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探析

摘 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作为实验环节的课程设置,其对于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众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对这两门课程设置不合理,这样不免会影响到法学学生实际诉讼能力的养成.现阶段的法学院应根据自身情况,科学设置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达到法学教学的真正目的.

关 键 词 法学教学;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3-0085-03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实用性、高效性等特点被大多数法学院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各法学院对审判观摩、模拟法庭课程设置等问题的认识不足,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初步探讨,并给出相应解决策略.

1.审判观摩、模拟法庭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观摩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庭审活动以及进行法制宣传,除参与审判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当事人外,组织其他司法人员以及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案件严格依照诉讼法律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1].观摩法庭是真正的庭审,总结审判观摩具有规范性、直观性、真实性、丰富性、参与性,而且运作成本低,便于操作的特点.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2].模拟法庭教学因其具有参与性、真实性、直观性和实践性而受到教师和学生的广泛欢迎.

2.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实验环节和实战阵地,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笔者在此分别归纳二者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2.1 审判观摩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1)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学生将书本上的知识和现实生活相结合,他们会问各种现实性问题,一般围绕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官为什么没有按照学的“法律”中的规定去审判案件、审判程序等提出类似的问题.对同一个问题,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甚至产生争辩,而这有助于塑造学生的主体性意识,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

2)倡导学生关注更多的学科方法.当依据法律规范不能很好解释学生的问题时,他会不满现状,而要去探讨法条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使其自觉进行法律分析,寻求其他学科解决问题的路径.从产生兴趣到主动学习,启发学生去思考发现目前理论上的热点和重大课题,引发学生参与讨论,对于撰写毕业论文,发现问题、收集资料有很大益处.

3)发挥案例教学的补充作用.审判观摩时,学生与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实际上处于平等的位置,虽然是“局外人”,但他们可能更客观地分析庭审案件,明白从同样的起诉书、证据材料中怎样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的重点,如何设计和选择诉讼策略,怎样合法有效地运用诉讼技巧,等等.某种程度上这就是案例教学,同样也能收到部分模拟法庭的效果,因为案件是真实的,学生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扮演不同的角色.

2.2 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1)法学学生有更强烈的主体意识.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多偏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学习过程缺乏主动思考、积极进取精神.模拟法庭教学被引入后,学生亲自接手案件,独立分析案情,亲历整个诉讼过程.这种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角色转换,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利于其主体意识的增强.

2)检验教学效果的试金石.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能及时感知自身知识的缺陷,再进行查漏补缺.教师也可以直观准确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为制定将来的教学计划提供依据.


3)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参与司法实践的平台,随着学生参与模拟审判次数的增多,接触不同的案件,他们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法律事实辨析能力、案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对于学生适应就业市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有利于学生提前适应社会.

3.模拟法庭、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3.1 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有些高校把审判观摩作为选修环节,往往在学期结束或者学期中期的实践周环节为了使学生取得学分而设置课程.实践中根据举行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摩法庭举行的方式分为两种.

1)正常地点观摩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在人民法院举行的方式,当开庭的时候,法学教学单位事先与司法机关沟通好,按照司法机关确定的地点将学生带到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这种方式其实与大学生参与与否没有直接关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庭审,只要是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观摩.

2)在法学教学单位专门举行的观摩方式.为了便于在校大学生参与观摩法庭,经法学院系申请,由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可以在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开展观摩法庭.这种观摩方式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交通费,还可以使观摩的学生人数达到最大化.但是由于观摩法庭在法院之外开展的法律依据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在高校举行.

3.2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设置现状

1)独立课程模式.在我国已经有一些法学院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置课程,如北方工业大学规定模拟法庭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第四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占0.5学分;而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把模拟法庭和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列为法学本科的选修课[3].这种课程设置在传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将其单独列入教学计划,设置相应的学分,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理解等方面都取得明显的效果.

2)辅助性课程模式.有一部分法学院并没有把模拟法庭单独设立课程,而是设置为理论教学课程的辅助性教学环节,不单独设置学分,以理论课程为主,作为附属课程而设.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学的一个教学内容,没有相应的学分,由诉讼法教师在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过程中专门安排进行[3]. 3)专业实习课程模式.许多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专业实习的一种形式,以集中实践的形式举行,往往在学期末或者临近毕业的时候开设.专业实习有相应的学分,以实践环节算入学分.

