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社会的国家治理有效性

摘 要:处在转型社会的中国,目前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有诸多问题:如危机频发与制度滞后,权威治理与分权自治的央地博弈,化与市场化的共振危机,运动治理与法理治理的抉择.然而,转型社会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危机与治理伴随政治生活全过程,是一个永恒的国家问题.只要把危机纳入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渠道中解决,就并不可怕.无论是社会危机驱动型国家治理模式,还是国家为了追求一种良善的政治生活而选择的整体性治理活动,国家都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自主性作用.从“构建性自主”、“嵌入性自主”、“反思性自主”和“无为性自主”四个维度着眼,可以探讨我国经由何种自主性路径来达到有效社会治理,从而走出国家治理困境.

关 键 词 :社会转型;国家治理;国家自主性

一、问题意识:学界争锋与问题的聚焦

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亨廷顿通过对转型国家现代化的比较研究,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①

(一)对国外转型与治理的经验总结.世界范围的转型国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对俄罗斯的“休克疗法”的总结;二类是对东南亚和印度的总结;三类是对拉丁美洲的总结.

(1)俄罗斯的政治转型.杨光斌等认为这可分为三个阶段: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失败国家”,叶利钦时代的“勾结型国家”,普京时代的“自主性国家”,之后逐渐走向国家复兴②.休克疗法的最大问题是市场私有化与化的双重共振带来社会危机频发甚至倒退.

(2)东南亚的转型.有学者总结为:其整体上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繁荣优先于政治转型,权威政体推动经济的巨大腾飞,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由国家倡导的亚洲价值观明显区别于西方价值,集体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但依然存在儒家、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四种文明的冲突.印度深受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较早通过实现权力的和平交接.尽管被西方媒体广泛赞誉为政治成功转型,最好地实现了与西方政治的对接;然而,复杂的宗教冲突、种姓冲突和多民族多语言的冲突,导致这只南亚“孔雀”迟迟难以施展其魅力.

(3)拉丁美洲的转型.由于过度依赖美国援助,照搬美国和欧洲的政体,这些国家尽管也曾辉煌过,但政体更替频繁,军人政治、政治反复,依附性的增长模式难以取得国家自主.近年来,逐渐摆脱依附和强调自主的拉美大国才慢慢从“拉美危机”中恢复过来.

(二)对国内转型与治理的文献综述.对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国家治理有抨击派、赞美派和客观派三类观点.抨击派以“制度崩溃论”为代表,认为中国制度建设滞后和匮乏,政治迟迟难以确立,必将走向溃败.新中国辉煌成就的事实有力地回击了这派“制度决定论”的观点,即使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没有错,也不能陷入西方制度的神话难以自拔,看不到适合历史传承和国情的制度所真正显示的效力.赞美派的观点是那些极力推销“中国模式”的学者所总结的,诸如“国家引导的经济增长模式”、“北京共识”和“中性政府”参见姚洋《中性政府与中国的经济奇迹》,《二十一世纪》2008年6月号,总第107期,第15-25页.等等主张.客观派的观点有:徐湘林认为,渐进性改革有效调试了危机与国家治理的矛盾 ④ ⑤ 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周雪光客观分析了中国权威政治与有效治理之间的问题、路径及衍生的问题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还有些人认为宣称中国模式还为时尚早,目前中国是成就与困难并重,机遇与挑战伴生,中国的发展仍在路上,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三)问题聚焦.一个国家要迎接国内外情势的变更,推进现代国家的成长,转型社会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治理的研判必然构成一个永恒的政治问题.既要充分重视,也不要过于担忧,积极寻求适合本国的治理路径才是恰当的心态.从本质上说,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是:一方面表现为国家通过权威性治理来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整合,另一方面又必须选择化的道路来分而治之,并取得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内在的张力.简言之,一个选择和利用的现代国家,如何完成自主性构建并强有力地贯彻其自主性政策,成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关键点.

