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医患纠纷的法律措施须解决信息不对入手

为了应对近段时间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卫生部与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开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主要内容还在于强调要严厉打击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在医院内的过激行为,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处罚手段来维护医疗机构的日常秩序.联系到近期轰动全国的数起导致医生伤亡的医患纠纷,这一法律措施的出台从情理上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实施这一法律措施并不能改变目前日益严峻的医患关系现状,更无法缓解医患之间严重对立的情绪,甚至其在内容表述中对医方的倾向性保护还有可能加深医患双方的矛盾.我认为,目前日益严峻的医患纠纷源于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医患双方之间存在的极端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医患诚信危机,以及纠纷发生后法律解决机制的缺陷,因此相应的法律措施应从解决医患信息不对称问题入手,单纯依靠强压式的法律惩罚手段无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医疗服务体制改革,初衷是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服务人员效率不高、医疗财政负担过重、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的弊端,改革的方向是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希望利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激活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减轻国家财政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沉重负担、解决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的顽疾.在改革中,医疗主管部门开始在医疗领域内推广承包责任制.这种医疗领域中的承包责任制虽历经20余年的变革,其核心制度设计却没有发生大的改动,延续至今.这种核心制度设计就是国家财政只为医院(主要指公立医院)提供部分的财政支持经费,其余的运行经费都由医院通过医疗服务筹措,并且往往下一年度的财政支持经费将根据本年度医院的创收额来确定,这就大大提高了医院创收的积极性.从表面上看,这是顺应市场经济大潮而生的双赢局面:一方面国家摆脱了医疗财政经费支出的沉重包袱,避免了计划体制下医疗经费的无度浪费;另一方面,医院间为创收展开的竞争激发了各个医院提高诊疗服务的积极性,作为消费者的患方能够自由选择就诊的医院,增加了接受医疗服务的可选项.

但是,医疗服务改革过程中单向性的制度设计却忽视了医疗服务产品的特殊性:医疗服务关系到患者直接的生命健康安全,与患者的生命延续密切联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医疗服务质量问题比其他普通产品的质量问题更易引起患者切肤之痛,其导致的医患纠纷也容易激化.更重要的是,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专业壁垒森严,因此医疗服务市场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加剧医患之间本就容易激化的矛盾.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医疗服务领域中,医方处于极强的信息优势地位,掌握着医疗服务大多数关键信息,例如医疗药械的高低、医疗方式的质量好坏、患者疾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等.而患方则处在极强的信息劣势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上述信息缺乏认知,或者即使一知半解也不敢确信.

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在以逐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市场化进程中,医患双方的诚信基础不断被削弱:

就医方而言,市场化改革将医院设定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促使医院成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医方所具有的救死扶伤职责由此退居二线,沦为赚取利润的途径.改革的本意是激发医方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积极性(不可否认已经部分达到了这一目的),但是却忽视了医方相对于患方天然具有的绝对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在市场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冲动的驱使下,必然转变为医方扩展自己收益的有力工具.于是,医方为患方提供超出治疗疾病实际需要限度的“过度医疗”行为遍地开花,大到2005年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高达1000万元的天价医疗费,小到在上海各大公立医院门口自设的出售昂贵药械的“院外药店”,过度医疗总是披着“为治愈患者疾病竭尽全力”的外衣设下一个又一个的诚信陷阱.

而医疗信息严重缺失的患方总是倾向于信任医方的医疗建议,即使意识到存在过度医疗的可能性(比如觉得医生开的药贵了),但在对自身疾病情况不确定的心态以及对生命健康的渴求期望中,仍然会选择听取医方的建议(比如虽然觉得医院自设药店的药械很贵,但还是选择购买).特别是在目前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患方自费医疗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患方甚至会觉得这是医方在利用自己对疾病信息的缺失进行“要挟”,心不甘情不愿但又不得不予以合作.在这种情境中,如果患方的疾病顺利得到治愈,也即患方的付出得到了相应的收益,那么皆大欢喜.但是如果患方的疾病没有治愈,甚至病情加重,那么先前患方给予医方的信任就会转化为怨恨,医方的诚信由此遭到强烈的质疑.

就患方而言,在医疗服务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患方需要自付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负担不断加重.随着患方支付的成本增加,其所期待的收益也随之增加.面对自身对疾病信息严重缺失的情境,患方只能把治愈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医方,形成对医方的诚信期待,并且患方支付的成本越高,诚信期待的程度就越强烈.同时,由于医疗过程中关于治疗程式、药械选用等与患方疾病契合的信息获取成本很高,相对而言治疗效果的信息则更直观、更容易获得.因此这种诚信期待的满足往往被患方设定为“疾病的完全治愈”,而非医疗过程中医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诊疗法规、程序、职业道德的遵守.这样的设定忽略了疾病类型的无穷性与医疗技术有限性之间的固有矛盾,以及医疗技术发展相对于疾病发生所必然具有的滞后性.这种根据治疗结果来判断医方诚信的思维模式,与前述医方在市场化激励下过度医疗的行为相互强化,导致一旦治疗结果没有见效,患方对医方的信任一触即溃,医方对于患方的诚信土崩瓦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


如果说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医患间诚信危机乃至医患纠纷的根源,那么医患纠纷产生后,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设置由于忽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通常来说,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方式解决;司法侵权诉讼方式解决.协商是大多数医患纠纷解决的途径,事实上真正走到后两种解决途径的只是其中部分纠纷,然而正是这部分医患纠纷常常会演变成旷日持久的医患拉锯战,乃至你死我活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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