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式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构建

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在其引进中国十年后似乎遭遇了发展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对其在中国国情下有哪些核心教育价值的认识趋向片面,进而影响其重视程度;再者,学者探讨本土化问题很多,但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模式却鲜有论述.本文试图在全面认知诊所法律教育核心价值的同时,试图构建一种投入小、效益大,能充分发挥诊所教育价值的模式,希望能给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一些启示.

关 键 词法律教育诊所教育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西省教改课题《以就业、教学、科研、援助为一体的诊所法律教育研究》(课题编号为JXJG-09-80-5)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解小平,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系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34-02

我国引进、实施诊所法律教育已有十余年头,中国法学教育界对它从不了解的狂喜到“拿来”后的“排异”再到当前的些许挣扎.应该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走到了一个非常艰难的时刻.为此,对有关其核心价值的探讨和寻求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是当下一个值得反复思考反复调试的问题.

一、对十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检讨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7所大学法学院率先建立起法律诊所,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截止到2011年1月30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41个,其中80多个院校开设了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诊所教育的规模是上去了,但其实质性的发展似乎在逐渐减慢,其社会声响也相对沉寂下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核心价值认识不全

诊所法律教育是“舶来品”,以西方普通法系国家法学经验主义哲学和法学实用主义哲学相契合的诊所法律教育价值可能并非是我国法学教育国情基础上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由于未能在诊所法律教育核心价值认识上有所突破,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对于注重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意义不大,因此实施的积极性和重视的程度都不够.

(二)软硬件配备不足

诊所法律教育与“经院式”的传统法学教育不同,除了授课教室之外,还需要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费用、专指导老师的课酬、行政管理人员薪金等成本投入.在诊所式课程教案、诊所内容、评价方法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以及专门的师资力量配备等“软硬件”方面都是我国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硬伤”.

(三)可操作性办法不多

以中国国情实施诊所法律教育,很多学者提出了很多“本土化”的建议,但是其中很多建议都是“问题”式建议――指出问题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少而且不切实际.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的教学模式终究也未能在效果上为自己“正名”.

二、对诊所法律教育核心价值的再认识

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功能、意义的认识和讨论已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中国的法学院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马上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20世纪60年代,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大“跃进”就是基于美国法律援助的大发展.”P其二,以诊所教育方式提供法学教育”Q.而且这种教育诊所主要是培养实践能力,学习律师技巧,其中,职业更具有终极意义R.应该说这些认识句句在理,但综合起来看却有些问题.问题之一,主辅颠倒,把法律援助、办案、律师技巧置于主要地位,而忽视“诊所法律教育”本应是法律教育.这种主次颠倒的认识主要基于诊所法律教育是西方舶来品的原因,英美国家非常注重实践、职业技巧.他们秉承“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问题之二,无法回答诊所教育为什么得是法科生在校学习时开展,因为律师技巧、经验包括法律人的责任和可以通过毕业实习、律师实习、法官实习阶段进行.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实施的必要性遭遇到了挑战.这引发的思考是特定时空阶段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别意义究竟是什么?答案只有从利于教学方面进行寻找.教学的核心和最高境界是“授之以渔”,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即便是我们老师,我们现在教的东西中有多少是我们当时在课堂上学到的呢?与此相反,诊所式法律课程则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培养的是“法律式思考”而不是片面的“法官式”思考或“律师式”思考.因此,只有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在特定社会时空,从法条规定到法律体系,唯法律、公平、正义角度进行的全方位、多角度并解决实际和理论问题的法律式思考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终极意义所在.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目标是综合性的,它既是技能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既利于经验的积累,也有益于理论的提高,既适合英美案例研习的需要,也有助于大陆法系师生对理论的研究,它的成功开展对法学学生的就业、师生的科研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依托式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构建

(一)整合自身资源,构建依托式法律诊所

诊所法律教育被公认为是“高投入,低产出”的法律教育方式,如何将其变成“低投入,高产出”的高效教育模式,关键在于整合自身资源,创办依托式法律诊所.

在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探索中,困扰大家多时的几个集中问题是:经费问题,师资问题、诊所案源问题.经济是基础,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学者很羡慕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国美国,认为美国的诊所教育既有福特基金等的资助,又有各种赞助与捐赠,但其实经费短缺问题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史上同样存在,甚至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考察美国各大法律院校的法律诊所,你会发现他们非常善于整合自身的资源,他们通常会聘请已毕业的成功校友来担任和组建法学院的各个法律诊所,由他们做主任或指导老师,这些人本身就是学法律出身,在法律职业领域一般都很有成就,其阅历和见解完全够格做一个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更主要的是这些人除了功成名就外大多很有钱而且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他们的母校情愫有可能比任何一个还有养家糊口的在职教师更有奉献精神.在澳大利亚由于政府在社区法律服务所设有法律援助经费,各大法学院校的法律诊所就设在社区,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院校老师辅助管理的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也利于各社区机构发现优秀法学毕业生,待他们毕业后接受他们来工作,解决就业问题.在整合和依托自身资源上,国内武汉大学创办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它依托的就是武汉大学在全国人权问题研究的优势,吸引项目资金,发挥科研优势,最后达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良性循环.总之,依照诊所法律教育的各项教育价值,整合各项有利的资源,使诊所法律教育花费最低代价产生最大的教学效果.