二、概念厘清:社会转型危机、国家治理危机与国家自主性

(一)社会转型危机.徐湘林认为:“转型危机主要是指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包括两个基本特征:(1)经济和社会关系发生重大结构性变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2)这些矛盾和冲突不能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自我矫正,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治理手段进行干预.”④其表现为“历时性问题现时性处理”的难处,传统、现代甚至后现代问题交织并存;也有人总结为“现代化痛楚”、“发展性危机”和全球化时代“风险社会”的到来导致多元价值竞争、礼乐崩乏和精神家园失落;利益分配不公、件频发、社会动荡失序.

(二)国家治理危机.徐湘林把它定义为“作为治理者的政府(国家)在特定时期无法有效地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控制和管理,进而严重地影响到政府统治能力的一种状态”⑤.国家治理危机表现为治理的主体的决策权威和国家能力出现体制性衰退和系统性危机,治理的功能部分失效甚至整体僵化,要求治理的主体不得不进行主动的或被动的治理体制的变革,以实现治理功能的转型,从而挽救和维护国家治理的权威,巩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提高治理的绩效,走出治理的危机.

(三)国家自主性.根据斯考切波的权威定义,“国家被看作是拥有领土和人民控制权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制定和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社会集团利益、阶级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Theda Skocpol,“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Strategies of Analysis in Current Research”,in Peter Evans,Dietrich Rueschemayer and Theda Skocpol 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i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笔者认为,国家自主性得以实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其一,国家作为法人主体的资格.即使没有社会力量的强大支持,甚至面对社会力量的强烈反对,国家也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标,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的化身而获得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二,国家自主性的制度化保障.“从制度的角度而言,国家结构的分殊是国家自主性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国家与社会分离,专门的人员掌握有限国家权力时,国家才可能具有‘自主性’,才可能不受特殊利益的影响,代表公共利益与公共意志.”李强:《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视角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其三,国家能力给国家自主性提供的行动能力.“国家自主性是指国家独立于社会自我决策的程度,国家能力是指国家通过社会执行其政策的能力.前者是在政策制定层面讨论国家有多大独立于社会的自由度,后者是在政策执行层面讨论国家通过社会达到其目的的能力.” ④ 曹海军:《国家能力建设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变迁》,《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其四,国家职能要求国家自主性完成历史任务.“国家建构是指在既定领土疆域内创造出一个处于政府统治权威下的主权民族国家,建立起国家对暴力和强制权的合法垄断,以及国家在诸如维护领土主权、公共行政管理、税收管理、社会控制、宏观经济管理、保护公民权、创建法制、提供公共物品等方面的制度、组织和机构建设,以强化民族国家的政权强度和提高相关职能范围的国家能力.对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它们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通过国家建构提高和增强国家的强制能力,恢复政治秩序,重建国家权威,从而为寻求经济增长与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权基础.”郁建兴、何子英:《后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结构性危机与国家建构》,《求是学刊》2008年第3期.对于国家自主性的实现,也有学者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总结:“表现在三个基本的维度上,即国家建设的权限之维,即关涉国家或政府权力的大小范围问题;国家建设的能力之维,关涉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执行力问题;国家建设的合法性之维,关涉权力运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④只有这几大基本要素的满足,才使国家自主性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必要性上;而要真正转化为国家自主性的可行性能力,对转型社会危机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也必须预防和摆脱国家治理危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三、客观描述:社会转型给中国国家治理带来的风险与困境

