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操作性的文艺学

文艺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科?它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在哪里?显而易见,这是当下学术界热议的如何建设“当代形态的文艺学”所必须首先弄清和解答的问题.我们以为,文艺学对象的不可确定性决定了文艺学不可能以发现真理为职责或本事,它提出的一切认识在本质上都不过是个人性趣味的概念化表达,一定文学观念的理论建构,乃至意识形态的主张宣扬.因此,文艺学要成为一门有实际意义或特殊社会价值的学科,应当放弃诉求真理,走向对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欣赏来说具有可操作性的发展路径.

一、

文艺学在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是作为一门理论性学科而设置和建设的,因而它的研究取向或职责、本事,被普遍认为是同其它一切理论学科一样,在于探索和发现其对象事物───文学现象或文学活动中所显现出的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的东西,或者说是要揭示、把握其对象事物背后那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看不见的手”,那“自动置入文本中的真理”.

但是,从实践来看,文艺学对于它的对象所能提出或达到的真理性认识,其实仅限于文本的体裁形式及语言文字的能指层面.如我们可以确切地认定,“七律”诗有七字八行,散文不是分行书写,小说有人物刻划,戏剧脚本创作一般采用第三人称视角,等等.这些现象是人人可见的,属于客观事实或普遍可传达的真理,不容置疑.然而,只要我们进入文本对象的内容意义或所指层面,以及要对于文学“是什么”下出定义,就会发现,我们的任何一种认识,皆无不同时得出与之对立或相反的看法.例如,对于诗歌,我们可以提出“言志”(表达思想)说,也能得出“缘情”(表现情感)论,乃至“情志合一”观;对于小说,我们可以建立“再现”说,亦能为“表现”说找到根据,以至于“再现与表现统一”说等等.造成文艺学认识这种不一而足、见仁见智的原因即在于,生成于文本现象形式之下的内容或意义因素,不是诉诸人的外部感觉的声色嗅味一类物理性存在,对它的认识必须以认识者的阅读趣味、个好、知识学养、以及价值观念、思维能力、生活阅历等等为基础和范导,从而人们这种“前理解”或“成见”、“期待视野”之构成不同,所见所得就必然相异.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如斯对立或相反的、见仁见智的认识,文艺学根本不可能发现、建立一个客观评价的尺度,一个实践检验的标准,来断定孰是孰非,孰正孰误,孰真孰伪.即使我们如艾伯拉姆斯那样,从制约文学生成的全部四种力量入手,将文学定义为“世界、作家、读者、语言之四种因素的统一”,亦无以确证那就是文学的“庐山真面目”.因为,一个人(艾伯拉姆斯)在文学中能看到如斯四种因素,不过是表明了他有相对深刻的理性认知能力或较为宽泛的阅读趣味而已.但“理性深刻”或“趣味宽泛”,并无以证明其所发现的就是真理或能成为衡量是非、正误、真伪的标准,从而可用来判定诸如“再现说”(世界本体论)、“表现说”(作家本体论)、“读者反应说”、“语言本体论”等一类其它认识是“片面”或“肤浅”、“错误”的.这就像一个人不能以自己对琴棋书画诗文皆爱好、以自己趣味的“全面性”或“丰富性”,来指责仅仅喜好琴棋书画诗文之一种艺术的人的趣味有问题一样,亦如酸甜苦辣各种食物之无所不好者,无可证明有特殊爱好者的口味不正常而偏狭乖谬一样.西方有一句人们熟知的谚语: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种哈姆雷特.这正是形象地说明了,关于文学的任何一种看法,无论丰或寡、深或浅、多样或单一、落实于表或里,指向世界或他者,都与其它看法有着相同平等的主体地位、言说权力和成立理由,从而任何人都不能以一己之所见为真理而否定他者.

由此可知,文艺学对于它的对象(内容或所指以及本质)不可能建立什么真理论,它不可能通过任何一种实践来检验和证明,什么是或不是、属于或不属于文学.而一种无关乎真理的文学理论,可以说在本质上、客观上即是研究者对一定创作理念的认同,或是其一定欣赏趣味乃至意识形态诉求的概念化表达,一定文学观的建构和宣扬.

