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与

汽车金融公司起源于发达国家,世界上最早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是1919年美国通用汽车设立的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由于设立了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分离了汽车制造和销售环节的资金,使得汽车销售空前增长.此后,国外许多知名的汽车制造厂商纷纷开始设立金融公司对经销商和客户融资,商业银行也开始介入这一领域.然而,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与汽车金融业务一样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之中.

一、入世之前――对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回顾

入世之前,我国没有以“汽车金融公司”命名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并非完全空白.1996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与一汽-大众公司共同推出了汽车贷款实验项目计划,为购车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这是我国汽车信贷业务的起点.但由于宏观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该计划于4个月后被中国人民银行暂停.1998年,由于汽车生产厂商垫付的资金过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销售,不少厂商取消了分期付款方式.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试点)》,该《办法》规定,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消费贷款购买的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隔年二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条件、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等进行了规定并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允许财务公司集团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已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为此,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完全取代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拓宽了贷款人的范围,将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列入贷款人范围.同时,对不同的借款人进行了市场细分,对不同的借款人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及风险管理要求.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专设“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等等.这些规定在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及防范汽车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 入世之后――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根据入世承诺, 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年11月12 日,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该《办法》,只要符合一定的资产以及负债条件即可设立汽车金融公司.车贷业务不但对非金融机构开放,也同样对外资机构开放.2004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根据此规定正式核准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这是银监会核准开业的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随后,大众、丰田、戴姆勒-克莱斯勒等国外汽车公司纷纷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试水中国的汽车金融市场.

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第一、在贷款利率方面,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在人民银行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至30%,与商业银行相比没有任何优势.第二、在业务范围来看,汽车金融公司不准开设分支机构,这又输给了商业银行,第三、从服务种类方面看,还仅限于一次性购买的贷款,而并未能贯穿汽车的整个使用流程.第五、融资渠道单一.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或向金融机构借款再加之我国的资本项目受到管制,不能实现资本项目人民币自由兑换,所以汽车金融公司从其母公司获得的资金支持将非常有限.

鉴于此,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1月30日发布了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原《办法》和《细则》合二为一,废止了2003年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新《办法》着重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和调整.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对没有汽车金融业务经验的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审慎性要求,即新增加“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其次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第三,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项规定.在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方面,增加了六项全新的业务,将原有的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时将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的业务取消.在风险管理方面,将七个监管指标调整为五个.首先将最大10家客户授信比例、流动性比例、对外担保比例三个指标删除.其次,将单一客户授信比例、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三个指标保留,又增加了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比例这一指标,同时将原来资本充足率指标由10%下调至8%.


至此,该办法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2004年2月5日)以及2004年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法律体系.

类似论文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3 摘 要 近些年,随着汽车消费的持。
更新日期:2024-9-17 浏览量:117553 点赞量:25188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现状

摘 要 :9月26日,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9月27日,银监会公布了扩大消费金融公。
更新日期:2024-10-7 浏览量:17900 点赞量:4927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规制

【摘 要】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
更新日期:2024-7-8 浏览量:15651 点赞量:4857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完善

摘 要 :我国农村金融有巨大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还有很大的缺口,深化农村金融主体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金。
更新日期:2024-4-21 浏览量:57794 点赞量:13410

我国碳金融综合监管的可行性

摘 要 :任何金融监管模式都是依赖于金融体系制度结构设计的 碳金融创新和碳市场的出现已经使金融公司和金融系统的风险特征更ã。
更新日期:2024-11-1 浏览量:19710 点赞量:5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