(一)危机频发与制度滞后.社会转型以启蒙公民权利为核心,公民权利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合理利益诉求的满足.这尽管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和社会的活力,但对合理利益的主张也会引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客观上多元利益达到一致的满足,不管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难以实现的;更何况,社会强势的权贵阶层更有途径优先满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合理利益被忽视、甚至公开剥夺,贫富二元分化加剧,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导致社会分化结构化,社会特权阶层、利益集团的出现.一方面是大量的下岗工人和农民工的惨淡的生活境遇,另一方面是权力新贵和财富新贵们奢侈糜烂的互相攀比;还有财富资本与权力资本的结合,权钱勾结,“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严重,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私有化之间的矛盾加剧,再加上行使权力的暴力机关(执法部门、)的权力滥用和暴力执法,导致社会“仇富”、“仇官”、“仇警”的件频繁爆发.尤其21世纪以来,“泄愤性件”明显要比“满足直接利益诉求的件”增多,社会影响的波及面也更广,诸如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和贵州“事件”等均属于“泄愤性件”.这些“参与者与事件的直接诱因或导火索并无利害关系,甚至与当事人素不相识,属于无利益相关方.他们参与实施件,从表面上看是对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同情、对政府或警方处置方式的不满,但从深层次分析却源自对当地施政偏差所造成的问题和矛盾,以及社会分配不公、官员腐败堕落、环境污染加重等现象的不满”王赐江:《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直接利益诉求性件”通过加大维稳经费的投入,对利益受损方进行补偿,相对来说还容易解决;而对于越来越多的“泄愤性件”,由于目标不明确,或者说它是对根本性的社会体制的不满,解决起来更困难.而且通过直接经济利益补偿的“矫正性正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件,这必定会上升到对制度建设的诉求.然而,中国近三十年来危机驱动型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尽管上自社会主义改革总设计师,下自基层地方政府,都越来越重视制度建设在转型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然而,制度的不健全和立法的短缺是各行各业人们的普遍共识.尽管有法律制度,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权大于法,法治观念淡薄,人治传统依然严重.具体表现在制度执行层面,政策变通普遍.即使是好的制度,由于执行环节上的歪曲,也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致使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滞后、有令不行或制度变通执行,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危机,期望把危机纳入制度化渠道中解决的难度也就会加剧.

