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多地被引用到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笔者就该教学方法在当前的运用情况结合理论提出一些意见.

关 键 词:法学;专业教学;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亦称实例教学法、个案教学法或案例化教学.有别于传统课堂上教师单方面授课的方式,其体现的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是一种集启发式与参与式于一体的教学方法,即教师与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来巩固和加深对基本法条的认识和理解,并以此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最初源于美国高校的判例教学法,但又与其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教学法由1869年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创.他于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学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过去的教科书.判例教学法在哈佛法学院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国的法学院纷纷效仿,到1910年该方法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在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陆法系国家,作为法律教育根基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巨大差异.那么,一味照搬外国的判例教学法就显得并不恰当,且效果也不会很好.20世纪80年代末期判例教学法刚被介绍到中国的时候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基于法律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困境,不可能完全复制,更谈不上取代原有的法学教学方法.然而,判例法注重的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思路以及通过分析案例理解法律原则的方式,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内核.


随着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日益成熟,师资队伍质量的逐渐提高,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多的被引用到大学法学专业的教学过程中.这里,我想就目前在案例教学法运用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几点分析:

一、案例的选用.

案例的选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上占有先决的作用,案例选取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与积极性的问题.当前,很多高校法学教师实际都已大体上有了在教学中加入案例来丰富讲授内容的基本认识.但如何恰当地选取案例使得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则是每个教师都应思考的问题.个人认为在选取案例上,最好是所选的案例是来源于真实生活,尤其可以选取当下社会上存有争议的热点.

这样的好处是,使得教师与学生对于案情甚至是案件中部分细节问题上的把握更加到位.有的教师为了更好地解说某个知识点而编造出的一些案例,在一方面能够契合所要讲授的条件,但从另一个角度或是深入探寻就会出现重重漏洞甚至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当然,基于学生仍不足的专业基础与社会认知,我们可以考虑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改编或加工以适应教学.

二、课堂的讨论.

课堂上对案例的讨论与总结的基本导向应由授课教师主要掌握.

诚然,讨论是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精华与.但这也并非意味着学生的讨论是随意性的,没有基本焦点的.如果是单纯自然状态下的发言讨论,会出现各个同学实际上是对同一个案件中不同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而大家考虑的并非同样的问题,那么实际上事先各自找出的资料以及自己全面的思考是彼此相互没有关联性的,课堂上的讨论也就不会出现思维的碰撞,讨论也就显得没有意义.一个理想的讨论环境应该是,学生既要发表、解释、论证自己的观点,又要倾听他人对待同一个问题的反驳或者意见并进行反思,加上教师的指导,在彼此的协作交流和碰撞冲突中达到问题的解决或者成果的共享,并对案例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认识达到深刻的理解.所以,教师给予学生对案件的思考以及讨论的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是很有必要的.这也就要求教师不仅本身具有更高的教学能力和素质,跟需要课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先于学生将案例进行深度剖析,透彻了解所可能涉及的相关理论.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课堂教学时游刃有余,在理论与案例之间自由穿插,及时化解学生可能陷入的盲区,从而有效地启发、引导学生思路,使得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行并不意味着彻底摒弃传统的教学方式.但是,那种认为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论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案例分析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在实践中更可能是有害的.施瓦布的“探求学习法”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施瓦布认为,教师应该以探究的方式将科学呈现给学生,学生则应通过科学的探究活动学习科学的知识.具体到法学的案例教学法中,首先让学生进入案例的情境中,由对案例的探究与所碰到的问题来找资料从而自己来引发和归纳知识,形成理论,再通过理论指导案例的分析,即变成“实践——理论——再实践”这样的模式.这种从实践中得到再回到实践中去的循环模式,是一种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环,使学生的知识得以在“获取——巩固——再获取——再巩固”中不断提升.

冯象先生曾在《法学方法与法治的困境》一文中提到:“对于法律人来说,研究问题、提问分析和论证的方法正确与否,便是非常实际的一门技能了.”案例教学法尽管较之传统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更耗时、更复杂.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也是不容小觑的.当前情况下,应不断从实践中汲取经验,适当地用正确方式借以此为辅助,逐步将该法引进并结合传统教育方式,使得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完善.(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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