(二)归纳依托式法律诊所的特点

特色式依托法律诊所首先要依托各类资源以弥补诊所法律教育资源不足的先天缺陷,相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而言,其可依托资源可分为人力型资源,包括师资和各类科研成果等;财力型资源,包括经费、设施、场所等;信息型资源,包括案源信息、法律援助成果的宣传、实训就业信息等等.总之 ;,特色式依托法律诊所要讲究特色,特色是优势是生命,如果善于挖掘,每一所法律院校都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院校的优势和特点.特色的挖掘要有利于诊所的发展,有利于诊所师生的就业、教学、科研、援助.


(三)依托式法律诊所的分类

从支撑诊所组建和运转的资源角度来划分特色式依托诊所可分为单一型的依托诊所和复合型的依托诊所,单一型的依托诊所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或具有某一方面的资源优势,复合型的依托诊所顾名思义就是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源优势.从诊所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来划分,特色式依托诊所可以划分为援助型诊所、就业型诊所、教学型诊所、科研型诊所和综合性功能诊所.仅关注法律援助不注重教学效益转化的诊所可称之为援助型诊所,仅为律师等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或干脆在律师事务所,法院等实务部门实习从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就业型法律诊所;由法学院教授为某个课题研究的需要而带领一小组学生进行实践调研或针对性的实践工作的也可作为一种法律诊所模式,可称之为科研型诊所模式,为教学需求或能转化为较好教学效益的法律诊所模式可称之为教学型法律诊所.综合性诊所顾名思义就是几项结合较紧,各方面效益都较突出的称之为综合性功能诊所.

四、依托式法律诊所运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上推下行,为诊所发展添加强制力

不管什么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要获得发展,学者的呼吁及法律教育界的力行还是不够的,它更需要自上而下推行.美国律师协会规定,法学院的成立必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英国20世纪90年代,诊所法律教育生机勃勃,充满活力,与其在法学院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和可靠的地位是分不开的S.因此进一步得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把诊所式法律教学纳入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就成为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否再向前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

(二)转化诊所成果,发挥最大综合效益

诊所教育是通过法律援助等诊所活动对学生进行的教学,但这一教学目标不是通过简单的一次咨询或诉讼就能达到诊所教学的目的,因为它承载的法学教育的功能,所以不能做成律师服务的翻版,而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注重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广度包括参与人员在数量上尽可能多一些人参与进来,呈现出参与的群体性特点.除了法庭和与对方谈判等限定人数场合外,在其它环节如案情分析、模拟法庭、调查取证、撰写材料等方面都尽可能的让更多人参与进来.深度方面就是要凡事亲力亲为,注重每一个细节,尽可能让师生得到全面而深刻的锻炼机会.其次,注重引导学生对法律的思考;诊所教育的价值所在就是法科生在学习法律的同时让它有思考法律的真实材料.此时的学习不再是灌输、不再呆板、不再抽象.它引发的思考不仅在于法律规定、司理、社会制度等等,有些时候甚至超越了时空.再次,注重对学生认知的合理修正;学生在诊所教育活动中思维非常活跃,他会产生很多很多的认知和想法,他的想法中有对的,有错的,有偏执的、有理性的,这个时候他们需要在当时或者课堂上得到老师及时而合理的修正.让其对法律的认识更全面、更上一个台阶.这对答疑解惑的老师不能不说是一种挑战.诊所指导老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敏锐的洞察学生心理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爱心、耐心、恒心.让每一次诊所实践活动发挥出最大的教学意义.


(三)做大诊所规模,规范诊所管理

我国现有的法律诊所普遍存在规模小,不能满足诊所需要的特点,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是以刑事辩护为特色的综合型诊所,每期学生数在30人左右,而其在校学生人数包括研究生共约1700人左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在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时经常出现十几比一的挑选局面.这说明诊所教育远远不能满足法科学生的实际需要.与之对比在耶鲁大学,超过20个诊所供学生选择,80%的学生能得到诊所教育的机会,很多学生甚至参加不止一个诊所T.在诊所规范管理方面,我们与诊所教育开展较好的欧美国家也差距很大,急需建立起专职的诊所管理员,对诊所的接待、立案、宣传、值班、档案收集等等进行管理,现在很多法律院校的诊所规模无法提高相当一部分原因是诊所管理未跟上诊所发展的需要.

注释:

P王立民.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政治与法律.2005(1).26-29.

Q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2页.

R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法学研究.2001(4).第3-18页.

S管士寒,刘勤.诊所式的法律教育的起源与发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第119-122页

T.law.yale.edu/academics/clinicalopport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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