(二)权威治理与分权自治的央地博弈.央地之间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是个历史的老问题,也是一个永恒的关于权力授予与行使的政治问题.自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迈入现代国家建设以来,关于联邦制和单一制的争论就开始了.单一制确立之后,确立和巩固了的权威,但关于地方政府自主性和分权的改革也构成了改革的重点.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打造的全能型政府的理性计划能力的不及,不利于调动和激发多样性的地方活力,因而成为不得不改革的突破口.对地方“分权”和“松绑”式改革极大地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有学者论证,实际上,中国在央地关系上选择了“政治上单一制、经济上联邦制”杨光斌:《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地方关系新论:理论、现实与政策》,《学海》2007年第1期.的复合制,有效发挥了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然而,与地方的动态平衡机制也仅作为一种理想状态被期待,这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央地关系的博弈中就能得到证明.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包干和分灶吃饭”的改革带来地方“诸侯经济”和尾大不掉的局面,权威下降,政府成为“悬崖边的政府”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 期.;通过20世纪90年始的分税制改革,财政汲取能力逐渐增强,对资源权威性再分配能力得以实现,权威也得到加强.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又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因为:首先,在激励机制上出现激励乏力的困境.分税制“1:03”的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激励机制不利于激励地方政府上缴更多的税收“1∶03的增值税增量返还设计方案被地方政府看作是政府的‘阴谋’.因为按照这个方案,增值税在增量逐步变大之后,税收返还的增长越来越慢”.引自刘克崮、贾康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因而,地方政府宁肯放缓地方经济增长的步伐,降低锐意改革的势头,选择按部就班,也不愿做挨“打的出头鸟”.其次,分税制的制度设计出现漏洞,表现在财政转移拨付制度上.一方面是“分蛋糕”的困难,助长了不少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等靠要”的现象,形成高度依赖财政的局面,甚至出现了争夺“贫困县”的怪现象,也助长了地方政府把很大精力放在争夺项目的拨付上,而忽视地方经济的增长和地方事务的治理,导致地方呆账、坏账严重.另一方面,财政转移拨付的项目审批制度也导致“跑部钱进”的部门腐败现象严重,因为“项目发包”逐渐演变成“设租寻租”,上级项目审批部门难以避免批复中的主观性,下级项目申请部门则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审批过程做文章,各种社会关系和各种手段被挖空心思地开发利用,“跑部钱进”的俗语就是其生动写照.再次,被扭曲的制度使地方政府疯狂寻求体制外收益.政府财权上收,事权、事责下放,从上到下层层施压的“一票否决制”,诸如“环境治理的一票否决”、“社会维稳的一票否决”及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服务,等等,这些都使得在体制内难以获得财政支持的地方政府只能依靠寻找体制外的资源.诸如地方政府通过卖地获得财政收入,成为房价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之一;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严重,“掠夺型地方政府”和“勾结型地方政府”现象比较普遍,致使越到基层,老百姓对地方政府的评价越低,带来了严重的政府信任危机. 央地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的根源在于:“从权威体制的角度,政府权威需要以严密有效的组织制度和观念制度维护之,体现在权力、资源的向上集中,并通过政府政策指令在日常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而延续和强化之.但从组织有效治理的逻辑来说,权力、资源和治理能力应该放在有效信息的层次上,即加强基层政府的能力,而这一思路与权威体制的基本原则相悖,产生了紧张和冲突.这一矛盾冲突正随着中国社会的多元发展而日益明朗化、尖锐化.”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三)化与市场化的共振危机.是个好东西,但“不良的”带来的社会危害表明人们也要为所选择的付出惨重的代价.其一,对价值的扭曲,带来自然的社会分化,使社会过度“碎片化”.所倡导的自主、自由、平等价值观,极大地提升了人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价值.然而,由于在传播过程中的“歪曲和煽动”以及人们对的认识误区,自主与自私、自由与放任、平等与平均等概念总是出现很大的混淆,把自主当作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放任无节制地任意侵犯别人的自由,抹杀人是差异性存在的本质而去追求绝对的平等,这些对价值的面目全非的曲解,使沦为追求个人自私自利满足的工具和幌子.如果这样,释放出来的自主的社会空间,不仅难以培养出自主的公民和自发的秩序,反而刺激膨胀、加剧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这是对价值的曲解带来的自然的社会分化.其二,政客利用这张“政治牌”所带来的人为的社会分化,使政局动荡,从而浑水摸鱼,赚足好处.在某些转型国家,政党林立,甚至在一夜之间就冒出成百上千、形形色色的政党,成为几大权力精英玩耍的权力游戏.权力被精英阶层所操纵,使得进程陷于困局.不同的权力精英通过各种手段欺骗民意、操纵民意,代表全体利益的政治沦为代表局部利益的精英政治.由于化是政治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各种政治派别常常利用国家机构和公共资源来寻求政党的特殊利益,由此展开激烈的权力斗争,造成国家政权的频繁更替以及政策的不连贯性,严重的甚至引发内战、叛乱、割据、.这些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分化主要是因财富差距的巨大差异引起的,市场化一方面激发社会活力,使资源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另一方面,也刺激人们的各种,带来繁华背后的浮华.其一,唯利是图的市场秩序使人们对市场充满了担忧恐惧.尽管市场带来一个物质极大丰富的时代,但同时也带来一个充满着恐惧和担忧的时代.一个金钱社会和消费社会的成长使人们为了利益的索取可能会不择手段、恶性竞争、恶性循环,致使人际关系恶化.市场的唯金钱至上,尔虞我诈,无情地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四处蔓延,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益,没有法治的市场暴露其弱肉强食的“动物丛林法则”.市场化在积累财富、改善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自掘坟墓,耗尽资源,森林、草原、湖泊等都因为市场的过度蚕食而被巨大破坏甚至枯竭,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难以治理,导致人与自然紧张,这些使得人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都面临着沦落.这种狭隘利益引发的社会分化和弊病丛生是自启蒙运动以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生存危机和主体性危机.其二,冷酷无情的市场催生权富新贵,加剧贫富分化,并导致结构性的社会不公.资本的拥有者总有能力使财富呈几何倍数增长,催生的利益集团使市场形成垄断,财富又绑架权力,巩固和扩张资本积累,从而也使社会贫富差距成为结构性的社会矛盾而难以撼动.

无论是化带来的社会分化,还是市场化带来的社会分化,都可能导致社会的急剧变动.然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难题”,化与市场化同时进行,社会急剧的变革带来的双重振荡使得政府难以控制,出现大的社会失序,经济上难以出现持久的繁荣,政治也出现回流甚至倒退.例如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那场政治风波,就是由于市场闯关失败而引发了市场失序;又由于受到原苏联东欧剧变的影响而产生对化的诉求,但又被煽动和利用,使停留在躁动层面;没有制度保障的也使政治局面一度失序、骚乱,这双重振动直接危及政权稳定.

