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保人一般都认为,如果购买了意外险,并且受益人是自己,那么只要自己发生了“意外”,不管是什么样的意外,保险公司都得赔偿.如果他们是这样理解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实际上与人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是存在不少的差距的.基于这一原因可见,如果想要购买意外险,并想获得“意外”保障,弄明白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非常重要,那意外险理赔“意外”主要有哪些呢?保险方面的专家不妨给您介绍如下,常见的有“五”:
理赔意外之一:妊娠意外不赔
张女士在今年年初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险产品,没想到几个月后她便出现了“意外”.由于她有了身孕,出门时行动不便,不小心便摔了一跤,从而造成身上出现几处明显伤痕.一因伤痕,二因孩子,后张女士只好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观察、治疗,10几天后张女士出院,成功保胎,伤痕也无大碍.出院后,想到购买的意外险,张女士到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可最终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张女士由于怀孕,即使造成意外也已经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内.
温馨提示: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因为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少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保险免责条款.
理赔意外之二:食物中毒不赔
天热时食物容易腐败,可孙大婶家没有冰箱,食物也只好露天放着.一个周末,说好女儿全家来她家吃饭,可等她将饭菜准备好后,女儿女婿才告诉她单位临时紧急加班来不了了.因为饭菜做了不少,吃一顿后还剩下很多,孙大婶觉得倒了可惜,所以她准备第二天再接着吃.第二天孙大婶刚吃了一点剩菜剩饭,便出现了肚子痛、不停呕吐等状况,后她赶紧赶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这属于食物中毒,应该是剩菜剩饭引起来的.因孙大婶购买有意外医疗险,所以等她“病”好后,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这是怎么回事,孙大婶很郁闷.
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的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予赔偿.
理赔意外之三:摔倒死亡不赔
身患某些疾病的马老先生在雨天和老伴出门时,由于路滑不慎滑倒.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如果摔倒最多骨折,可当马老先生的老伴把他扶起来时,马老先生已经不能自主呼吸.紧急情况下,马老先生的老伴赶紧拦了一辆出租车把他送到医院,尽管路上没有耽搁,最终马老先生还是没能好起来,不久后便离开了人世.马老先生曾买过意外险,所以马老先生“出事”后,他的老伴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马老先生的老伴觉得,马老先生的死是意外摔倒造成的,一定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可最终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拒绝了马老先生老伴的请求,理由是:马老先生原本就是一个“病人”.
温馨提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投保人都不会理解.可是如果来个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轻轻摔一跤会死亡吗?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严重的也不过是骨折.如果以这起事故来讲,假如说是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还是其自身的疾病,滑倒只不过是个诱因,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也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死亡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所以,基于这些,建议保险购买人还是保护好自己的身体最重要.
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陈先生为了让家里的日子过得更好,所以便身兼两职,白天一份工,晚上一份工,没想到由于劳累,在晚上工作时他突然就摔倒在了地上,同事们见状,赶紧把他往医院送,可还没有到医院,陈先生便已经停止了呼吸,后经医生诊断,陈先生属于“猝死”.因陈先生购买有意外险,因此,他的爱人拿着相关“证明”到出售该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等到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不进行理赔的理由很简单,“猝死不是意外”.对此,陈先生的爱人非常地不理解,很明显就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说不是意外呢?
温馨提示:过劳猝死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对当事人来讲他自己已经患有不少的疾病,只是自己不清楚或是没有在意而已,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最后使自己病发,而导致死亡.对于过劳猝死每个人都会感到非常意外,可是它却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所造成,所以,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理赔意外之五:中暑身故不赔
今年7月的一天,钱女士步行回家时,突然出现中暑晕倒意外,于是几个好心的路人把她送到了就近的医院进行就诊,可令人遗憾的是,钱女士在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最终身亡.他的丈夫李先生在悲痛之余想到自己曾给妻子买过一份意外险,所以,随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请求,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爱人的中暑死亡不属意外死亡.
温馨提示:就中暑来讲,它是由内在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外来因素引起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并且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故保险公司不赔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