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育法具有主体的复杂多样性
体育法的主体可谓面多量广,上至国家下至普通公民,都可以成为体育法的主体.这些体育法主体,虽然在整体上都受体育法的调整,但他们的权利、义务却因所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而各有所不同.比如,同为体育法主体的公民,在社会体育中包括各年龄、各层次、各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以及各运动能力的自然人;在学校体育法规中,其主体主要是学校和除体育专业以外的各级各类的在校学生;在竞技体育中,体育法的主体主要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而在军队体育中,其主体只能是军人.另外,国家机关、体育行政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体育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体育法的主体.以上所有的体育法主体,在所参与的体育法律关系中,有独立、有交叉、有重叠,显示了体育法主体的复杂多样性的特征.
体育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原则和重大举措,极大地唤醒和增强了人们的体育法制观念,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正确认识体育法的基本特征,除了需要正确认识体育法作为法律规范的共性特征,更要认识体育法作为法律规范特殊部分的个性特征,即对体育法进行法学比较的法律特征,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体育法.依法发展体育事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大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才能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在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的时刻,稳步、科学、规范、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由世界体育大国进入世界体育强国的行列.
为了保障孩子的身体健康成长,甚至用法律规定了这一点.10~12岁是专业基础阶段.根据学生的兴趣和条件分成芭蕾舞、现代舞和爵士舞3个方向,并按照每个方向的专业要求进行基础训练.13~15岁是专业提高阶段.通过层层考核,学生被分流.那些真正有舞蹈条件的会进入芭蕾学科或者现代舞学科,而那些舞蹈素质和能力一般的学生则进入爵士舞学科,只为娱乐和健身.当我国的学校舞蹈教育体制与西方国家的舞蹈教育体制相比较时不难看出,我国的舞蹈教育处于非常滞后的状态.
3.青少年心理特点的原因
高中生正处于青春期的发展阶段,在心理和生理成熟中,产生强烈的自我意识,开始关注自我,特别是关注自我在周围人眼中的形象.尤其是在异性面前更加敏感.从而导致舞蹈课上高中生缺乏表现欲,不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展现自我,变得沉闷、寡言和陌然,即使是高中生自身擅长的领域,也不爱表现,更何况是不擅长的舞蹈.
综上所述,在高中阶段实施舞蹈模块教学是存在巨大困难的.而这些困难有来自社会意识的思想压力,有来自家长和社会的期望压力,也有来自我国学校教育体制上的不完善的弊端,更有青少年生理和心理发展上的特性.
二、高中学校舞蹈教育的实施策略
作为从事学校舞蹈教育的工作者,困难面前恰是一个广阔的空间等待我们去开垦,去耕耘,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克服困难,开发校本课程资源,一定会迎来高中学校舞蹈教育美好的明天.结合个人的教学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高中学校舞蹈教育.
1.努力提升教师的人格魅力
所谓师者,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学生会因喜欢一个老师,而选择一个专业,因崇拜一个老师,而热爱一个学科.多年教学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许多从来没有跳过舞的学生因为“我”而爱上舞蹈,冲破家长和班主任的阻挠,苦练三年,被清华北大等高校降分录取.
2.关心学生心理辅导和建设
高中阶段,学生压力很大,没有时间和精力成为学习舞蹈的最大障碍.2009年的赵柬同学在高考压力下,无法协调学习和舞蹈训练的时间,痛苦不堪.经过我的心理疏导和学法指导,兼顾了舞蹈和文化课的训练和学习,被浙江大学舞蹈特长生加分录取,现已是浙大舞蹈团团长.
3.校园文化活动与拓展课程设置将带动舞蹈普及
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实施,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虽达不到美俄法等国一样,但开设舞蹈选修课是一个捷径,由点带面,对学生进行舞蹈教育.其次,以活动促教学,通过组织学校的舞蹈节、校园艺术节,带动高中生自发学习舞蹈、表演舞蹈,虽然效果有限,但在学生的心中埋下的舞蹈种子,总有一天会在他们的生命里生根发芽.
我们不是丢失了舞蹈本能,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和心理的约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合适的条件激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