(四)运动治理与法理治理的抉择.运动治理即自上而下的按照政治动员方式来制定或更换政策、动员资源、推广实施政策意图,因此有着随意性、非常规性的特点.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非常流行,诸如“三反五反运动”、“反右运动”、“四清运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批林批孔运动”,等等.在“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运动治理成为主导.改革开放以来,尽管逐渐从运动治理走向法理治理,但由于运动治理“短平快”的特点,也为了突出某一时期的工作侧重点,取得治理的绩效,这种方式仍时常被政府以政策替度的方式采用.诸如中国对犯罪治理的“疾风暴雨”式的严打政策、举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全民奥运”的体育狂热以及运动式的高校扩招政策等.从整顿金融市场混乱,整治市容市貌,整治单位小金库,到安全生产等各个领域,这种方式也普遍存在.我们再反思这些政策的共同点,发现这反映出政策决策者的思维惯性,以为借助的权威,倾全国之力,没有办不成的事情.然而,短期的成效由于政策的反弹而收效甚微,甚至愈演愈烈.“短暂的高度政治动员可以有效于一时,但代价极大,难以为继.在政府高压政策下,地方官员噤若寒蝉、手脚束缚,难以因地制宜地解决当地问题,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随之积累延续.久而久之,这些矛盾紧张逐渐明朗,危机四起” ② ③ 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这是因为运动治理为了追求治理的效率,选择严惩高压和“一刀切”的模式,使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处理,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既可能导致资源和金钱的巨大浪费,也常常被西方抨击为践踏人权,更坏的结果则可能是政策的执行者为了追求政绩工程,而制造虚假事实,掩盖社会矛盾,使社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反而“数字出官员”,使个人得以晋升,成为满足个人的工具. “运动型治理的权威基础与法制、科层制的理性权威迥然不同.运动型机制的纠偏、修补能力,其前提是魅力型权威的存在和不断强化,即权威体制的权威可以中途修改游戏规则,自上而下的部署安排有着任意性而不被质疑.而这就要求政府持有强制实施的权力.国家要保持‘纠偏’的能力和任意性,不但需要组织上的政治动员能力,而且需要为这种自上而下的干预提供观念基础.上级检查、严打查处、贯彻学习等运动形式恰恰在不断强化魅力型权威,削弱理性权威的基础”②.而法理治理则要求把社会矛盾冲突纳入法律制度的渠道来解决,尊崇法律权威,坚守从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以法律理性来规约人们的恣意妄为或想当然的臆断.但由于法理治理需要逐渐健全法制,尊崇制度权威的心路历程也需要长期培养,而决策者在“摆平就是水平”的评价体系激励下,一次次回落到运动治理的老套路中去,期望“快刀斩乱麻”.那种忽视法律程序,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甚至被称为社会管理创新,例如重庆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模式.另外,法理治理也可能因过于强调刚性的规章制度而缺少灵活机动性,“在一个充分发展的科层制度中,官员按章办事,不徇私情,正式或非正式的规章制度趋于成为约束官员行为的科层制‘牢笼’(Weber,1978).如此,科层理性一方面否认了集权任意干涉的权威,另一方面约束了基层官员行为和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加剧了权威体制和有效治理间的矛盾”③.

