是由物流企业根据自身与客户在物流方面的合作状况结合客户对物流和资金的需求来确定的.

2.物流企业是资金的提供方和融资条件的主导方.在这类应用中,融资规模的确定、融资时间的控制、融资利率的利率协商、以及后续资金的提供、还款方式等条件的确定和协商过程,都是由物流企业主导.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物流服务过往合作情况、自身资金状况等条件对这些融资条件进行协商,达到双赢和多赢局面.

3.物流企业是信息渠道建立者和信息的掌控方.物流企业依托自身物流网络的信息平台,建立起抵押物信息平台,对融资抵押物的状况实现实时掌握,并且结合财务和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对抵押物信息和资金信息的掌握和协调.并且根据自身需要通过信息交流机制共享信息给参与各方.


4.物流企业是方案实施过程中融资抵押物的实际掌控者.在融资条件的确定过程中,物流企业会根据在其物流网络中的抵押物的特征,并且通过协议和运输信息的掌握来确保对抵押物的权利,因此在方案实施中融资抵押物的掌控者是物流企业,企业将根据融资方案的进程或者还款计划的执行状况来确定和调整其运输和交货计划.

5.物流企业是金融服务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协调方.在整个服务的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歧,例如沃尔玛的供应商数以万计,发生分歧的协调量极大.而在这类应用中,除了根据协议处理分歧,更多的时候,物流企业将在分歧处理和协调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由于其是物流服务的提供方,同时具有信息和资方优势,因此协调效率更高.

因此,通过提供物流服务掌握抵押物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信用风险控制问题,从而降低信用违约成本,进而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动态协调,实现融资资本的高收益,并同时促进其物流业务的市场拓展,是物流企业UPS提供供应金融服务的核心竞争优势.

三、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转型的条件和启示

物流企业实现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转型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物流企业的规模要足够大,其物流网络必须足够广泛,这样,其物流服务能力才可以为客户带来价值,其供应链金融服务才有得以开展的基础,同时,其客户数量足够多也能从概率上分散融资风险.

其次,物流企业的信息平台建设必须足够成熟和有效率,其对信息获取、分析、响应并采取行动的实施能力都必须足够强,这样才可以实时掌握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和融资及还款的进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物流和资金方面进展的协调,否则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将会升高.

再次,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必须足够强,其资金总体成本必须具有优势.由于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企业向外提供贷款,并且贷款规模上相比市场更具有优势,加上自身运作的资金需要,因此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在资金成本方面要求很高.如果物流企业具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的优势,或者像UPS拥有UPSC一样直接具有金融机构牌照,其优势将得到极大的突显.


最后,企业的综合管理运作能力必须足够有效率,由于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属于几乎完全不同的经营领域,具有不同的经营运作特点,对人员、资金、信息、制度等各个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平衡二者的发展,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实现经营上的合力,使其真正体现出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的境界,无疑是需要很高的管理技巧和艺术.

从以上UPS的转型过程对国内物流企业向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转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物流企业应利用信息优势积极拓展金融业务,与金融机构合作,形成互补

对于目前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而言,物流企业的介入对于其应用的推广和风险的控制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既然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信用的缺失,而从理论分析我们又能得知其根源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那么物流企业作为中小企业的合作伙伴,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长期积累的历史数据,了解其波动状况以及主要客户,同时又能实时掌握更新其当前货物信息,这恰恰是非常适合作为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提供方和重要媒介的.不管是物流企业作为中间方参与还是直接作为资金提供方直接融资,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国内可以与UPS对比和借鉴的案例是中国邮政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邮政本身是有着类似物流企业的全国性网络资源的,不足之处是其更偏重于重量较轻的包裹和文件等的运送,其货物运送能力远不如专业的物流企业.同时中国邮政储蓄是一家银行,有着相对较为强大的资金实力,资金成本并不高.这二者在体制内是有机会成为类似UPS+UPSC这样的组合,按照图中所示的三流和平台以及服务运作进行投入和建设,完全有可能发挥出较为强大的组合效力的,如下图所示:

图2 中国邮政物流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假想图

(二)物流企业应加大对信息化建设投入的关注

由于融资抵押物在供应链中的实际流动和使用状况关系着融资还款的保障,企业和银行要想扩展供应链金融的应用,就必须结合其业务实际对信息平台建设投入相应的资金和人力物力,通过全流程的高度信息化和高度自动化,确保随时掌握抵押物的实际所在和使用是否正常,才可以确保借款方的还款可以按时按期正常进行.而国内物流企业的信息平台的建设相对还比较落后,普遍投入不大,这种关注的不足带来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不足将严重限制客户的拓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张.建立能确保获取融资所需要的抵押物信息掌控方法,才能设计出通用性更好,可推广性更强的融资服务方案,才有可能摆脱融资服务个案化的状况,这是国内物流企业和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性条件.

(三)物流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

作为UPS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条件,积极拓展国际业务是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必然方向.由于贸易的国际化趋势,以及中国的出口型经济的现状,更多的企业还是需要面向其国际性业务的融资服务,无论是为其国际出口贸易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还是贸易融资类服务,抑或是国内逐渐扩展的存货、应收款类业务,如果可以扩展到其国际业务上,为其实现信用增级,其拓展空间和业务利润都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目前国内物流企业的无论是网点还是人员、系统方面,都难以达到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需要,不断提升这些方面的能力,才有可能结合利用本土优势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规模进行不断扩张.这方面的差距对国内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拓展产生了很大的限制,是国内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将来能否生存和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

(四)政府应重视并积极展开涉及动产担保等的法律法规的修订

国内在抵押、担保、物权等涉及供应链金融的概念界定、纠纷处理、登记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的巨大空白和不明确也限制了供应链金融应用的发展.在动产担保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和物流机构交叉业务监管等方面,需要进行法律的修订和建立.现代高效率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应具有几个特征是:可供担保的资产范围界定宽泛.其次是担保物权设立必须简便,规范性要求明确.再次是有明确而全面的优先权规则.再次需要建立集中而统一的公示和登记系统.最后是建立有效的动产担保相关的法律实现,即当需要法律程序参与时,可以快捷简化的通过司法程序完成相应的权利实现过程.

要扩展物流企业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参与,还需要对类似交叉领域建立明确的监管模式,像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支付宝这类兼具网络服务和金融服务的情况在国内属于监管空白,同样像宅急送意图扩展的在递送基础上的支付融资业务在国内也属于监管空白,如何界定合法金融服务和违规金融服务,对物流企业能否顺利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并实现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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