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化视野中的诊所法律教育

[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中关司法制度的差异,在诊所法律教育的进程中,如何审视和推进其和中国本土资源的融合,仍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关 键 词]本土化;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王永胜,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孟晓燕,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新疆 喀什844006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193―03

多数法学教育者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学理论和职业实践的二元统一体.但在很多时候,法学理论传授与职业实践并没有像预期设想的那样融合.现实主义者也认识到法律和社会实践存在分离的危险;法学教育者试图寻找理论和实践的最佳契合点,但并非易事.对于支持实践的人,认为这种契合已经因对理论的偏爱而倾斜得太远,使得实践有了很大的落差而找不到平衡感.对于偏爱理论较多的人,认为法学教育的过分职业化或实践化而牺牲了理论,于是坚持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力求避免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失宠.其实,单纯给法学教育贴上理论或实践的单一的标签是不科学的.于是如何找到法律理论教育和职业实践的契合点,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全球背景下的诊所法律教育

在触及诊所法律教育的问题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常被提及的事实.当代美国法学教育的任务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以及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影响,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使其法学教育和研究以追求实用为目标.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无论是起初的学徒制还是法学院后来出现的兰代尔判例教学法,以及到20世纪60年代兴起并迅速发展的诊所法律教育,都给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足够多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产生后,很快在美国得到普及.各法学院大都设有几个专门的法律诊所,给学生一定的学分.在这些法律诊所机构和课程中,学生是主角,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调查、开庭、结案等,全部由诊所学生负责,当然诊所老师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学生在这种承受一定责任和压力之下的环境中的学习,更具主动性,也更能激发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重视培养适应未来复杂多变的生活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与素质.

在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同时,拉美的部分国家和欧洲各国以及印度等国家相继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并成为这一时期各国法学教育中的一支异军,开始突起.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第一个公开的法律诊所,在90年代初期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并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协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和英国几乎同时,澳大利亚也开始在法学院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培养学生在社会中学习法律的能力.在南非、印度等国,许多法学院也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和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但其模式和发展各有特色,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在全球化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获得普遍的认同,并呈现出广泛的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同是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但在不同的本土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没有统一于美国模式而是呈多元发展.即使在美国国内,诊所法律教育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从异质的法律文化中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必然要经过一个艰难的抉择过程,而“本土化”和“化本土”是其中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于是,我们不得不思考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本土化了,还是化本土了,或是在本土化和化本土两难之间中庸化了.

二、本土化: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中国法学教育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教育体制上的完善并没有引起人们对法学教育目标作进一步的审视和定位,从而导致教学方法的单一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职业的兴起,法学教育者开始反思目标的定位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因此案例教学法得到普遍的青睐.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首先引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是中国法学院在近几年的教育实践中重视培养和增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积极回应,在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7年时间里,已经取得重大的理论突破,体现了强劲的发展态势.从最初的7所到现在的60多所法学院校,都在不同程度上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确定了自己的特色,并在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下,各个法学院校在相互的学习和交流中不断地进步,并逐步走向成熟,法科学生在诊所课堂中学到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很难触及到的知识,增强了职业实践能力.

如同每一个人天然地更加关注自身而非他人或他物一样,当诊所法律教育走入我国法学教育者的视野时,我们同样会更加关注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问题.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之初,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者就已经在激烈讨论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以及如何付诸实施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期望学生们在结束诊所课程时,已经或基本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所有目标,这仅仅是我们一个持久的愿望.因为在为期一年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中,让所有的问题得到解决,似乎不太现实.

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要求形成较大的反差,传统法学教育注重课堂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学生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视学生取得优秀的成绩,而较少涉及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需要.很多学业成绩非常优秀的毕业生面对实际工作时却无所适从,大堆的理论无法和现实联系起来加以运用,出现理论知识掌握扎实、职业实践能力差的现象.法律规定的变化频繁,要求知识结构更新的加快,在有限的本科段内教给学生一生所需的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是否还有更为重要的、深层次的东西被忽视.法学教育者的共识是:法学教育在传授基本知识的同时应更加关注学生未来职业能力的发展.而诊所法律教育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引入中国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学生通过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在这种环境下,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得到加强,能够更好地重视培养适应未来复杂多变的生活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与素质.但是在法学本科的4年中,把所有法科学生培养成未来的学术精英同样是不现实的.因此,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出发,贯彻素质教育的方针,针对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既可以防止法律与现实分离的危险和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病,也可以弥补传统演讲式教学模式的不足.当然,诊所式法律教育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的所有目标,但至少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育模式为我国法学教育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路径,而这种模式本身也融合了现代教育的理念.