例如,亚里斯多德曾论道:“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等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对此我们显然可以说,是亚里斯多德的“前理解”决定了他乐于在这些文学类型中看到“摹仿”的东西,从而才将之定性为摹仿的.因为,“摹仿”即使是这些文学类型的凸出品质,它也决非是唯一属性,如同与摹仿相对立的“虚构”,不可能是其唯一的构成因素一样.同样,黑格尔称艺术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理念在黑格尔是“和悦静穆”或“宁静单纯”,这无疑不是艺术之人人可见的现象事实,即使是古希腊艺术,如尼采从其中即看到了狂荡不羁的“酒神精神”.所以这一定义可谓是黑格尔嗜好平和宁静之特殊欣赏趣味的概念化表达.孔子说:“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但是“兴观群怨”决不可能涵盖穷尽诗的一切内容意义,如我们还能够说诗可以“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可以“熏、浸、刺、提”(梁启超语)等等.这就表明了孔子的见解不过是对他个人之诗学观的建构和宣扬.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关于文学的本质写道:“文学是话语蕴籍中的审美意识形态”.根据上述,这一看法亦可以说是其编者感兴趣于“话语蕴籍”,“期待视野”中预设了“审美意识形态”,由是才如此定义文学.因而,它根本谈不上比称谓文学是“直白话语中的意识形态”或其它什么更符合客观实际或文学真理,只要其不能否定在文学中读不出话语下的什么蕴籍者、品出了非审美意识形态意味者无可谓偏离真理的“误读”或主观唯心论.等凡此种种,其实正印证了鲁迅关于《红楼梦》之“命意”(主题)说过的一段话:“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4)──文艺学的不同认识,就是如斯不同读者欣赏诉求或阅读趣味的抽象化表达而已.或者说,那“再现”说、“表现”说、各种“统一”说、“审美意识形态”说等等,就是如斯“《易》”说、“淫”说、“缠绵”说、“排满”说一类具体见解的理论化建构.

我们肯定文艺学无真理性可言,这也就是说,关于文学我们不可能建立起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文艺学”,或以普遍概括、逻辑推演为基础的“艺术哲学”(文学哲学).这诚如康德关于美和艺术(包括文学)所言:“没有关于美的科学,只有关于美的评判;也没有美的科学,只有美的艺术.因为关于美的科学,在它里面就须科学地,这就是通过证明来指出,某一物是否可以被认为美.”(5)

如斯说来这是否意味着认定,文艺学是一门伪学科,从而应当将之扫除学术的殿堂?我以为,文艺学只要坚持以发现“文学真理”为建构立场、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价值本源,它就无异于宗教对世界的解释认识,就是类于经院哲学的伪学问,就决不能立足于学科之林.正如伊格尔顿所说:“任何认为研究文学就是研究一种稳定的、界定清晰的实体──就像昆虫学是研究昆虫一样──的想法,都是可以当作妄想来加以摒弃的.”(6)

不过,“学科”并不等于“科学”,如同宗教不等于宗教学一样.文艺学的存在或命运,正决定于它的学科取向.

二、

实际上,“学科”是比“科学”更大的一个知识学范畴.如果说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是属于科学的学科,那么在科学性学科之外,则还有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如心理学、学、美学、以及烹饪学、服装学等等.可以说,科学性的学科是因其对象的“客观性”、“可确定性”而建立,从而它可以而且必须向人们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可传达的、实践能够检验的“知识”.而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则只有个体性或主观化的对象,如什么为感伤、仁义、靓丽、食物、衣装等等,必然是见仁见智,无以一概而论的,因此它向人们提供的,只能是经验性的、有价值倾向的、供参考选择的“意见”.柏拉图曾说过:“意见人人有,真理只一个”.如果我们以真理为“知识”,为科学性学科的终极诉求,那么“意见”就可谓是经验性、价值论学科向其不确定的对象发表的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性学科显然又可称作与经验性、价值论学科相对存在的知识论学科.在科学性、知识论学科中,由于真理或知识的“唯一”性(真理只一个),以及其认识是“为总体人类下判断”,所以,其不同研究者提出的关于对象事物的看法,相互之间是可以而且必须争辩的.如“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还是“太阳围绕地球旋转”,这是有关普遍人类一切个体的认识之是非问题(为每一个人的认识下判断),因而人们需要通过争辩及实践检验来弄清和澄明真理或知识.但是在经验性、价值论学科中,由于其对象的主观化或不可确定性,决定了其认识在本质上只是“为个人(或一定阶级、党派、民族等等)下判断”,从而不同主体关于对象事物的看法,相互之间是无可争辩的.如“林妹妹可爱(美)还是不可爱(丑)”,在贾宝玉和焦大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论谓其美或丑,他们都不过是从自身的价值观、审美观出发而为个人一己下判断,且皆无以从“林妹妹”这个客体对象本身做出孰是孰非的检验确认.所以,他们相互之间原不可争论,各自发表的只是“意见”而已,无普遍可传达的真理性,无客观或科学与否可言.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对学科做如此“二元对立”的区划,只是在大体和主导倾向上而论.在现实性上,一门学科往往具有“知识”和“价值”之二重性,例如医学、生物学等.从这类学科固有自己的确定的研究对象来说,它们是属于科学的、知识论的学科,但它们亦常常站在“总体人类”的立场上,对其对象做出价值论的判断界定.而文艺学的对象决定了它在总体上来说就是和只能是一门属于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

