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史

摘 要 :侯外庐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涉及的问题包括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时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封建社会的演变与解体以及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等.他指出,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法典是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土地国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虽然前后期土地经营的方式有所改变,但是国有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关 键 词 :侯外庐;封建社会;法典化;土地国有制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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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对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至第5卷)以及《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中有集中体现.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结合中国历史资料,论述了以下问题: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包括判断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时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包括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即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矛盾等方面;封建社会的演变以及解体;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揭示,侯外庐还研究了封建社会思想意识的演变,指出封建社会对中国走向现代的阻碍.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学说有独特的学术创见,是现代中国史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

基于新的历史观,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进行宏观把握和理论概括,是20世纪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进展,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开端时间的争论中有充分的体现.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何时?依据不同历史观和判断标准,20世纪的中国学术界形成了多种看法,侯外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侯外庐指出:“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1]在封建社会的研究中,侯外庐运用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私有财产的实质以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等理论,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阐述了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关系,论证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认为必须注意下列因素:一是“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前后社会形态的内在联系不允许截然分开”[2].社会性质的变化是逐步确立的过程,因为“古代社会不但在它的缓慢解体过程中孕育着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具有后代社会的萌芽形态——包括经济、政治等”[3].但侯外庐同时指出,不能因为古代社会有封建因素的萌芽,我们就断定它为封建社会,“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长形态必须和古代社会里所存在的后代社会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会发展史的变质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不作这样的区别,历史发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来划分的”[3].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取什么形态.这个专门问题正有待于我们历史学者的创造性的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而不能代替我们的分析”[3].也就是说,要弄清封建制确立的具体过程.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为了解决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指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固定下来.等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4]法典化,即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是侯外庐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他说:“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3]他认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决定着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但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的标志,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生长,必须和全国范围内封建关系的封建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3].统治阶级依靠法律巩固自身统治,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够最终确立,“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5].


依据主要制度的法典化过程,侯外庐认为,封建制在中国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3],秦统一以前的战国时期,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种局部现象,没有取得全国的支配性质.具体地说,就是从“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3]开始,经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前221),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正被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3],最终通过“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3].秦汉之际封建化的过程,体系化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法典化也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步过渡到完备的立法.商鞅变法,实际内容是废除西周以来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建立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和私有.经过汉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至汉武帝法律化过程的完成,才算封建制最终确立的标志.

侯外庐指出,秦汉社会性质不能完全分开,汉袭秦制,“秦汉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袭的,其间虽有小的变迁,而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3].但秦汉制度又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3].因此,从秦汉直到明清,“这种因循的性质,就是封建制社会的继续发展”[3].此外,侯外庐针对学术界把西周的分封制与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混为一谈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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