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现状

摘 要 :9月26日,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9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

关 键 词 :消费金融公司;现状研究;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2013年9月26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一、我国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必要性

目前,消费已成为中国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所在,在金融海啸的灾后重建阶段,中国进一步扩大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举措意义重大.

第一,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居民负债率、拉动消费杠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在消费领域增加信贷投入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健康运转,让城乡居民在货币拥有量不足的情况下,以个人信用与商品进行变换,从而最终使消费需求直接拉动经济增长.


第二,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能进一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消费金融公司是商业银行现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补缺”,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二、修订稿内容对比分析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营贷款业务风险较高,加之国内试点时间较短,实践经验较为不足,在试点的过程中,风险控制被作为最重要的考量之一,此次修订稿的主要特点有:

(一)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二)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三)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为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并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

(五)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

(六)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将其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等.

三、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一)竞争力不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基本可由信用卡来提供,并不存在较强的竞争力.第一,信用卡免息期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具有成本优势.第二,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指定购物商场,而信用卡无此限制且可作为支付工具.第三,信用卡既具有循环信贷功能,又具有分期付款功能.

(二)无法改变居民消费倾向.我国居民长期养成的消费习惯是阻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第一,居民具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第二,居民具有观望心理.家电、电子产品具有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居民一般等待降价后再买.第三,我国居民的医疗、住房以及教育等支出比例较高,老百姓有钱一般也不敢随便花在耐用消费品上.

(三)产品供需不对称.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产品将汽车贷款和房屋贷款等信贷排除在外,而只面向家电、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项目,目前这一类消费信贷只占市场需求的20%.而房屋和汽车信贷余额占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大概80%.对于居民来说,房贷和车贷更具有迫切性,而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满足.

(四)经营风险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应以“快捷、无担保”为特点,而二者的结合可能是风险的来源.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征信报告因数据来源局限难以全面覆盖.另外,由于我国收入确定机制尚不明确,收入时有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导致消费放贷规模被放大,潜在风险扩大.

四、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几点建议

(一)开拓农村市场.农村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和消费贷款需求均较大,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

(二)扩大产品范围.与车贷和房贷相比,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消费品贷款在居民消费信贷需求中所占比例太小.消费金融公司长期来看还是应将车贷纳入其经营业务范围.

(三)尝试服务消费贷款.目前我国消费贷款基本是商品消费贷款,没有涉及服务消费贷款,应考虑与医疗机构合作间接贷款,也可采取直接贷款给客户将医疗贷款业务积极展开.

(四)完善信用机制.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与银行、电信等机构合作获取消费者信用记录,同时充分利用央行的征信数据尽可能多地获取信用信息.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考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获取消费者的信用数据.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应建立严格科学的贷款审核制度和审批流程,审慎审批,从源头控制风险;和商家合作即时跟踪贷款去向;建立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反映消费者的贷款风险状况;建立合理的催收技术,收回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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