4)隐性课程模式.所谓隐性课程模式指的是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不列入法学院的教学计划当中,不设置学分,不作为课程表里的课程,不定期地举行,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随性而设.

4.审判观摩和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设置的问题

4.1 由于审判观摩这一实验教学课程没有被众多高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环节中存在众多问题

1)审判观摩法庭案件的选择不科学.在实践中审判观摩所采用的案例并不都适宜观摩,比如事实较清晰,没有什么可辨性的案件,学生仅能够了解庭审的程序,而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学习就较少,更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的学习.

2)审判观摩法庭审前准备不充分.一方面由于庭前准备任务相对较轻,没有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省略某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另一方面,准备工作由司法机关事先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焦点告知教学单位的指导教师和要观摩庭审的所有大学生后,大学生没有做好观摩的准备,基本功课做得不到位,从而使学习机会白白流失.

3)法庭审判的观摩性不突出,庭审不规范.实践中的观摩庭审履行的许多程序经常被忽略或者走过程,没有使学生准确体会和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从而也不能通过法庭的公正判决,使学生认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实体规定.

4.2 从我国现阶段多数高校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设置来看,虽然各个地方各所高校有自己独立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但从模式背后可以看出其潜在的问题.

1)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如辅助性的教学环节模式,依附于诉讼法课的模拟法庭,教师可能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模拟法庭演练中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这就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大大减弱.

2)课程运行随意,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实习时间的统一安排.如专业实习课程模式,在教学实习时间上,有的法学院规定为半年,有的规定为三个月,还有的规定为一个月;在学期安排上,有的法学院将实习安排在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有的安排在第四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由于专业实习课时有限,实习的内容又多,因此模拟法庭要么无法定期举行,要么课时太少,同样影响教学效果.

3)课程设置流于形式,达不到教学目的,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如隐性课程模式,有时由学生自己活动,教师偶尔指导.这种形式的模拟法庭缺乏计划和组织,随机性强,仅一部分学生能够参加,其他学生观摩,由于不再是硬性任务,学生和教师的积极性都不高,教学质量无法保证.

5.模拟法庭和审判观察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5.1 审判观摩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1)科学合理选择审判观摩案件,突出案件的观摩性.在选择案件上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典型,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具有争议性、可辩性的案件.由于观摩法庭的观摩性,庭审要比一般的庭审更加规范.例如,语言的规范,最好使用普通话;着装的规范,应显示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严肃性.

2)做到庭前充分准备,庭后科学总结.观摩审判的学生在观摩前要对案件做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掌握此次观摩案件的争论点所在,学会自己进行法律分析.实践中还应该把观摩法庭的工作重心放在庭审观摩后的科学总结.首先,由观摩法庭的组织教师对观摩庭审的内容进行点评,点评的内容应该包括庭审的程序、法庭辩论的技巧、对案件实体的认识等;其次,由学生对案件当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由司法人员、律师或者指导教师予以解答,必要时也可以对提出的问题展开辩论;再次,由司法人员和律师对本案件发表见解,内容包括庭审的程序、实体法律内容以及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识等,让学生掌握从不同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分析及逻辑推理的过程.

5.2 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科学设置的对策

1)把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列入课程设置.笔者认为,课程设置应该将知识传授与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结合起来,设置更多的实践性课程.在此建议众多高校法学院把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列入课程设置当中,加大实践性教学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机会,提高司法实践的能力.

2)规范课程运行,建立相关制度,针对实际情况对模拟法庭做总体的统一安排.模拟法庭实验环节的课程一旦开始运行,各高校法学院应该配套建立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实施:从年级、学期各阶段的开课时间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不能随性而设,每一节的课程设置应该投入足够的学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一方面对模拟法庭授课教师的组织安排情况是否规范合理做考核评定,一方面对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训练学到的知识进行考核评定,如可以定期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以此检验.

3)完善课程环节,提高教学素质,多角度加大投入力度.某些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的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阶段,不重视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这时模拟法庭的组织教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作为授课者,教师应该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知识;作为组织者,教师应该具有律师或是法官的基本素养,两者有利结合,使模拟法庭的各个阶段都能规范到位.其次,模拟法庭阶段可以请法院的相关人士到现场观摩,莅临指教,指出模拟法庭的错误点,迅速有效解决.再次,学生应该用心学习,珍惜现场模拟机会,在模拟法庭课程正式开课之前可以自行组织模拟,减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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