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的涉税处理

摘 要:在固定资产会计中,从固定资产的确认、购入、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折旧方面都涉及到计税问题,如何正确的缴税,正确的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需要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关 键 词:固定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从会计方面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办法,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对涉税事宜做了规定.为了更好的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必要对其涉税事宜做一个了解,比较其异同,做好企业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涉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而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规定,具有以下条件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两者在定义上有一定的差异,涉税处理上强调的是一个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会计处理中涉及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则需要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涉税处理

(一)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方面的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而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处理是以现值为计价基础,即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其采用终值计价,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仍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在税务处理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弃置费用的涉税处理

会计准则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对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应当将预计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税法却没有相关规定.税法对于预计的弃置费用将进行纳税调整,待实际处置时再行确认发生的处置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对该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对“被替换部分的帐面价值”将不作终止确认,而是将新增的价值计入原账面价值后确认原值、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减值方面的涉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确认损失金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体现在折旧范围、年限和方法方面.因此在这三方面将涉及不同的涉税处理.

(一)折旧范围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年限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此外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可以选择折旧年限一致或不一致,当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不一致时,需进行涉税调整.

固定资产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产,通过对固定资产会计的涉税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固定资产的财税差异,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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