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其元问题

摘 要:受激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使得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将“法律与文学”研究纳入关注的视野.深厚的文化底蕴、特殊的国情现状使得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具有独特的发展形态和理论特色,也决定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具有与西方“法律与文学”研究截然不同的发展元动力.精英理论的本土化与精英理论的世俗化,是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理论系谱研究的元问题,它牵扯到当今中国语境下对法律与文学的基本认识与理解,同时也反射出中国法律与文学对现代法治向何处去的揭秘与探索.

关 键 词:法律与文学;中国语境;元问题;精英理论本土化;精英理论世俗化

中图分类号:DF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3-0053-03

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受激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在继受西方法律与文学相关理论与模型的同时却保有自身的发展形态和理论特色.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发展特征形成于精英理论与本土资源错位的内在因由,缺乏与西方一致的发展元动力,加之特殊的国情与社会现状型塑了“法律与文学”发展的中国道路.当今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元问题是精英理论的本土化与精英理论的世俗化,它牵扯到当今中国语境下对法律与文学的基本认识与理解.

一、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发展现状

对于法律与文学的探讨离不开对于法律经济学的认识.“法律与文学这个交叉学科的出现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对抗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堡垒,是要用文学的‘想象’来抵抗经济学的‘分析’,抵制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对法律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的进一步蚕食.”[1](P109)法律与文学研究所形成的四个分支: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在这种对抗中均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虽然它没有真正地改变美国的司法和法律,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同时也引发了国内学者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注与思考.在中国,法律和文学相互交织的现象自古代就有.但是这些现象的出现具有偶发性和无意识性的特点.缘起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冲击,中国法学界和文学界对于“法律与文学”现象在中国的发展状况给予更多的回应和关注.

(一)法学领域的发展

受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启发,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学界已经有一些法律学者以不同的进路和方法触及法律与文学的领域.其中,苏力在其专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展开了对电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的法律分析,可以说开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之先河.[2](P102-117)苏力力求通过对“法律与文学”的译介与探索,拓展传统的法学研究领域,“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徐忠明的博士论文《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以及专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学与文学之间》,都遵循了“以文证史”、“诗文互证”的基本研究思路,提出:“中国传统文学作品当中有着极为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资料可资利用.这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无比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意义.”[3]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简单提出和阐发一些法律的问题.贺卫方则更加关注古代的司法判词,注重司法文本的探讨.[4]刘星擅长从各种法律故事提出具有法理学意义的问题.强世功的研究具有浓重的中外法律比较的色彩,其与西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方法和新视角有异曲同工之处.[5]冯象先生着力于“自觉地”去寻觅“法律”与“文学”二者的契合与趋同.主张要跨出法学的门槛“送法下乡”,“通过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普法,通过案例向普通读者普法”.[6]

(二)文学领域的推进

对“法律与文学”开创而言,文学界似乎早于法学界,但是立足于“文学”自身并深入展开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立论及建构的研究成果则不多见.真正由我国作家自己创作的法律小说是近年才出现的,例如张者的《桃李》、潘军《死刑报告》、刘岸《大法院》、石红阳《律师楼》以及网上盛赞的《往事一笑而过――我的律师生涯》等.[7]余宗其先生关注在中国经典文学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法律文化及法律现实,[8]王德威通过深入分析晚清时期的侠义公案小说以及中国现代文学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革命与暴力”等现象来分析关于“法律与文学”领域的问题.黄报春深刻地指出:“经由文艺建构的法律亦是另一种媒介,是现代性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在此纵横交织,时代主题也在此重合叠加.从个人权利,到阶级权力,再到国家主权,在现代性层层深入的不同面向上,我们都看到了文艺与法律的纠缠.”[8]

二、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特征

深厚的文化底蕴、特殊的国情现状使得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具有独特的发展形态和理论特色.

(一)早期发展阶段的定位

通过以上对于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基本状态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触及美国学者首先创设并界定的法律与文学领域的一切主要方面.但就总体而言,上述著述均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与文学的理论自觉.例如,梁治平的短论常常流于杂感和随想,且侧重于法律文化的讨论,与法律往往只有若即若离的联系;刘星提出具有法理学意义的问题,但是并未能进行深入分析;贺卫方的文章只是涉及了“作为文学的法律”,但其关注点并不在此.

