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由法律的概念可见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元素.纵观法律的发展,权利与义务是贯穿整个法律史,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概念,也被视为研究法律的起点.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我国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构建新的财税体制,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个人所得税改革”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见,我国实行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在加快,税法在国民生活中的分配职能与时俱进,调节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功能趋于完善,对于税法的研究也就更具时代意义.本文站在法理学的角度,试对我国各历史时期税法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分析,总结税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全面思考税法拓宽思路.

关 键 词 税法 权利 义务 权利本位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0-02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利益分配关系,又经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即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是由税法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决定的,也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容上的主要区别.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对等的;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授予征税机关更多的执法权力,使征税机关成为“权利主体”,纳税人成为“义务主体”.然而,税收法律关系并不仅仅是单向性的利益分配关系,纳税人多数时候被视为“义务主体”,但在某些特定时候又可能转化为“权利主体”,那种不对等也不是绝对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谈论税收法律时则容易把权利给忘掉,而更多的强调义务.这种现象在虽然可以理解,因为税法本身的强制性与无偿性注定了税法带有浓重的义务色彩,但是一味的法制宣传与舆论导向已经掩盖了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意识,仅仅从义务的角度看待税法,只能使公众无法正确理解税法.依法纳税未能成为我们经济活动的必备,而成了负担;税法没有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东西,而是成为强制力的代名词.如此一来,从新认识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尤为重要,只有正确的认识才能让我们正视税法.

一、从历史的角度看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始社会末期——权利与义务意识产生

在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落后,人与人之间是相依相存的关系,彼此之间是一个群体,没有“你的”“我的”“他的”之类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存在权利与义务.正如恩格斯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由恩格斯的观点也可以推出,人类社会不存在权利义务观念的情况下,怎么会在实际中存在权利和义务;在完全没有阶级、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同一的氏族社会,怎么会存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工具的改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社会出现了满足人们最低生存需要之外的剩余产品,人们开始分工劳动和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在氏族内部,出现了“我的”“你的”这样的关于占有的意识,即产生了关于权利与义务意识的雏形,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出现了“隐蔽的奴隶制”,破坏了氏族组织内部的人人平等的关系,预示着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权利义务意识的出现预示着法的产生,也表明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领域,虽然在原始社会末期还未存在,但通过对原始社会时期权利义务意识形成的诠释,可以得出结论:权利与义务是税法的基础范畴.

(二)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义务本位制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存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他们的相同点是“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了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了另一个阶级”.这种阶级属性使得权利与义务发生对立,并对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形成深远影响,义务本位制产生了.

在奴隶社会,国家代表着奴隶主的利益.奴隶主将他们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的形式确定化、权威化,将奴隶制权力与义务关系普及于整个国家.奴隶制国家中,奴隶主享有绝对的特权,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财富,完全是由奴隶的劳动创造的,对于奴隶也是绝对的占有,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奴隶主的财产,是奴隶主权利的客体.即在奴隶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奴隶主是主体,奴隶是客体,在这两个阶级之间就根本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问题.虽然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概念,但是他们必须同时存在且不可分割.哪里没有权利,哪里就没有义务;反之,哪里没有义务,哪里就没有权利.由此推出,奴隶社会中只有奴隶主之间才会涉及到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奴隶社会,国家已经存在,国王是整个国家最大的奴隶主.这时,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关于税的记载,但从各诸侯王定期向国王进贡这一举动就可以看到税赋思想的萌芽.在奴隶社会中,税赋这种思想中的权利义务主体都只是奴隶主,国王代表国家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各奴隶主是着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国家财富分配权力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封建社会取缔了奴隶社会中奴隶主的多项特权,农民作为权利的主体登上历史舞台,较之于奴隶相比,他们有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可以拥有财产和政治权利.但封建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剥削,这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体现在以剥削为实质的社会关系中.在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相较奴隶社会健全、完备.已经存在明确的法律条文关于税赋,当然,在税负收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主阶级,而义务主体是受剥削压迫的农民阶级.统治阶级一方面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维护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通过思想上的教化,让“服从为本,义务为重”的思想根深于被统治阶级的意识中,巩固其统治地位.所以在封建社会的税法领域中只能是义务本位而不是权利本位. (三)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权利本位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产品的大量产出,市场空前繁荣,经济发展迅猛.市场经济上的自由竞争,自然而然地培养人们追求最大价值的社会意识.至此,利他主义被利己主义所替代.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集体利益遭到冷遇,个人利益受到推崇.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资本主义之前,人们通过创造社会利益来实现自身价值;现在则主要是创造自身利益来实现社会价值,即“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追求自身价值其实质就是对利益的追求,而利益的追求离不开权利,而权利等同于法.所以,资本主义法必然属于资产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比封建社会的整体本位和义务本位,具有重大的社会历史进步意义.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由于税法本身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仍然是“义务本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在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流通与货币运行的规律,这也就必然要推行权利本位,在发展过程中突出个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是作为实现权利的重要保证,居于第二位.从这个看来,同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权利本位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即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可以这样讲,不实行权利本位,我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想法,一定要落空.不过,把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单纯地视为权利本位,也是不全面的.因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统一的非“权利本位”的事实.例如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义务本位的充分体现.

只有当社会生产力极大的发展、人们的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即人类进入了共产主义,人类的自由与平等得到真正意义的实现,权利与义务才能重新统一.那时,再去谈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是一个遥远的理想,但并非无法企及.

二、税法中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一)税法中的权利义务结构上相关关系

税法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示利益流入,义务表示利益流出,一方增加,另一方就减少;在税法中,他们是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但同时,他们之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在税收关系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他们其中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借用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关系的一般理论“: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他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相互贯通则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张文显教授在权利与义务的论题上,提出“权利义务的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主张:在内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直接相关的必要因素,它们不能孤立地存在或起作用;外在关系则是非相互参照、相互作用、直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联系.”


我们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考察现代的法律法规,就会发现,权利与义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例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纳税,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它不仅是义务,更是权利.

(二)税法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

虽然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但是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却是相等的.无论权利与义务在社会成员之间怎么分配,也不管关于权利的法规与关于义务的法规数量上不相等,在社会总量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正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衍生出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税款征收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税款的无偿性与固定性征收保证了国家的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根本.

三、总结

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只是法律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个小的方面,虽然具有片面性,但是其本质并没有区别.正确认识税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完善税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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