如前所论,文艺学关于其对象(内容、意义、本质等)的认识,是以研究者的阅读趣味、个好、知识学养、以及价值观念、思维能力、生活阅历等等个人化的“前理解”、“成见”、“期待视野”为基础和范导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从主体自身而非从客体对象、从内在心理而非从外部感觉出发的“反思”性认识,是一种有主观倾向和价值诉求的理性思维,因而它不可能从对象存在的客观方面检验和证明其真理性与否,如同情人眼里的西施(美),不是一种物理性形象,因而不可能从这形象本身来加以说明和指证其美在哪里而求得普遍认同一样.这就表明了,文艺学的认识,在认识论意义上,只能是“为个人下判断”,它表达的不过是人人都有而相互别异、无可论是非的“意见”;它不可能向人们提供什么真理性的“文学知识”,从而它显然和当然不可能进入、成为、被视作科学性、知识论的学科.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文艺学却一直是以科学的扮相、知识论的诉求、言说真理的方式来建构.从不同时期发表出版的各种文艺学专著或教材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其著述者普遍开宗明义地指出,文艺学(文学理论)的任务(职责、本事)即在于揭示文学现象(在共时和历时)中所具有或显现出的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并且其还说明,这种认识在历史上有唯物与唯心、(科学意义上的)正确与错误之分.如其大多著者认为,“再现”说(“摹仿”说)有唯物的合理成分,“表现”说则存在唯心的偏失;直觉主义、形式主义、唯美主义一类文学观是片面的,而从“历史”与“美学”两方面的统一来看文学则符合科学,等等.在这种信念指导下,我们的文艺学对自认为属于真理性的认识,即像论证“水到零度就结冰”、“地球是围绕太阳旋转”那样,搬出具体作品来阐释说明之,由此建立了从“本质论”到“创作论”、“作品论”、“发生发展论”、至于“欣赏批评论”之完备的“科学体系”.其言之凿凿,辨伪驳谬,定义连定义,在主观上或客观上显然是要告诉人们,文学的存在,若非像日月悬于空、江河行于地那样是明确可定的感性事实,即有如等待人们去发现而必然能够揭示认识的自然现象.也就是其在根本上将文学看作了是不以任何个人(作家、读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创造出来的,个人在这里不过是遵循那一力量或那只手的规律性和必然性进行活动,要么就不过是其所操纵的木偶而已.