(二)对于本土资源的贴近

中国的法治环境使得在法律与文学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不同于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气象.在研究过程中,中国学者秉持着冷静客观的态度看待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以“旁观者”的姿态思考、分析甚至批判,试图从中找出一些符合时代特征的对于中国本土资源具有启示意义的内容.受传统儒家教义背景的影响,在西方盛行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冲击中国的结果,并不如其从美国迅速遍及英国等其他欧美国家那么理想,中国法学家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积极回应表现为认可其对“法学教育”的促进.“法律小说”不仅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跟读者 的生活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作者将法治观念融入小说之中,点燃了读者的法律火种,增强读者的法律意识.

三、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元问题

(一)精英理论与本土资源的错位

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与文学”在中国的本土资源中遭遇到对移植土壤的水土不服.“西方法律与文学对于司法意见或判决书的研究无疑是一个学术富矿,但由于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决书的写作习惯和传统与英美法国家迥然相异,再者我国法律制度所特有的侧重法官判决书质量的实际,造成种种制约,此类研究在中国几乎无法开展,而且即便开展,其价值也必将大打折扣.”[9]另外,“具体到‘文学中的法律’来说,中国的文学传统与美国存在根本不同.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世界具备大致统一的、可以溯源至古希腊的文化传统,文化背景上的同源性使欧美国家分享了很多共同的文学经典作品,美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因此获得了天然的‘国际性’.而中国文学则属于完全独立于古希腊的另一个文化传统,这是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者相对于其美国同行的一个‘比较劣势’.”[9]因此以西方为阵地的“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与中国的现实环境与理论形态之间产生了巨大的鸿沟.法律与文学的主要研究领域移植在中国的土壤中,合理性面临诸多挑战.精英理论与本土资源的错位致使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研究呈现而全然不同的样态.

(二)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困境

与此同时,中国的学术语境与美国不甚相同,即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为了抗衡具有显赫学术地位的法律经济学的“冷酷理性”而诞生的,然而中国的法律经济学,无论就其研究深度、广度甚至在法学界的普及程度而言,都和美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尽管无法回避类似的学术批判使命,但无需担负批判法律经济学的任务.[9]这使得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发展缺乏与西方一致的发展元动力,因此尽管其发展触及西方法律与文学的一切主要方面,将来不必然会产生如西方一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尽管西方“法律与文学”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发源地和主要阵营,并且在大背景下存在建立以西方模式为基准的“世界法律体系”的潮流.参见刘星显:《狄俄斯库里的分与合:法律与文学二分法及其超越》但是中国的政体属性决定了中国置身于浪潮中仍然保有自己的独特,同时社会转型期的法治现代社会限定了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现实维度,这种现实维度预设着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不可能走上一条与西方的法律与文学理论轨迹相同的发展道路.

(三)中国法律与文学理论系谱研究的元问题

发起于西方的法律与文学运动,其分裂是理论发展的结果,是理论扩张之后对于法律与文学理解的偏离;引介入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其分裂是移植西方精英理论的必然副作用,区分出两种分裂的差异,可以看到西方法律与文学与中国法律与文学面对的理论系谱研究具有不同的元问题.西方精英理论与中国本土资源的错位是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引发争论的因由所在.中国法律与文学理论系谱研究的根本问题或元问题是精英理论的本土化与世俗化问题.这些又无不显示出本土化的精英理论走向世俗化的现代法治与社会需要.因为现代法治需要有与之配合的文艺表现形式,将抽象的法治话语转化为人们愿意接受的社会正义和具体的政治操作.[10]而市民社会更需要平实易懂的世俗话语为人们提供更好理解法律的媒介.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与文学是精英理论与世俗社会之间的对接桥梁,其功能体现为法律的世俗化.而精英理论的本土化与世俗化牵扯到中国语境下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基本理解.转型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冷酷理性”带给社会的“礼崩乐坏”,可能带给中国语境下法律与文学的社会批判功能以发展的契机,加之深厚的文学传统赋予中国法律与文学选择新的研究交叉点的能力使得未来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可能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与文学发展道路.而这条道路在对法律与文学所要最终揭秘的核心问题即现代法治本身何以可能以及如何终结的问题则产生了高度的一致与默契.


[参考文献][1]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代译序[J].比较法研究,2002,(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徐忠明.法律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马慧茹.“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

[5]苏力.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EB/OL]..省略/article/default.aspid等于17963.2010-6-25.

[6]苏力.法律与文学的开拓与整合――冯象对法律与文学的贡献[A].载苏力.法律书评4[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马慧茹.“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

[8]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之维[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9.

[9]沈明.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J].中外法学,2006,(3).

[10]冯象.法律与文学[J].北大法律评论,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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