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构建与改进策略

摘 要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新时期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构建与改进策略:一是法务会计的内涵与工作内容,分析了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对其工作内容和业务范畴作出了详细的阐释;二是两大法系法务会计制度的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三是改进法务专家制度的策略,根据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改进策略,促进我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 键 词 新时期 法务会计专家制度 构建

作者简介:朱晓峰,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9-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务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在很多有关财务问题的法律案件中,迫切需要法律工作者掌握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解决案件处理中的专业性问题,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的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此,必须构建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有效解决这类经济纠纷,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对法务会计的内涵和工作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构建与改进策略,希望能够对完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与工作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财务舞弊和诈骗案件也频繁发生,很多法律工作者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由于不具备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很大的困难与挑战.在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具备财务会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利用相关的会计知识与技能对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和判断.为此,必须培养法务会计方面的专业人才,能够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提供知识和技能支持,从而让相关部门及时查清相关人员的财务问题,妥善地处理这种财务纠纷案件.在美国,法务会计已经成为了一种热门的职业,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类的问题,我国法务相关部门也加快了相关制度的建设,为这种新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制度基础.

法务会计制度的诞生是时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的迫切要求,可以有效解决法律事务中的财务纠纷和会计数据失真等问题,防止舞弊、串通等现象的发生,在未来的法制化道路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这种制度是将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利用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好地解决一些经济案件,为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会计专业方面的支持,同时也促进法律事务处理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在这种综合性人才的帮助下,可以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此外,还可以通过这种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为更多的人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帮助更多人处理经济纠纷.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这类专业性的人才可以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意见,并就会计方面的问题提供证据,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的身份,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法庭可以用这些专家的证词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帮助法庭弄清这些财务专门问题,合理地对这类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而言之,法务会计填补了我国在财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空白,可以为这类案件的诉讼和处理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技术支持,以有力的专家证据和辅助、咨询为法律事务提供帮助,有效解决这类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两大法系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对比

按照诉讼程序和解决办法的不同,可以将世界上现有的法务会计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对同一类的法律纠纷案件,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在英美法系之下,通常将法务会计看做专家证人,由这些具备会计知识和会计能力的法律人才担当证人,为法庭审判提供依据.在大陆法系之下,通常将法务会计人员看做是一种鉴定人,让法务会计以鉴定人的身份出现,作出鉴定结论.那么与此相对应,这两种法系分别代表了两种法务处理模式,也会形成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两种制度体系进行对比.


(一)两大法系法务会计制度的共同点

两种法系之下的法务会计,都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类案件的专门问题,能够为法庭的判断和审理提供专业上的支持,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两种法系下的法务会计都是财务会计相关方面的专家,具备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也都能够对财务相关的信息进行判断,可以为经济案件的解决提供帮助;二是两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能够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案件,为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提供专业上的支持;三是两者都是依靠相关人员提供的材料了解财务相关的情况,凭借会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材料和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翔实的会计信息,并能够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四是两种法系下,法务专家的意见和结论都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也都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接受;五是,法务专家的判断和结论都需要通过当事人的质证,接受他们对相关问题的询问,最终由法官或陪审团决定采信与否;六是在替代性方面相同之处,两者都不是不可替代的,两种法系下的法务会计在诉讼的过程中都可以有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替代.

(二)两大法系法务会计制度的差异

两大法系法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诉讼的模式和程序上,由于诉讼程序和步骤的不同,那么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作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人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的,可以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阅和了解,专家证人则不具备此项权利;二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并确保诉讼过程的独立性,在遇到特殊问题的时候需要回避,这与法官的回避情形相同,而专家证人则不需回避,因为他是受当事人所托,没有相关的回避情形;三是在资格授予上的不同.鉴定人的资格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财务会计相关的知识与技能之外,还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取得相应的资格与授权,而专家证人不必取得相应的资格,只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就可以担当;四是费用承担者的不同,鉴定人需要败诉的当事人支付相关的费用,而专家证人则无论胜诉与否,费用都要由委托他的当事人支付;五是在法庭中的地位不同,鉴定人相对来说更加的中立,而专家证人则主要维护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六是对于专家证人来说,当事双方可以相互质证和询问,而鉴定人则没有质证的权限;七是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专家证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应用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可以促成法庭中对抗模式的出现,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相对来说鉴定人的限制较多,应用的覆盖面不够广泛,但是却有着较高的效率. 三、改进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策略

在我国,诉讼的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主要由鉴定人解决经济纠纷类的案件,为诉讼过程提供专业性的支持.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财务纠纷审判模式的变化,在诉讼的过程中体现了一种当事人主义的理念,相对来说,专家证人的应用频率越来越低,这也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证实.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是一种鉴定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这也体现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正在逐渐过渡,最终将要构建何种形式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将是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构建与改进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对于法务会计专家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都认可了法务会计所做鉴定的地位,它将在法庭中作为独立证据出现.从《刑事诉诉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已初步确立,正在对相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发挥着作用.但是,由于鉴定人是由法院委派,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当鉴定人的结论作用足够大时,鉴定人的地位就被抬的越来越高,如何避免鉴定人串通或舞弊将成为一大难题,处理不好将会导致枉法裁判等严重后果.如果当事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那么质证的效果与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容易导致质证过程形式化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官的判别能力还有待提高,能否发现鉴定人的鉴定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还存有疑问,如果鉴定人的相关结论与事实存在偏差,那么就会导致法官无法明确事实.另外,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有不够健全的地方,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委托相关专家质证又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开始了在这方面的探索与改进,将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结合运用,虽然这些规定还有待完善,但是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相信也会对构建完善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有所启示.

新时期,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采取合理的改进策略使法务会计制度更加完善,将成为以后工作的重点.结合时展的要求与法律事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几项改进策略:一是不断完善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他的地位和作用,并在诉讼的过程中有选择地采纳专家证言,并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证据.虽然我国很早就意识到专家证人的重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它的地位,但是未对其地位和身份作出法律上的诠释,如果法律性质不能得到有效的确认,那么将会限制其发挥作用.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参考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确认专家证人的身份与地位,使其能够以特殊证人的身份出现,并充分重视他们所提供的证言;二是要明确专家证人相关的权利,尤其要确保其具有充分的质证权.专家证人可以在质证的过程中提供有效的证据,并能够接受对方当事人和鉴定人的质证,这样才能在相互质证、相互询问的过程中还原案件真相,法官也需要结合多方面的结论与证词,更清晰地对案件作出判断;三是要对证词和结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判断,需要鉴定人和专家证人都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使假设和证词更加有依据;四是在选任方式上,不能单由法院指定或委托,而且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五是要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使相关的鉴定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提高鉴定的质量,使鉴定结论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使鉴度更加的科学和规范.为此,必须对我国的鉴定人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加强对鉴定人的约束与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六是要不断完善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需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资格认定的过程进行规范,并要制定法务会计的职业规范,促进我国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英美法系中,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在构建与改进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并参考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并不断改进和完善鉴定人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改进,设计出更符合我国特点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明确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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