作为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无疑弥补了多年来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不足的缺憾,为我国法学院校教学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途径.然而,诞生于美国法律文化背景下的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必然会引起法学教育者的本土化思考.从目前来看,似乎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并没有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但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院中产生的基础有其特殊性,并与其本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发展紧密相关,从移植的基础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构建的模式上应有所不同.我们看到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与其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可分割,自始至终强调律师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有其制度基础,与美国法官从 执业律师中选任的遴选制度不无关系,所以与之相对应,在法学教育中仅注重单一的律师职业技能培训.而我国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并不像美国那样,存在由律师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制度设计.折射在法学教育中,我们不仅要注重律师职业能力发展的培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忽略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养成.所以,作为对法学实践教学和素质教育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定位不能从单一的职业培养模式出发,而应根据本土资源的实际情况,构建多元化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然而,反观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有照搬美国模式而存在化本土之嫌.因此,我们在理解、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法学教育方法时,一方面应当获得其所依据的本国社会制度环境中有效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必须化解或重构与本土资源相适应的方法乃至制度.只有使异质法律文化和本土法律资源相融合.才能在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提升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彰显其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品格和作用.

三、本土化发展中的困境

“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中国已有7年之久,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者和关心诊所法律教育的人们的不懈努力下,在对诊所法律教育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进行吸收、采纳乃至同化,正在探索适合中国的本土化之路.但是同其他各国一样,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同样要面对困境中的抉择.

困境一:诊所法律教育在目前法学教育中缺乏普遍的认同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50多所设立法学专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仅有60多所法学院校不同程度地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仅占17%――在这些院校中通过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培养其法律职业能力;在这种环境下,学生的自主学习的意识得到提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增强了其社会责任感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作为一门实践性的课程,各个院校虽然给学生一定的学分,但还是不同程度存在不被校方重视的情况和对诊所教师的漠视.究其原因是,第一,法学教育目标二重性的体现,即表现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技能培训的两难选择;第二,作为实践教学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成本较传统法学教育的成本高得多,使得学校管理方不愿投入.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困境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反观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有其特定的司法制度作背景.由此决定了在对诊所学生的训练中相对单一的模式,即注重律师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在我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之时起,注定在其本土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多元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因为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和律师一样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是在法学实践教育中,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思维的训练应同样给予足够的重视.无论何时,他们都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主要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职业素质的提高无疑是重要的,而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本科段学习中受到良好的职业技能训练,对其未来职业发展大有裨益.而现行诊所法律教育和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极为相似,即都注重律师职业技能的训练,这和我国本土环境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应尊重诊所学生的职业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元法律职业培养模式.应该看到,重视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技能的培训,对中国法治建设是同样重要的.

困境三: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性的课程,缺乏有效的教学评估手段.在诊所法律教育落脚中国的7年中,各法律院校的法律诊所都面临同样一个难题――如何客观地进行教学评估.大多数诊所法律教育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估应是一个动态的评价过程,具有诸如课堂表现、实际案件中的表现等多个观测点.笔者也持赞同态度.但也存有疑惑――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尺度.而对诊所管理者来说,如何评价诊所教师同样是一个有待研究的新课题.因此,毋庸置疑,客观地进行诊所法律教学的评估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

四、结语

与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历程相同,诊所法律教育注定在中国的发展和成熟过程中必然面对困难.然而,正是对在困难的克服中体现出其高贵的品格和极强的生命力.无论是回望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程,还是审视其未来发展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致力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人们不会就此止步,而会在探索和挫折中执着前行.

[责任编辑:石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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