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人权保障法律化之

摘 要 新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突出亮点,就是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继宪法法律条文规定之后,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直接体现了宪法精神,彰显出人权保护理念在立法层面的巨大进步.同时,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等方面,新刑诉法对人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障,充分体现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

关 键 词  新刑诉法 人权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建军,许昌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5-03

一、新刑诉法彰显出人权保护理念在立法层面的巨大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成为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人权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力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得到救济.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保障人权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和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是确认和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

自由和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权作为法的根本原则和重要内容首先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之中,特别是体现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因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法官无法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去解决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侵害公民人权的实际问题,其法律保障人权的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迫切需要在部门法层面进行立法,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司法实践活动,使人权保障这一宪法原则不仅具有宣示性并且有具体的司法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恰是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具体法律,可以说,没有一个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的刑诉法,所谓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之一,被称为“小宪法”、“人权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在保护人权方面,刑诉法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具体法律,甚至可以说,在保障人身权利方面,刑诉法的地位就犹如宪法.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限制,通信自由权利,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不受非法搜查等宪法权利不被侵害,是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只有具备一个完善的、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与原则的刑诉法,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宪法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在1979年之前的30年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了刑诉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逐渐受到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滥行逮捕、拘留,刑讯逼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情况却屡屡发生,出现了赵作海、佘祥林等许多冤假错案,故修改和完善刑诉程序法,以满足保障人权的需要早已成为立法的期待.从2002年开始,有关方面就已着手准备刑诉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在次年就将其列入立法规划.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分子,同时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在总则第二条中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继宪法法律条文规定之后,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直接体现了宪法精神,成为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体现了对人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障,凸显了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更有力的捍卫,显现出中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宪法性权利的制度化保护标准,对推动我国法制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依法治国引向深入,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二、新刑诉法的具体内容彰显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体现在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内,新刑诉法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充分体现出了人权保障这一宪法原则.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新刑诉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遏制刑讯逼供发生


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的形成,皆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其对于预防、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刑诉法对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采取了比较有效的措施,比如: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被送进看守所,讯问不能在看守所外面进行;针对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前准备、一审、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均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对刑讯逼供予以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规定出“应当”讯问被告人,即通过直接讯问,尽最大努力查证有无刑讯逼供等,以防止错杀;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中断等等.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威胁、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相关物证、书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必须对该证据予以排除.这种修改和补充规定,对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以及遏制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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