四、路径选择:强化国家自主性,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一)构建性自主:国家把危机纳入制度化渠道进行吸纳.只要能够把社会转型带来的危机纳入体制内解决,危机并不可怕.纳入现代宪政框架中的制度化建构也构成现代国家建设的主旋律.现代国家基础性制度的确立对于确保政权稳定、社会有序和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迈克尔·曼认为,“国家权力包括两个层面的权力:专制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专制权力指的是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权力.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指的就是国家事实上渗透进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Michael Mann,States,War,and Capitali:Studies in Political Sociology,Oxford:Blackwell,1988pp 5-9.可见,我们限制的国家权力指的是国家专制权力,而基础性权力是保障国家权威和可行性能力的必要前提.基础性权力表征的是国家作为自主性机构将其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它也赋予国家进行基础性制度建构的合法性基础.中国自迈入现代国家建设以来,经历各种思潮的激烈碰撞和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终于把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目标确立下来.新中国1954年宪法具有划时代意义,它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任务,为1982年修宪和现行的宪法提供了蓝本.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走向正轨,目标明确,法治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社会的和谐繁荣和老百姓的权益也越来越有制度的保障.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的需求构成了国家自主性构建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而对于社会愿景的浓缩和制度化保障却需要现代国家的推动和提升.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和主观建构的政治秩序二者的有机统一,是加快社会进程和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现代国家自主性构建,首先体现为一种由自上而下的力量进行的政治“顶层设计”,即对于现代中国而言,无论是与存续几千年的传统帝制的割裂和摆脱列强分治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奴役,还是对全新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的探寻,一个自主性的主导力量对于主权的独立和治权的统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现代国家自主性构建体现在作为主导性政党自身的内在自主构建,探寻现代政党的执政逻辑与现代国家演进的一般性规律的内在关联性.对于构建性自主我们也要澄清几个误区:一是对于代表公共利益的主导性政治力量自主构建的不信任;二是把自主看成是绝对的自主而不是相对的;三是对于自主性构建期望一劳永逸的实现,容不得现代国家进程中的波折.事实上,自主性国家的建设是一个变量而不是一个常量,也会随着外在条件的变化而增强或减弱.一个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盲目乱用自主性的现代国家建设也会摔跟头甚至倒退.对于自主性构建的主体而言,它既有超越各种狭隘利益纷争的可能性,又由于理性不及和理性的结构性无知而使自主性构建充满调试性.

