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和完善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实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加强对办案流程的管理和办案质量考核,增强办案情况统计分析,对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编撰,对案件案件的管理工作和案件信息进行网络建设等.随后最高检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和办案流程的监督,对保证案件质量和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检察院都开始了案件管理中心的建立,尽管各个检察院在对案管中心的具体规定和运作模式有所差别,但是总的来看,案管中心的职责基本一致,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案件管理中心整个体系都未完善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案管中心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案件管理中心应该具备的职能

案件管理中心,应该成为检察院的内部活动的轴,并发挥出“管家”一样的职能,目前我国各地的检察院对案管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分配和移送


这类职能主要作用是将接收的案件,按照申请批捕、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类案件等案件,分发给相应的部门,同时还负责将检察业务部门起诉或者退补案件的移送.

这项职能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在案管中心建立以前,案件的受理、分派、移送都是各个业务部门独立进行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案件的承办人以及其他诉讼环节,下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的监督工作,只能通过下级检察院内的各个部门自己的报表来进行,其他部门的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很难掌握到案件流转的第一手情况,因此,案管中心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能够完善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而案件的统一受理和分配,能使检察院的工作更加体系化和规范化.

(二)案件受理时的审查职能

受理案件时,对案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有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等.案件如果直接送到各业务部门,该业务部门或者承办人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案卷材料不齐全,则要自己处理,案管中心如果在接收案子时就发现这些问题,可以及时通知送案单位将案件送去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要求将案卷材料补齐,可以大大提高检察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各业务部门的负担,同时也能督促送案单位搞好案件质量.

(三)监督职能

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这项监督职能如果能发挥到实处,检察院内部就有了实质性的监督部门,对院内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能促进各业务部门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提高检察院的整体业务水平.

(四)考评职能

主要是在检察院的业务部门案件的过程中或者案件完结后,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每年市院都会对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进行检查,随机抽查院内的部分案件,而省高院也会检查各市院的案件.在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案件较多的公诉部门,难免在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差错,从而导致在上级检察院检查案件时,被扣分的情况比较严重.如果案件管理中心在业务部门案件的过程进行监督,纠正错误,或者在案件完结后,对案件进行检查,及时错误并进行修改,能极大提高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

(五)统计职能

对检察业务的各类数据进入归纳,汇总,并进行统计和分析.这项职能的存在,是真正能发挥出案管中心管家职能的体现,使得案管中心成为检察院运转的核心,同时,对检察业务的各类数据进行归纳,汇总,并进行统计和分析,对指导各业务部门工作,发现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并帮助监督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案件管理中心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案件时,基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职能,这个问题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案管中心在收到案件之后,往往只做简单的登记,便把案件送给相应的业务部门,而不会对该案件进行任何审查,甚至都不会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在这个方面,案件管理中心仅仅做出一个简单的“收”“递”工作,这与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严重不符的,在案件的初始阶段,案管中心都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在之后的工作中案管中心更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案件管事中心没有配备相应的权限.案件管理中心即使对接收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也没有相应的职权进行处理.案管中心在审查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过来的时,发现有程序问题,只能建议承办部门自行处理,而自己并没有解决的权限,使得这些问题不能在案管中心就得到解决,最后还是由承办部门来处理,使得案管中心在接收时对案件的审理失去应有的意义.

3、案件管理中心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监督职能.在基层检察院,案管中心人数少,精力有限,人数少的案管中心只有三四个人,在案管中心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检察院其他部门的工作基本上处于不闻不问的状态,监督形同虚设.即使进行了监督,也多为形式,往往是静态的或者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只停留在表面,缺乏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容易发生遗漏不报、隐瞒不报,上报不全面甚至虚假上报的行为.

4、基层检察院对案管中心的重视程度不够,案管中心的职责如果要完全发挥出来,需要对检察业务非常精通的业务人员,而很多基层检察院往往会把案管中心当做“闲职”来安排人员,从其他部门抽调出案管中心的人员相对来说有法律职称的人员较少,队伍素质暂时难以达到案管中心的工作要求.

5、检察院内部人员对案管中心的认识不够,很多省份的检察系统都对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但是对其余部门的宣传较少,使得检察院的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案管中心的职能不是很清楚,很多人认为案管中心的工作内容就是接收案子再分配,甚至认为案管中心并不是一个业务部门,而是一个后勤部门,这会导致各业务部门对案管中心缺乏尊重和重视,让人觉得案管中心是个可有可无的部门,从而影响案管中心职能的发挥. 三、案管中心职能的完善构想

1、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查体系.案管中心在收到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之后,应该将审查信息登记入表,将案件的管辖权、案卷材料是否完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到案等信息计入专门的表格中,既能确保案管中心落实对案件的审查,也便于对案管中心的考察.

2、赋予案管中心在接收案件时的处理职权.案管中心在审查案件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有权力不接受,并要求送卷单位将案件送去有管辖权的单位.在发现案件有程序问题,可以直接自行处理,而不能将案件送交承办部门处理.这样才能使案件的受理更加规范化,同时有专门的部门处理案件接收时的问题,能大大提高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减轻业务部门负担.

3、由案管中心进行案件的分配.预先确定一个轮换顺序,由案管中心按照案件接收的时间,由计算机或者人工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承办人,如果出现需要回避或者其他不能由该承办人承办案件的情况,由案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承办人,并严格相关的手续,防止随意更换案件承办人情况的出现,确保案件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4、建立文书开具备案制度.一是根据省院、市院的规定,明确案管中心的开具程序.案管中心专门负责事务性工作,因此所有检察机关文书,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开具要求,由案管部门的书记员风险评估手续和领导审批手续后协助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二是对法律文书的备案作出专门规定.为加强对案件结果的监督,应专设一章对法律文书的备案作出了规定.对自侦部门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提请决定逮捕的市院进行了批复的,变更强制措施等文书要在收到相应部门送达的文书或开具法律文书一个工作日,到案管中心备案.

5、建立检务公开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在对案件的监督评查过程中,应该确保各业务部门及时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权利义务的保障,如应该确保业务部门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人的权力等,同时还要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如保证律师可以复印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应该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检务大厅显示屏和其余积极主动的宣传等方式主动公开检务信息.同时,在群众希望查询检务信息的时候,应予以配合,允许群众查询检务信息.

6、建立案件过程的评价机制.案管中心应对案件的过程的基本情况予以收集,并及时指出并纠正其中的问题,并统计和分析检察业务的各类数据,观评价办案质量、效率、力度和执法规范化状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服务检察长统筹指挥各项检察业务活动.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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