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语境中的异化倾向

摘 要:自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法制宣传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法制宣传过程中还存有异化倾向.法制宣传不到位或者错位对法治化的推动及法治理念的形成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对法制宣传的规范已经刻不容缓.

关 键 词 :法制;法制宣传;异化倾向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231-02

德国哲学家康德曾感慨道:“有两种东西,我思索的次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就愈使我经受惊异和严肃的感情——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脑中的语言.”语言作为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产物,具有特定意义.法制宣传语言作为一种产物将内化为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情感及法律意识,外化为人的实践行动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贯彻.故法制宣传语言规范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法制宣传的重要意义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法制宣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为总书记的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关键是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保证社会有序运转.只有加强、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才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法制宣传,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性工程

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人.没有广大干部群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法治建设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开展“六五”普法,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只有加强、规范法制宣传,才能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才能使公民懂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推动社会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三)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法制宣传,是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靠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同时也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障.加强并规范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自主创新的市场环境,把法治精神渗透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中去,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制宣传过程中的异化倾向

现代法治社会需要法布于众.法布于众,法律才能发挥其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法布于众的客观效果体现为:指导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等.但法布于众的内容若不规范,法制宣传的作用就会发生异化,如某国道两旁墙壁宣传用语中“抢人一分钱,让你坐三年”.首先,这种法律宣传用语中凸显出以刑去刑,以暴治暴的威慑价值取向;其次,抢人一分钱中的这种抢钱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坐牢三年的效果?该语言透露出的信息折射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刑传统,威慑仍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再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钱行为构成抢夺行为?抢夺罪?抑或抢劫罪及其它?定罪量刑须考虑法定情节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性质,其他如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和立功表现等也须考虑.抢人一分钱行为与坐牢三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之间是或然而并非必然.另有法制宣传用语如2007年5月河南荥阳市多数警车张贴的标语“飞车抢劫当场击毙”,处于特定时空下,如果侵害人已经丧失反抗能力,是否还要打死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呢?受法制宣传用语影响的民众往往处于义愤或见义勇为的心态下实施的行为,良好的动机却造成与法律精神相背离的负面效果,道德的激励与法律的否定在此发生了碰撞.再如,2005年3月,深圳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的横幅“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这里用的法制宣传用语的对象具有歧视性,从而引起了河南人的极大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有的法制宣传用语非人性化,如“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等.法制宣传语境中制度价值上的重刑威慑性,因果关系上的模糊不确定性,社会控制模式的单一性确应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

三、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法制宣传刻不容缓

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专注于法律的制定,而忽视了法律的宣传.法律回到现实中,为民众所知晓、所信仰时却出现了背离,从而造成了法律制定的初衷与法律实际效用相背离.民众知晓并信仰法律是通过法制宣传用语的引导作用,如果法制宣传用语不规范,会造成法律运用的效果不理想.因此,重视法制宣传用语的规范性是十分必要的.

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轻视其中一环,可能致使最初设定的目标功败垂成.我国针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几乎把即将或已经形成需要法律调整的事实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调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忽视或者说弱化了法制宣传作为理论层面上的书面之法和现实生活之法的纽带作用.我国对法制宣传的调整规范几乎没有,现行采用政策宣传的方式,例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制宣传的通知等法制宣传的形式和内容没有规范,造成法制宣传形式和内容的种种误区.

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共同的法治理念,而法治理念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推动.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几千年的封建法制沉淀,几十年靠政策办事的心理惯性在广大民众中仍然存在,肃清民众的法治理念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刻不容缓.我国法律精神的张扬正走向由城市辐射至农村的道路,显示传播过程的渐进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但农村传统的宗法观念和不合适宜的风俗习惯在农民心目中仍占有巨大的统治力.法制宣传提供的不确定的、模糊的信息对法治国家的形成反而起到了制约作用.法制宣传在时空上的滞后性及其内容价值的强制性需要我们反思.十几年前,反映农村法制现状的电影《被告山杠爷》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山杠爷令人把一个婆婆的年青媳妇抓起来游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位年轻妇女了.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虽然诸如文学、戏剧、影视诸多作品以想象作为创作的基础,放在法律这个特定的框架下疑点众多,但没有无源之水,创作仍是主观认识对客观事实的主动反映和多向度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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