(二)嵌入性自主:国家利用社会自主缓冲和消解危机.嵌入性自主首先由伊文斯(Peter Evans)在1995年提出“Peter Evans运用‘镶嵌的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概念来描述东亚国家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自主性本身不能完全解释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因为如果国家与社会完全隔离,官僚系统缺乏信息来源以及来自企业界的配合,并不能达成产业成长的目标.所以,国家的官僚系统应该包含或镶嵌于社会之中.在此基础上,Linda Weiss 和 Hobson进一步把‘镶嵌的自主性’(embedded autonomy)与‘孤立的自主性’(isolated autonomy)区分开来.前者强调协作、交融,而后者的国家自主性则凌驾于社会之上,扮演政策指导者的角色,却无法获得社会集团的参与和支持”. 引自刘春荣《全球金融危机与国家自主性》,《社会》2009年第1期.,无论是新马克思主义者论证的“国家的相对自主性”,还是“回归国家学派”的“潜在的国家自主性”,都没有把国家自主性推向绝对.国家权力是源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缺少社会权力的支撑,国家权力获得和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就会出现动摇.而善于引导和利用社会权力的国家权力,既能大大降低统治的成本,也能很好地增强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托克维尔强调法律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但更强调社情民意的社会整合功能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8页..不少人认为,传统帝制中国封建王权淹没了民间社会的生长,事实上,传统中国“王权不下县”,县域以下由乡绅和宗法来实施社会自治,王朝政治和宗法政治双轨并行的特色是比较鲜明的.而迈入现代国家以来,国家政权逐渐下渗,正如徐勇的一系列论证:“政权下乡”徐勇:《政权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政党下乡”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政策下乡”徐勇:《“政策下乡”及对乡土社会的政策整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送法下乡”徐勇:《“法律下乡”:乡土社会的双重法律制度整合”》,《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行政下乡”徐勇:《“行政下乡”:动员、任务与命令——现代国家向乡土社会渗透的行政机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2页.、“服务下乡”徐勇:《“服务下乡”: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服务性渗透——兼论乡镇体制改革的走向》,《东南学术》2009年第1期.等.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制度反而割裂了双轨中的一轨,社会功能的削弱势必增大国家的统治成本和治理风险.国家对社会的权力上收,也必然带来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退去.有学者对于现代中国出现的这一现象充满担忧,笔者也认为,国家对于社会的放权与松绑、培育和挖掘社会的自主性这一新时代的课题显得非常迫切.社会既能作为反映舆情民意的“晴雨表”,又能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缓冲剂.国家还权于社会,各种社会自治组织得以发展壮大,不同利益偏好的社会群体被社会组织吸纳,组织的归宿感也极大地凝聚民心和汇集民力,积累社会资本,诸如“社区道德储蓄银行”建设、社区志愿者建设、社区救助、社区矫正与社区就业等社区制度的创新,为转型中国民众从“单位人”到“社区人”的平稳过渡提供巨大的平台.从单位制中下岗的大量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再就业问题构成了许多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倘若全靠国家提供工作安置和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势必带给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还有社会募捐和社会慈善等反哺社会的责任担当,对于类似汶川“5·12”大地震等重大灾难面前的社会支援,以及对于贫富差距悬殊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社会帮扶,都会作为重要的力量大大帮衬国家治理,提升国家治理实效.也即是说,把国家有效地嵌入到社会之中,国家自主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的功效. (三)反思性自主:动态性均衡机制展示国家理性的魅力.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国家的权力都不是在缩小,而是其集权程度和扩权范围都在变大;国家自主性不论是否承认,都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超越国家之上的类似欧盟等区域性一体化和全球化势必削弱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但也有学者明确提出,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基本政治单元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国家利益和国家责任不是被弱化而是被更加强化了.国家的自主性往往因其人的行为而使国家行为发生扭曲,诸如国家被利益集团“所俘获”,成为利益集团的帮凶,致使国家遭到非议、甚至要求“国家退却”和“反抗国家”.更准确地说,人们反抗的不是至上的国家,而是无能的政府.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一条公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去消灭现存的国家,而能以正义的名义去推翻政府.也即是说,我们检验国家自主性,很大程度上落实到对执掌国家权力的政府组织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上.也有人基于有限理性的认知而不主张自主扩张国家理性能力,从而对国家自主性充满不信任,这是西方近代以来的主流国家观.这些都要求把官僚队伍的行为和国家行为纳入受法治约束的渠道中来,而这还仅仅是外在约束机制.这就面临一个制度设计的困境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有学者一直批评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那谁来监督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呢?也可以反问,是否有了宪法法院,国家的行为就能受到很好的监督呢?其实不然.事实上根本性的内在约束机制在于国家自主性反思平衡机制的确立,因为堡垒的坍塌往往更多源于内部的瓦解.后现代思想家对于现代性张扬的“主体性危机”的批判是很深刻的,这也为如何发挥主体性,如何通过主体间性(公共理性或交往理性)来发挥主体性,如何通过主体的移情能力和内心的独白来发挥主体性,也为现代国家的自主性反思平衡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

(四)无为性自主:对理性不及的敬畏有效缓解狂妄治理的恶果.国家积极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其实是次优选择,“无为而治”才是最高境界.这可以从思想家的充分论证中找到原因:

其一,马克思、恩格斯从国家权力本身的公共性和权力行使私有化这一国家二重性的角度论证了国家可能为恶的可能性.他们既看到国家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即国家自主性的必要性;又看到国家机关和官僚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国家有可能被拖垮.马克思指出,“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性,公共利益才得以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与实际利益相脱离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恩格斯说:“社会为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样的例子不但在世袭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共和国国内也同样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简单说,就是国家权力本身的公共性与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私利性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

其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的代表诺思,从组织结构和制度变迁的角度也提出著名的“国家经济增长的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在诺思看来,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国家,已经产生的国家拥有合法地垄断并使用暴力的权力,自然要制定有利于国家存续的经济制度和其他制度安排,因此国家是根本性的[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第111页..在西方世界兴起过程中,英国的成功和西班牙、法国的失败,主要在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能否有效地保护产权参见[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然而,制度又导致“成也萧何败亦萧何”的困境.这从组织变迁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能得到更好的论证.“组织学的大量研究工作指出了科层组织运作过程所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一,有限理性常常导致组织目标、组织设计和激励机制等制度安排上的问题.第二,组织中的委托—关系,一方面,造就下级官员的人角色,权、责、利分离,难以从长计议;另一方面,不对称信息导致拥有信息方(通常是下级政府)有着更大的‘谈判’优势,致使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组织基础上的稳定利益集团导致科层制链条间的信息传递不畅、甚至失灵.”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也即是说,因为组织规模和主体的能力、“逆道德的选择激励”而导致委托链条的断裂、利益集团的垄断,诸方面导致越来越庞大的组织结构的失灵而走向崩溃.这些问题存在于所有的科层制组织中,也因为其巨大规模、复杂结构、垄断地位和制衡机制的缺失而放大和加剧了科层制的僵化.这也是交易成本经济学研究所发现的为什么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不能放置在一个大的正式组织之中的原因.

