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为解决医患纠纷做些什么?

近日发生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被杀事件,让医患矛盾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诊疗量快速增长、患者基数大且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医疗风险、医疗纠纷呈高发态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实际上.3月23日发生在哈医大一院的血案并非只是个倒.

2011年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在出诊时被1名男子持菜刀追杀砍伤,左臂肱二头肌及肌腱被砍断.神经也受到影响,右前臂骨折,左下肢及前额正中都被砍伤;

2011年8月16日,广东省东莞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卢某持菜刀将医生刘某砍死,医生尹某出面制止时也被卢某砍伤;

2010年2月6日,一名中年男子持刀闯入广东省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先后砍伤4名医务人员和1名正在针灸理疗的患者等

相关资料显示,北京市在2011年有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等事件:7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事件.

在哈医大一院血案中被害的医生王浩尸骨未寒,一份来自网上的调查报告更让人毛骨悚然.在人民网阅读了这条消息的6161名读者中,竟然有4018人表示了高兴.透过这份明显掺杂着个人情绪的、不辨是非的答卷中,我们看到了患者的怨恨、医生的委屈和法律的缺位.

医患纠纷缺乏解决渠道

多年以来,我国医患关系长期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患者看病离不开医生,却又对医生缺乏基本的信任;另一方面.半数以上的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极不满意,工作超负荷、待遇低、“医闹”现象严重、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等因素,也让准备踏入“白衣天使”队伍的莘莘学子望而却步.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本应向医生托付生死的患者失去了对于医生最基本的信任

有关专家指出,造成医息关系紧张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医生自身的技术水平和道德欠缺、患者的理解与信任不足、媒体宣传的负面影响、医患双方对诊疗的认识差异、我国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等.而毋庸置疑的是,现在已经到了重新反思医息关系,重新建立医患信任,重新形成有序、高效、文明、公平的医疗关系的时候了.

目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即医患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行政调解和医学鉴定,将纠纷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司法诉讼.

而在实际生活中.这三种解决途径并不畅通.

以协商解决为例,往往由于医息双方对诊疗的认识差异,和患者一方的“狮子大开口”而难以达成共识.以行政调解和医学鉴定为例,往往因为调解和鉴定机构与医院的特殊关系而遭受“老子审儿子”的诟病.最后一条路就只能是司法诉讼了,而对于患者而言,这条司法之路走起来却过于漫长.


按照民事诉讼理论,医患纠纷属于民事诉讼领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而司法实践中的数据表明,医疗纠纷的案件审理期限远远长于法律规定的审限.究其原因,医患纠纷需要出具医疗鉴定是重要因素,而这种医疗鉴定,一般需要两三个月才能完成.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统计数字看,审理周期普遍较长,众多案件均需要经过3次以上的鉴定(即两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平均审理时间为345天,最长的为1012天.

相关数据同时表明,民事案件超过6个月未审结的案件中有80%是医疗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中又有90%的案件是因为鉴定的原因迟迟没有结案.如果在忍受疾病、残疾或失去亲人的痛苦的同时,还要面对艰难漫长的诉讼,这实在是常人不愿忍受的折磨.

与此同时,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也饱受患者诟病6尽管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回避条款.可是“医疗专家鉴定医疗事故”的天然缺陷仍令患者对于医疗鉴定的结论表现出了极度的不信任.

而人民法院依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所进行的司法鉴定,也因为法医进行临床医学鉴定缺乏法律明确的授权,其专业性、权威性也经常受到医生的质疑.

当前,医患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尽快建立崭新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第三方调解机构医患纠纷

通过法律手段和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是医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心愿.在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寻找代替性的解决方式.补充诉讼缺陷,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要,也是当务之急.因此,尽快推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许能够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冲突.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试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制度,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第三方调解,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据悉,“医调委”一般由卫生、司法、和保险公司共同推选产生委员,委员一般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需要时参加调解医疗纠纷.作为群众性调解组织,“医调委”可调解未通过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也可接受法院委托.参与调解工作.

在四川,广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8月,该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分领导协调、业务指导、纠纷处理调解网络,覆盖全市范围.“医调委”成立后,制定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充分发挥出“第三方”居中调解人的作用,为医息纠纷提供“缓冲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江西,自2011年12月26日南昌市成立了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以来,成功调解34起医患纠纷.算下来,平均不到3天就有一起医患纠纷得以解决.同时,调解中心的调解协议还实现了与司法确认程序的有效对接,由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在贵州,近日贵阳市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将医疗纠纷单纯的行政调解转变成由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与市委、市政府“三调联动”机制充分接轨,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在湖北,至今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将完成“医调委”组建工作等

有专家认为,对于医疗纠纷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执法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纠纷发展到有社会组织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是一项创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效果较好.

除此之外,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也是一项值得提倡的方法.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在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早已普遍施行.例如.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在英国及中国香港,则由政府负责投保医疗责任险.

今年期间,政协委员齐加新的提案《试点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引发关注.这份提案指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应当适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

而政协委员栗震亚、王智平等联手提交的《关于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提案》,则建议政府应强制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健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并将参保情况列入平安医院建设、大型医院巡查和等级评审等考核责任指标体系,与医疗机构的校验挂钩,确保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鼓励支持其他医疗机构也积极参与.

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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