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风险投资问题的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184-02

摘 要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风险资本,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有4个主要特征:一是由专门的风险投资公司经营;二是通过发行风险投资基金来提供创业资金;三是通过扶植成功的高科技企业上市和股票升值来收回投资:四是高风险和高收益机会并存.所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专门为扶植高技术产业而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资本运营方式.

关 键 词 风险投资 税收研究

一、我国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一)弥补国家科技投入不足的需要

当今世界,各国间的竞争越来越取决于科技竞争,哪个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占优势,哪个国家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明显提高,但近年来科技发展状况却令人担忧.有关资料显示,1994年我国科技水平在世界排名第23位,1995年下降至27位,1996年下降至28位.

造成我国科技水平连年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科技投入占GNP的比重近年来呈下降趋势,由1990年的0.67%逐渐降为1996年的0.5%.而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近几年一直维持在2.8%左右,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2.5%,新加坡为 1.1%.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投入资金主要夹源于政府科技拨款和少量的银行科技贷款.

在当前形势下,如果继续维持以上做法,仅靠下放有限的投入,已经满足不了科技飞速发展的需要,因而发展风险投资,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无疑会扩大资金来路,弥补国家科技投入的不足.

(二)科技成果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需要

90年代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数量不断增加,仅国家重大科研成果每年都达3万件以上,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仅10%至15%,使大量的科技成果被埋没.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高达60─80%.造成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科研成果中试或开发环节的投资太低所致.按照国际惯例,科研一中试一生产三个环节的投资比例应该为1:10:100,而我国的情况是1:0.5:100.目前要增加中试或开发投入,国家财力有限,依靠从商业银行获得大量贷款也有许多困难.而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对于那些敢冒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风险投资者来说,使其有了用武之地,他们将为中试或开发项目提供大量的资金,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以尽快的速度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我国应该制定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

风险投资由于它独有的特征,使得它在税收负担方面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而通过对它实行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让政府也分担部分投资风险,这显然可以降低风险投贸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风险投资的竞争条件有所改善,使之与其他类型的投资处于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从这个意义上说,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具有必要性,它有利于维护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进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的进步.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资金的形成,推动对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加快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从而可以把资金引导到效率更高的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和效率,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从税收效率的原则来看,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激励措施是可行的.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性,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投资者实行再投贸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


其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

三、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

(一)政府参与、支持风险投资

首先,发达国家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以起到示范引导效应.

其次,制定对风险投资者优惠的税收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能够明显地增加风险资本的预期收益,降低成本,提高风险投资者向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将风险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20%,法国政府规定,风险公司从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净收入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二)鼓励成立众多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壮大风险投资的队伍和资金实力

发达国家中向高科技产业进行风险投资主要是由风险投资公司完成的,所以成立众多的风险投资公司有利于科技产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为此这些国家都鼓励建立风险投资公司.例如,美国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早在1958年就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促进了风险投资公司大量建立.仅1960年至1962年间政府就批准成立了585家风险投资公司.至1996年,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数目已超过4000 家(居世界之首),为10000多家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三)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为风险投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资本市场环境

通常而言,对于成长中的高技术风险企业而言,由于它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也就无法象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上进行股票或股权交易,这就意味着风险投资者一旦投资于风险企业,就无法抽回资本再作他投,因而也就无法实现风险投资的增值.显然,这对发展风险投资十分不利.鉴于此,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小盘股或“第二证券市场”,如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0TC股票市场、 英国的U股票市场、日本的大坂、、名古屋“第二证券市场”.这些股市部以发行高科技企业的股票为主,且发行标准较低,如日本的“第二证券市场”规定,只要资产净值在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达到4%的公司均可上市.

(四)建立健全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有利地法律环境

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发达国家的基本做法.如美国国会仅在1984年就通过了有关高技术的法令200多个,其中相当多的部分涉及风险投资.此外,美国为保护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还先后对《专利法》、《识产权法》等法律作了修改,从而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我国在风险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定数量的具有风险投资家专业素质和富有远见的专门人才.目前,国内风险投资还多数停留在学术论坛和理论研究层次上,在实际操作上真正懂得风险投资的人还不多,具有现代意识的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家可谓凤毛麟角

2.投资主体单一化.一个理想的投资主体群的形成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大量甘愿冒一定风险寻求高额收益的投资者;二是有一批风险投资者信得过的风险投资机构.而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由国家创办的,载体一般是国有银行和当地科委.私人风险投资者、中外联合风险投资机构等形式较少.

3.单个风险基金的规模小,不具备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和承担较大风险的能力,风险基金数量少,资本总规模小,对科技进步的投资也较少

4.风险基金的运作机制和功能都很不健全.在运作上风险基金与企业关系不紧密,缺乏密切的使用与协调.在功能上,目前我国风险基金与其应有的功能相去甚远,大多数风险基金起的是短期贷款和资金拆借作用,流向也并非以高技术企业为主

五、关于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对策

1.政府宏观政策的扶持.对风险性投资收入征税则会引起投资者较大的反映,政府应对风险投资减税以鼓励投资者;在利率方面给予优惠,根据发展战略对高科技信息产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制定风险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减少风险投资的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设立风险投资的专门市场,鼓励高科技信息公司组股上市.

2.在直接注资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各个渠道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包括鼓励再保险公司投资活动的保险,除了银行资本外,各种性质的社会资本都可以进入风险投资公司,尤其是大企业富余资金和私人资本,应是风险资本里最有效率的部分.

3.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当前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条例》,以此来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并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筹资公司在资金筹资、项目选择、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经试行并积累经验后,再着手制定《风险投资法》.

4.培养我国的风险投资家.只有资本而无投资家进行良好操作,再多的资金也会被消耗殆尽.由于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家必须由杰出的技术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5.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风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技术投入)投入比重大,资产更新换代的时间短,而当前折旧速度不够快,往往是资产的自然寿命尚未到达就因为技术进步而不得不被淘汰.其次,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重产品和企业,轻研究开发过程,但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往往占企业支出的相当大部分.

6.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没有年度抵扣制度,不利于发挥风险资金提供者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而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的亏损.而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显然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较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只能完全自己消化,而亏损的情形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又是经常发生的.国家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也应制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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