事实上,对于“再现”说、“表现”说、直觉主义、形式主义、唯美主义等等任何一种文学观,我们只有在其于道德或法律的意义上贬低、否定其它的文学观念时,才有资格和权利批评之.因为,一种文学观不过是一定欣赏趣味、一定价值诉求的概念化表达,只要它“合法”(合道德、合法律),就无不可以言说和宣扬.这就像一个人宣称“辣椒是最好的菜肴”,只是道出了他个人的感受,为他个人下判断,并无贬低或否定他人的不同口味之意,其何错之有!从而将个人性的言说、价值性的观念、趣味性的“主义”摆在科学的论坛上来辨析和评价,分出对错或唯物与唯心,实属牛头不对马嘴,堂吉珂德战风车,荒诞可笑.除非我们能够证明,某一种文学观有利于或有害于人类身体健康.同样,我们的文艺学提出的认识,不论多么新颖、有创见或“全面”,也不过是一种文学观,一种趣味的抽象化表达,因而其言说出来,在科学的层面上亦无可厚非.在这里我们说它“令人遗憾”,决不是针对其认识本身,而是否定它将个人性的文学观披上科学的外衣,要在不可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在不可感的东西中掘出可感物,在科学无以作为的地方建立科学法则.结果是,其于科学的庄重和理性的构架下推出的,只能是实践上不可普遍验证的、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的、难以令人理解和信服的“能指堆积”!这既损害了科学的名声,又令人失去了对文艺学的信任和兴趣.这就像要以无确定规则的游戏活动为对象而建立起“科学游戏学”一样,注定不可能取得好结果.我们以为,我们的文艺学在当下陷入困境和危机,即使在文学创作和大学讲堂这两个它最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像“灰姑娘”而受到冷落、嘲笑、讽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还可以说这是迟早必然会发生的事.

三、

要探讨本无真理性可言的学科如何建设,毫无疑问,人们只能发表个人性的“意见”,或者说,它必然有无限可能的建设方式、发展路径.

稍具体而论,从体系的建构来说,文艺学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针对一定的“文学类型”来建立,如“现实主义文艺学”,“浪漫主义文艺学”,“唐诗学”,“宋词学”等等.这里,文学类型的划定,可以根据传统或惯例,亦完全可以出于研究者一己之所见.而不论如何划分,如斯文艺学都无须在意去辨析、论证、说明其根据和理由的普遍真理性,而将重点放在分析其基本特点、构成要素,考察其创作的要求、技巧,以及欣赏它的条件、途径、方法、步骤等等上.例如,我们完全可以提出有一种可称作“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存在,就像烹饪学上我们可以认定有“张家菜”、“李氏饼”、“王婆酱”一样.那么,要建立“审美意识形态的文艺学”,我们应当做的就是,说明何谓“审美意识形态”,它在具体作品中如何表现或表现为什么,以及更为重要的,这种文学如何可能创造出来,它采用了或需要采用哪些方法、手段、技巧,它能够产生什么样的社会作用,而人们又应当如何去欣赏之,等等.这亦如要创建“中菜烹饪学”、“西菜烹饪学”、“京菜烹饪学”等一样,研究者不是以追求什么认识的真理性为本,而主要在于告诉人们,如此菜肴有什么色香味一类特点,它是如何制作出来的,人们又该如何去品赏食用之.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文艺学,即是以研究者个人认同的文学为对象,因而它不可能去探求人人眼中的文学在本质上是什么.同时,它还是以研究者个人的创作理念或阅读经验、欣赏趣味、艺术修养、价值诉求等为基础和范导,来展开对于其对象的认识分析的,从而它可能具有的建构价值,即不在于认识的真理性与否,而在于它对实际的创作与欣赏来说“可操作性”如何,尽管它不能达到实践的普遍有效性.此外,结合作品的“情境”化分析──类于“新批评”采用的“细读”法,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推论,像黑格尔论艺术那样,是它提供可操作性、实现其理论价值的根本手段和途径.

相对上述的“类型文艺学”来说,另一种体系性的文艺学建构,即是相对全面地考察各种类型的文学,提出关于它们之创作和欣赏的可操作性见识.这样一种文艺学,或可真正称作“文学概论”.用市场来比喻的话,前者就像是“专卖店”,后者即可谓是开“百货公司”.这里,二者建立的原则、内容、目标,没有实质性区异,我们不再赘述.

总之,我们过去那种以古今中外全部文学现象为对象而旨在建立真理论、科学知识的文艺学,只有放弃对真理的诉求,同时放弃探索真理的科学建构方式,走向以考察分析不同文学的创作和欣赏之方法、技巧为本位、本事、职责、诉求,从而具有文学实践的可操作性,才有可能真正走出当前的困境,获得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合法性,以及不断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注释:

(1)亚里斯多德:《诗学》,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

(2)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童庆炳主编:《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鲁迅:《绛洞花主小引》,鲁迅全集(第8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5)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6)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中国艺术研究院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所编,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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