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的分离

[摘 要]法律与道德是法哲学所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哈特与富勒的经典论战又被认为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我认为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不是一个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无关的西方法哲学史上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来结合思考当下的现实生活问题,把过去的、西方的理论与中国的、当下的现实之间建立起联系.


[关 键 词]论战;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6-053-1

“见危不救”应否入刑成为一个在当下现实社会生活中引发广泛热议的问题,见危不救的入刑与否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激烈讨论.下文以哈特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应否分离的论战切入,仅从自己有限的了解和认知来试把西方法哲学中的某些精神和思想与现代社会中的类似见危不救这类偏道德问题进行结合思考.

一、论战的源起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其代表人物之一奥斯丁被认为是“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之人.但是,由于之后德国纳粹认为法律与道德分离是“削弱对专制和的抵抗”的原因,法律实证主义受到了严厉的责难.面对这种责难,哈特一方面修正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中备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但是另一方面他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提出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由此揭开了哈特与富勒论战的序幕.

二、两人间的论战

实证主义鼓励以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加以分析的方法.在霍姆斯的观点中,其所研究的法律,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而这一众所周知的法律技术要求具有清晰性,使得法律的思考应当排除道德因素带来的含混.富勒认为,在常识或者经验的知识里,我们很难区分法律与道德或者习惯等.一个不具备科学抽象的专业化基础的普通人要将不同的社会规范要素区分开似乎太困难.同样,法律实证主义所坚持的实然与应然的分离在人们的经验或者常识中是无法区分的.

然而,坚持法律与道德应分离的法学家从来不否认在历史上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这一点上与他们的批评者的观点是一致的.此时哈特认为,边沁与奥斯丁这样的功利主义者都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交叉领域:他们从来不否认,法律制度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强有力的影响,他们把这看作是历史事实;反过来说,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所以许多法律规则的内容反映了道德规则或原则.事实上,要探寻这种历史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但是,边沁肯定乐于承认这种关系的存在.而法律实证主义所说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我们所理解的在生活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完全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可见,哈特所坚持的,是不再考虑经验的历史现实中法律与道德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是从规范的角度考察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的逻辑关系.甚至可以说,哈特是在社会的意义上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而在逻辑的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所以才有说法认为哈特和富勒的论战其实只是在法律的现代性剧场里的一场表演.

法律实证主义者也进一步的探讨了关于法的实然与应然的问题,即认为法律秩序是一种实然的存在,而法的应然则是社会学或者现实主义法学所描述的实际中因果关系的法律活动.但在富勒看来,所谓的实然和应然是不能分离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努力分析”的结果.可见,哈特认为法学是一种认识真理的科学,法学家是科学家,法律是一种“在那儿”的客观存在;而富勒对哈特观点的对抗,其实是对哈特所坚持的法律科学的方法论的批评,其认为法学不是认识真理的科学,而是使社会变得更好的政治学,法律是一项实现过程中的事业.由此,可以看出其实富勒也并不否认法律是一套规则,只不过富勒认为单纯地依赖科学的方法将法律规则从社会经验生活抽象出来本身并不足以理解法律,甚至对法律的理解是有害的.从某种意义上,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之所以引起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就在于在“告密者案件”中,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在现实中陷入了一个困境中,即“道德上恶的法律所导致的一系列困境”.

三、结语

哈特与富勒虽然对道德与法律应否分离问题进行激烈的论战,但其理论或观点并不是至少不是全部对立的.二者所持的论证甚至在某些方面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在一定意义上、一定程度上是殊途同归的.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必须满足不同信仰的、不同群体、不同利益的共同需求,不同的价值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冲突,选择某些价值就意味着压制了另外一些价值,这是现代社会中价值多元化所必须面对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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