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运费何时要作为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何时要计算抵扣进项税,何时要计算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初学者很难理解关于运费抵扣的规定,在具体运用时也容易混淆概念,并且很难正确核算兼营和混合销售业务中的运费.本文根据实际业务的具体类型,对购销企业双方运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 键 词 :运费 购销企业 会计处理 比较
企业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运输费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运费既可计入应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又可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中的运费,无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均作为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转交给购买方的,若为代垫运费,则不涉及税务处理的问题.第三,混合销售或者兼营中的运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此情况运费视同价外费用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此情况运费按照交通运输业处理);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此情况运费视同价外费用处理).
关于运费是计入到销售额中,按照17%或13%的比例计算销项税额,还是按照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还是按照3%的比例计算营业税,关键是分清运费是单位对外支付的还是向外收取的,还要区分开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本文作者根据不同的情况,结合实务对购销企业运费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一、销售企业承运并收取运费,不涉及第三方承运
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1年6月将一批原材料销售给乙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购买方乙企业要求甲企业送货到家,运费2340元由乙企业支付.乙企业收到运费开出转账支票支付.那么甲企业收取运费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业务,我们可以区别来看:
(一)销售企业自己运输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用自己的工具负责运输而收取的运费,就应该是作为价外费用.这个价外费用应该是换算成不含税的,然后并入到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方甲企业运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2340/1.17=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购买方乙企业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买方乙企业对于同一笔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2340-163.8=217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40×7%=163.8
贷:银行存款2340
(二)销售企业有独立核算的二级运输公司负责运输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企业设有二级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那么这笔销售业务即为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对于提供运输劳务应就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销售方甲企业运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
营业税金及附加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234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340×3%=70.2
购买方乙企业对于运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与(一)中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二、销售方委托第三方承运
甲企业2011年3月将一批原材料销售给乙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乙企业要求.甲企业委托第三方丙企业负责运输,承运单位丙企业开具运费标注的运输费86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100元,建设基金40元.那么对于运费的不同支付方式,最终是由购买方负担还是销售方负担.
(一)运费由销售方支付,运费开具给销售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予以抵扣的运费必须符合几个基本条件.第一,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唯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第二,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的货票.第三,承运人开出的运费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证明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第四,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这种情况下,甲企业负责运输,但是甲企业自己没有运输工具,于是委托一家运输单位丙企业,由甲企业支付运费1300元,那么运输单位开具的上的付款单位是甲企业,则这个运费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他不是甲企业收取的,而是甲企业支付的,这个运费是正常的销售费用就应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方甲企业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1300-63=12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0+40)×7%=63
贷:库存1300
由于是甲企业负责运输并支付运费,那么购买方乙企业对这笔运费就不用做会计处理了.
(二)运费由销售方代垫,运费开具给购买方
假设甲企业暂时垫付运费1300元,承运部门丙企业直接开具运费给购买方乙企业,甲企业将转交给乙企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1300元.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运费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由承运部门将直接开具给购买方;第二,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因此甲企业收取的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甲企业代垫的运费可做往来处理,不涉及税务处理.销售方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代垫运费时:借:其他应收款-乙企业1300
贷:库存
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运费时:借:库存1300
贷:其他应收款-乙企业1300
由于购买方取得的运费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购买方可以按照7%的比率抵扣的进项税.购买方乙企业对于同一笔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1300-63=12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860+40)×7%=63
贷:库存1300
(三)运费由销售方代垫,运费开具给销售方
假设甲企业垫付给运输单位丙企业运费1300元,承运部门丙企业直接开具运费给销售方甲企业,然后甲企业另外开具销售专用向乙企业收取运费1300元.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向丙企业支付运费,收到运费结算单据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而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的运费则属于价外费用,实属含税价外收入,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销售方甲企业运费的会计处理:
支付给丙企业收到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1300-63=12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0+40)×7%=63
贷:库存1300
收取乙企业运费时:借:库存1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300/1.17=111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8.89
购买方乙企业因为是根据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支付运费的,而不是根据运费结算单,对于这笔运费,乙企业也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300-188.89=111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8.89
贷:库存1300
三、购买方承运并支付运费
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价款10万元,乙企业自己找运输公司运输,乙企业支付运费1000元,承运部门将开给乙企业.乙企业按照所取的运输上的运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假设是乙企业自己找运输企业运输,那么甲企业对这笔运费就不需要处理了,但是乙企业应该将这笔运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剩余的93%的运费计入到采购材料的成本中.乙企业对于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库存1000
四、结论
购销企业之间因为商品或产品的买卖发生的的运费,何时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何时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首先要分清运费是由谁最终负担的.如果由销售方负担,则运费实质是销售方为销售货物服务的,销售方应当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是由购买方负担,则还要看业务中涉及到哪几方,然后再分情况进行处理即可.在本文涉及的运费发生的6种情形中,第一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方必须将运输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第二种兼营行为,销售方要按照运输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以上两种情况购买方按运输结算单据的7%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三种属于正常销售费用,销售方按运输结算单据的7%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购买方对这笔运费不用处理.第四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的条件,销售方运费做往来处理,而购买方运输结算单据的7%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五种属于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货物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销售方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并可按运输结算单据7%的比例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购买方按销售方开具的比例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六种属于购买方承运并负担运费,购买方按结算单据的 7%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余93%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而销售方对这笔运费不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