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时代来临的职业信用标准化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问题日显突出.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这标志着我国信用时代的来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可以预计,今后无论什么人、从事什么行业,其信用将记录在案,并对其工作、生活和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管理部门,人社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将承担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信用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劳动用工中的信用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中的信用管理等等,这里可以概括为两大信用:人员信用和机构信用.

职业信用由来已久,可以说伴随着职业的产生而产生.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建立起完善的职业信用标准和管理体系并将其与从业资格挂钩,对从业人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例如: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会员必须遵守ICAA的《职业道德行为规则》(REC).这些规则规定了对每个会员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针对违反行为,ICAA确立投诉/纪律程序以确保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职业信用标准化建设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职业信用?

“职业信用是指受信人(雇员)从事某一职业或担任某一职位时,在职业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职业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各个方面素质的综合记录和评估,重点体现在个人对工作所负责任的承诺和遵守上”.

还有的观点认为:“所谓职业信用,是职业人在职业生涯中所积累起来的,经公认机构专业手段验证通过的,可以被企业或社会机构采信和利用信息的概括.它包括职业人的基本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中的关键行为记录(正面和负面的)等.它与其他信用(信贷、纳税、社保、犯罪)一起,构成自然人信用”.

职业:“人们所从事,赖以谋生的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方式”.


信用:“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获得的信任.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贷款和商业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

综上所述,职业信用是与职业有关的信用,信用的价值在于获得信任,甚至可以担保,如:学生要申请出国留学,需要推荐信,推荐信的作者便是以某种职业信用而做出的担保;博士生要申请国家级项目,同样需要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这也是一种职业信用的运用.行医执照是经过公证的,由国家授权机构许可的职业信用证明.患者可以通过对其是否有执业许可证明而决定是否接受该医生的服务.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职业信用的客观存在与职业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之间有很大的不平衡.比如,在人情与职业信用之间可能会向人情倾斜,因为即使有些担保的风险,也不会影响到推荐人的职业生涯,或者影响也是局部的有限的;再比如,同样拥有教师、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未必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未触及法律底线时,甚至触及法律底线而未被发现或制裁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可能给消费者、给用人单位、给国家带来巨大的风险,本质上是该从业者已经失去了职业信用,只是我们没有这种信用的标准、记录、公示及与执业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比如,如果银行发现你没有及时还贷,你的诚信记录便在银行里,他会通过信息网络系统给你做上标记,从而制止你继续获得银行信用的行为发生,可是职业信用没有能够这样管理.客观上讲,我们需要这样的职业信用管理制度,它包括:职业信用标准、记录、档案、服务平台等等.

二、谁来建标准?

按照国标GB/T20000.1-2002的定义,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责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标准化则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简而言之,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而标准化就是制定这一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效果、不断优化、完善的活动.

谁与谁协商,公认机构是谁?显然,职业信用标准与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有关,其职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参与职业信用标准的制定,它包括:从业人员代表、消费者代表、行业管理者代表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公认机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管理看,今后随着政府职能下放,行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也是这样.

三、依据什么建立标准?

首先,要依法建立标准.如:公务员法、教师法、医师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标准化法等等.有关职业的专项法规规定了该职业的基本职业要求,标准化法则对如何制定、由谁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等都有明确规定.

其次,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有关管理规章建立标准.“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我国先后颁布了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新闻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及管理实践构成了职业信用标准建设的基础.

第三,要依据基本的道德规范.职业信用是法律层面与职业道德层面的结合体.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四、职业信用标准的构成?

职业信用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基本职业信息,包括:姓名、毕业院校及专业、职业培训记录、职业(执业)资格获取、服务单位、从业年限等;

违背职业准则的不良记录,包括:具体行为描述、发生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后果及处置情况;

证明其职业能力、水平、职业操守的典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证人证言或者机构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职称、荣誉称号等具有职业信用的作用,是职业信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的考核评价,服务对象的评价也是职业信用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还不够.比如,对科研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论文剽窃行为等真正得到公之于众的还是少数;医疗事故也由于各种复杂因素而很难作为从业者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案且公之于众;谁去做论文查重工作?谁去做财务审计结果的责任认定和记录工作?当事人最清楚,但也很难做到自我约束;用人单位有时也会出于各种考虑而保护自己人;第三方较为客观,但又较难获取信息.

另一方面,如何界定某件事构成职业信用要件?如果作为职业信用要件记录在案会不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如果需要这样,这个“度”该如何把握?因为人不可能不犯错误,成熟型人才总是从不成熟走过来的,不可能不犯错误.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造成信用滥用,“档案压得人喘不过气来”,小的失误会给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职业信用信息如何获取、分析和使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内容.职业信用信息毫无疑问要由用人单位在其员工的职业行为过程中、履职过程中做好记录,这需要有第三方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也要逐步发挥关键作用.用人单位,行业组织要对从业者职业信用进行分析,一是要对苗头性事件做好把控,二是要对已经发生后果甚至严重后果的损害职业信用的事件进行分析、报告,对职业信用进行评估,做出对其职业行为进行干预的等级和措施.同时,如果还容许其继续履职,就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包括配备更好的指导老师、教练,进行更加周密的职业过程辅导监控等,不宜扩散其不良记录,以免给其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五、如何保障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首先,还是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从业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化工作中的责任主体.

其次,一定要把握好职业信用的“度”.既不能把它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信任混同起来,又不能搞得人人自危,有一点瑕疵就会造成“污点”,也不能“好人主义”,不把职业信用当回事.用人单位应当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东风,推进本单位职业信用水平的提高,这也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很好抓手.

第三,做好第三方评估平台作用的发挥,充分发挥大数据、网络化、智能化工具在职业信用信息采集、分析、解释中的功能,但同时也更要规范其运作.第三方的资质认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把关.“职业信用”可以看做是一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它是有质量标准的,也是有成本和收益的,最大的收益就是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群体,从业人员自身也是重要的受益者,职业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会促进从业环境的改善,让真正有职业信用的人得到最大的激励.但如果把职业信用看作是一次发财的机会,那就要商榷了.虽然信用经济可以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提高收益水平,但作为信用这个产品和服务,还是有与其他产品的不同之处.巴菲特就对银行信用卡颇有非词.信用滥用,甚至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结果是信用产品反而给社会带来麻烦.

信用时代已经来临,职业信用标准建设迫在眉睫,这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总体讲还是利好,但需要依法管理,把握好“度”.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标准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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