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京经济开发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调查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在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获得利益需求的同时,又保护自己的身份不被外界知晓,隐名股东从公司法的颁布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风雨历程.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出了重要贡献和作用.但是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并没有从跟本上解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没有对其身份给予确切认定,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中的一份子在法律地位中仍处于一个比较不明确地位.在现实实践过程中,由于隐名股东法律资格无法认定,往往具有不利性.这种现象引起了法律学术各界的关注,但是尚未达成共识,这个问题仍有学术研究和探讨的空间.有限责任公司资格认定的相关投资领域相关纠纷也显著增多.通过对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南京大贺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企业,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相关单位,对社会不同群体关于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实地调研,以期能够给这一问题提供一些素材.


关 键 词 隐名股东 股东资格 公司

作者简介:邓彬,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12-02

本文对南京市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不同群体开展的调查问卷如下:

一是对南京市南京大贺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发放20份调查问卷,收回20份.其中18周岁以下2人,18-50周岁16人,50周岁以上2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0人,大专及本科文化程度18人,硕士研究生2人.每份问卷12个问题.

其中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知道并了解的有10人,占比百分之五十;有所耳闻但不是很了解的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从未听说的有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从法律层面知道的有2人,占比百分之十;通过网络途径有所了解的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五;其他途径的2人,占比百分之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对象的调查中,有15人认为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占比百分之七十五;有10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可以解决现在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的纠纷,占比百分之五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调查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存在问题的有2人,对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不清楚的有10个人,占比百分之五十.在对劳动教养适用期限的调查中,有2人明确知道其属性,占比百分之十;针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度的问题,有15人赞成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占比百分之七十五;五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需要完善,占比百分之二十五.

二是对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发放20份调查问卷,收回20份.其中18周岁以下4人,18-50周岁13人,50周岁以上3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0人,大专及本科文化程度14人,硕士研究生6人.每份问卷12个问题.

其中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知道并了解的有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五;有所耳闻但不是很了解的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五;从未听说的有10人,占比百分之五十.从法律层面知道的有2人,占比百分之十;通过网络途径有所了解的1人,占比百分之五;其他途径的2人,占比百分之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对象的调查中,有16人认为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占比百分之八十;有10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可以解决现在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的纠纷,占比百分之五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调查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存在问题的有4人,占比百分之二十;对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不清楚的有12个人,占比百分之六十.针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度的问题,有15人赞成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占比百分之七十五;4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需要完善,占比百分之二十五.

三是对南京熊猫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员工发放20份调查问卷,收回20份.其中18周岁以下0人,18-50周岁16人,50周岁以上4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0人,大专及本科文化程度17人,硕士研究生3人.每份问卷12个问题.

其中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知道并了解的有16人,占比百分之六十;有所耳闻但不是很了解的8人,占比百分之四十;从未听说的有4人,占比百分之二十.从法律层面知道的有1人,占比百分之五;通过网络途径有所了解的5人,占比百分之二十;其他途径的2人,占比百分之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对象的调查中,有12人认为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占比百分之六十;有10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可以解决现在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的纠纷,占比百分之五十;在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调查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存在问题的有8人,占比百分之四十;对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不清楚的有12个人,占比百分之六十.针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度的问题,有10人赞成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占比百分之五十;6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需要完善,占比百分之三十.

四是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发生的有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典型案例,如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新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例,法院应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和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与公司资本维持案例、2012年3月,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吴某、张某及陆某、徐某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年8月23日,由吴某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某、吴某、张某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12年10月10日,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吴某、吴某、张某,法定代表人为吴某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三协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等等案例.有关隐名股东在实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隐名股东法律资格无法认定,往往具有不利性.投资领域的纠纷在逐年攀升,因此相关纠纷也显著增多.

从对公司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大部分群众对有限公司隐名股东制度有所了解,但对其详细情况不是很清楚,并且学历越高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了解程度越高.部分公司管理人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需要进行修改,并且学历越高者对于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修改的观点越强烈,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多数赞成修改有关现行相关制度.通过对法院国家机关的调查研究分析,其对隐名股东问题知高于普通民众,由于隐名股东相关问题的案件进一步增多,其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知晓程度最高.针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查研究是隐名股东法律资格无法认定,应该进一步完善.

综上,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法院,大多数人都是赞成应对隐名股东资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完善,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以及隐名股东问题加以探究,并加以立法规制,从而使隐名出资制度既有利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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