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比较

2010年,贺岁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播,一首名为《见与不见》的小诗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11年3月,此诗的原著作者谈笑靖发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且首发于自己微博的《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出现在了2010年9月珠海出版社出版的《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上,而且此书中注明该诗为仓央嘉措所著.原告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其作品、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2011年11月,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

此案中,《见与不见》为社会上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典型.纵观时代背景,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文学创作狂潮,像《见与不见》这类存在于社会但未能发表的优秀原创作品的数目增多,版权纠纷现象也随之增多.如今,日益加强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与版权保护低水平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由鉴于此,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就明确指出要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体系,并把相关版权登记服务工作视为重点工作.

那么,在电子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做实做细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版权登记服务,实现对社会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强有力保障呢本文做一详细调研.

一、中美两国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数量比较

我们通过公布的数据,进行了精确的统计,可以得出近五年的中美两国未出版文学作品登记的概况,如表1.表中,将中国人口计算为13亿,美国人口为3亿.人均数表示中国或美国每一亿公民的社会未发表文学作品自愿登记数量.

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中国与美国在未发表的文学作品登记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一,中国的未发表文学作品的登记数量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全中国登记总数最多的是2009年,为3509件,美国登记每亿人均数最少的是2008年,为6188.67件;中国最大的登记总数还远小于美国最小的人均数.第二,中国的登记数量呈现缓慢增长状态;排除不稳定因素,美国版权登记数量始终维持着较高的水平.

二、中美两国版权登记法律制度对比

比较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不难看出有以下区别:

1.相关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在199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4年发布《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美国早在1790年就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同年美国首创《联邦版权法》,登记制度开始实施,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1998年美国版权局开始实行电子登记、记录和缴送系统,取代手工登记.

显然,两国版权登记的差别,在于美国早于中国200多年开始推行作品登记制度.这种时间差,导致了两国版权登记制度方面的成熟与不成熟,以及在社会上的认可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公众是否信任登记制度.

2.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

中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美国版权局位于华盛顿独立大道,是国会图书馆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美国的版权登记管理,作品登记可以采用邮局寄送方式提交.2007年,在启用新的电子版权局系统、接受并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提交登记申请、以减少实物交接的同时,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原从事版权登记的相关部门改造成一个明确含有文学作品部的多分类登记审核.

美国将登记工作集中于国家版权局;中国则采用分区域的方式,同时带来了全国范围内程序不一样、授权证书不统一、登记材料互通困难等问题.

3.鼓励措施

中国通过培育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基地、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来推广作品自愿登记;美国作品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后便可成为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共资料,而且可在法庭作为初步证据.除此之外,美国还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优惠措施鼓励公民自愿登记,如美国的作品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前登记,可获得较高的法定赔偿及律师费.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美两国版权登记相关法律制度的判别主要在于:其一是制度建立的历史长短决定了制度的完备性不一;其二是版权登记部门的设置不同,导致版权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的不同;其三,两国宣传和法律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作者登记的热情不同.

三、对加强中国未发表文学作品版权登记服务工作的建议

由前述可知,中国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现状亟需改善,做好社会未发表的文学作品自愿登记的服务工作是改善现状的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就政府开展文学作品版权登记的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加快《社会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可以弥补现阶段著作权中对社会文学作品保护的不足,应该适当扩大社会文学作品的登记者享有的权利范围,明确权利限制的内容和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申明非法使用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这些权利的前提,即作品自愿登记.另一方面,规范社会上的版权解调协会管辖范围、证据调查和司法判断程序、诉讼参与主体的成效性等内容,为我国的社会文学的登记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其二,加速《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修改工作,重点规范登记流程,推行网上登记系统和数据统计系统.我国各省市都有独立的版权局,导致了登记证书从内容到形式不统一,其中的证书编号、登记内容等参差不齐,《版权登记证书》的不一致引发许多问题,如增加辨别真假的难度、两地认可标准不统一等.中国的各地登记流程各有不同、作品创作者登记过程繁琐、登记情况反馈迟钝,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着中国版权登记工作的进展.针对上述问题,应该推广电子登记系统,及时统计登记信息,建立全国作品数据信息库,以科学便捷的标准来统一规范登记程序,全国统一使用国家版权局监制的《作品登记证书》,制定统一的登记证书编号,并且定时上报登记作品的相关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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