其三,后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奥菲关于福利国家的“奥菲悖论”.哈贝马斯和奥菲的理论都证明了发展与释放的无限的空间使福利国家难堪重负.他们从更为具体地解读福利国家的政策的角度,很好地解读了福利国家的发展困境.也即是说,发展与原本想促进社会福利,催生福利国家体制的建立;然而,发展与释放的无限的空间使福利国家难堪重负,削减福利又必然有悖的价值、丧失的基础.这是“发展与的悖论”,也是“福利国家的悖论”,也即奥菲提出的著名的“奥菲悖论”:“尽管资本主义不能与福利国家共存,然而资本主义又不能没有福利国家”[ 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这些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都回应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国家不干预不行,但又都对国家干预充满警觉和告诫.回到我们对国家建设的考察上来,可以发现:作为“划桨者”的政府经常越位,管了很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作为“掌舵者”的政府又由于理性能力不足、信息和知识等原因,经常“缺位”,难以担当起“掌舵”的主导性作用;立足于社会自主空间最大化价值取向的有限政府越来越成为人民对政府的合理定位,政府应该更多地从营造外部环境、提供便民服务和注重服务质量等方面来重新审视和定位自身职能.政府不再以改造社会的施动者和社会蓝图的规划者的积极有为的面目出现,而应承认自己有很多能力不及的方面.实际上,多从解决社会积累的弊病出发,在一个矛盾丛生的转型社会把暴露出来的问题解决好,就是一个很不错的政府了.多以“无为而无不为”的宽容大度的胸怀去重新定位自己的自主行为,从“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入手”,探讨“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吕有云:《从道家“无为而治”理念看当前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4期.,才是重要的.

五、结语与展望:危机与治理——一个永恒的国家问题

由于社会变迁和社会发展,每一个时代都会面临一些新问题.转型社会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即使带来社会危机,只要能纳入体制内解决,也并不可怕.事实上,危机与治理伴随政治生活全过程,是一个永恒的国家问题.无论是社会危机驱动型国家治理模式,还是国家为了追求一种良善的政治生活而选择整体性治理活动,国家都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自主性作用.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国家选择何种自主性以便能达到有效社会治理的目的.笔者从“构建性自主”、“嵌入性自主”、“反思性自主”和“无为性自主”四个维度论证了国家自主性的四个层次,即在国家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国家自主性构建,以确保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国家自主性无论是相对自主性,还是“潜在自主性”,都不是一个绝对的常量,而是一个能增强或减弱的变量,这需要把国家自主性嵌入社会之中,赋权和还权给社会,以求国家与社会的均衡发展.再从国家自我监督和反思性平衡能力建设方面看,由于仅考虑外部权力监督的角度,对国家而言,永远解决不了“谁来治理治理者”的难题,只有国家自身建立自我反思性平衡的机制,才能带来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和合法性基础.最后从国家干预的治理绩效看,国家的积极干预很容易陷入“国家治理的困境”,难以自拔,无为而治将构成国家治理的最高境界.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自主性的这四个层次的要求是越来越高的,有人可能会认为“无为而治”与“自主”是冲突的,笔者所指的“无为性自主”建立在国家是一个具有高度智慧和很强自我反思能力的主体上.事实上,现代国家自主性依赖于对现代国家运行规律的把握.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人们都在试图认识和掌握国家,但其神秘的面纱仍然难以解开,对国家认识的提升也还有待我们认识水准的进一步提升.

(责任编辑:李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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