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其完善

【摘 要 】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旧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供了更多要求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国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要与世界接轨融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

【关 键 词 】银行,金融,监管,法律


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特别是在经济风险不断增加的今天,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1.金融法律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中国已经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法律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以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有其不可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金融市场上风云变幻、危机四伏,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减少不稳定性、降低风险.如果金融监管依法行事,必然会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减少金融市场运行的成本依法监管,已为各国的经验所证明.

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隐患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已经进入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我国金融法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出台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对照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来检视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难发现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不断发生,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从1997年新刑法可以看出增加了不少新的罪名,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刑法对于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

2.2金融创新与金融立法不同步,金融立法较为滞后

资产证券化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直作为我国的金融创新业务现实存在着,但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却一直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但是从一出现就以较快的速度发展.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却非常不明确.当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仅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而且,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在我国的《信托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找不到支撑点,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异常薄弱.

2.3商业银行独立性差、自律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不断在上升,收息率继续下降,经营面临严重困难.不能实现政企分开,没有切实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商业银行自身在自我发展的过程中,自我约束力不够,时不时有违规操作现象发生.

2.4证券、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性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一些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企业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兴风作浪,谋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近年来,股市和期货暴涨暴跌,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无一不同证券经营等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

2.5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合作不足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既不适应我国“入世”后对众多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客观要求,也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对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同时我国在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还不够充分和全面,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制止内幕交易、追查跨境金融犯罪等方面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议

3.1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首先,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深入细致地进行.其次,针对金融市场化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法规;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独立性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对独立性,理顺相关关系.今后,凡是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关金融机构不能成立,有关业务也不能开办.再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和全面清理,需要完善的完善,需要废止的废止,避免监管法规、规章间的矛盾之处,真正使金融监管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依照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有利于地方性金融建设的监管规章和办法,作为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3.2严格依法监督,加强监督的力度和强度

要坚持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对于违法违规经营和操作的,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并且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对于属于一般性违规的行为,通过查实问题,对其进行相关的处分;对于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严惩不贷,要从严、从重处罚.

3.3增强监管人员自律意识,加强对监管人的监督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对监管人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对监管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法规的监管,看其是否依法办事;二是加强公正性的监管,看其是否准确处理、处罚;三是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对于被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有直接亲属关系和可能影响相关处理处罚决定公正性的情况应执行回避制度;最后就是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可以聘请外国金融专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来帮助我国,具体指导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体制的改善以及帮助我国解决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性难题.

3.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交易具有跨国性,一国监管当局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创新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交易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199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督技术委员会,向世界各国金融、证券当局发表了有关银行及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交易的信息监管制度,协调各国对金融创新交易的监管.在加入WTO后,更应该注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金融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周英.金融监管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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