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情的博弈――文学艺术作品探析法治边界

【摘 要 】 在法治建设漫长而艰苦的过程中,也应该看到法治本身的缺陷以及其治理范围的局限性,从文学艺术作品反映视角来思考法治的边界,探析其存在的情与法的搏杀,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 法治,边界,社会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文学艺术作品以它独有的方式不断提醒着法律人要以更高的视角、更长远的视野去认识法治,了解法治,看清这种制度背后的代价和缺憾.法治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慢慢的显示出它的副作用.《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困惑,《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的悲哀,《女人不是辘轳》中深受家庭暴力者最终解脱的血的代价等等一系列的故事,不禁感慨,中国的法治边界在哪里,法治之路如何顺利走下去.

一、法律语境下的边界:法治边界

(一)边界的含义

边界(boundary)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系统理论中是指不同系统间的标志,无论是对隐性规则的解释,还是对制度偏差的说明,都必须借助边界的概念.每个制度都有自己的内涵和边界,只有合理区分各项制度的边界,才能有效地发挥制度的功能.对制度等对象的认知,也主要是利用控制边界的办法进行.如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边界是指划分一个国家领土和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的领土和未被占领的土地、一个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以及国家领空和外层空间的想象的界线.边界适用于企业的经营边界、法治边界、道德边界和心理边界.

(二)法治边界的内涵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人治而存在的,它要求社会中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调整,按照法律规定形成法律关系,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界限由法律来加以明确,体现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平衡.“法治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宏伟的理想与一系列显示目标的具体过程的统一”.法治的边界正是法治本身的缺陷和所要调整范围的局限性,由于法治的他律性,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发挥制约作用,有一种外部强制力贯穿于各主体的内心世界,内化为法律的定向思维,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引发去边界和退边界的思考.

二、文学艺术作品:透析法治的边界

(一)法律不讲人情,造成法律的冷印象

《秋菊打官司》讲的是西北农村秋菊(村民)与村长的一次纠纷,秋菊本来是只想要个说法,最后村长被逮捕,判处15天行政拘留.秋菊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她说“怎么把人给抓了,我只是要个说法”,秋菊不知道为什么法律这样施行.村长曾经对她有恩,本来相处和睦,可是这样以后,她无法想象村长回村后,他们的处境有多尴尬,甚至秋菊会无法呆在村里.“试问:这种基于个体化预设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能否在农村运行、怎样运行、这种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在那里,只能把法治看成是冷冰冰的工具,剔除了社会生活的人的温情、灵性和相互关爱.

(二)惩治违法者,却无法适用于违德行为

被告山杠爷的案例中,山杠爷是偏远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村里秩序很好,山杠爷本人也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个年轻媳妇婆婆,受到全村人的指责,在法律知识的淡漠的情况下,山杠爷因为看不过,对年轻媳妇采取了游街的方式导致这位年轻人.山杠爷也被人员逮捕了,不否认山杠爷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当看事情的经过,年轻人的行为也违反了道德标准,甚至遭到了全村人的不满,法律却无法触及,这样的结果会在全村引发怎样的评论,无法定论、但这些违德行为却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法律调整,如果道德建设削弱了,势必会导致法律调整任务的极大加重,这是法治建设中的又一不可避免的难题.

(三)强调事后的违法必究,淡漠了事前的感化教育

在有关我国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文学艺术作品中,家庭暴力的成分占了很大比重,在众多的有关家庭暴力作品中,往往看到的是类似的结局,丈夫最终倒入血泊之中,妻子在解脱的同时锒铛入狱.这应该不是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结局.“在违法必究的原则下用法律武器惩治了违法者,却没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过程的发生,违法者往往也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最终为法律的条文买单.这样单独运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只能是忙于‘修补’社会.”进行事后的处理,不能进行事前的感化教育,悲剧往往在结果之前就已经发生了.

(四)依据法律进行工作,却无法兑现权益承诺

在类似《我是农民》的文学艺术作品中,可以看到一些农民工或者权益买卖下的受害者会鼓起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经过一次次的奔波辛苦,最终取得了满意的胜诉结果.当不忽略法律带给他们的希望时,却也无法掩饰现实带给他们的失望.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者确实得到了应有的制裁,受害者却仍是两手空空,法治震慑了他人,却没能挽救本人,中断了犯罪活动,却没能弥补已经产生的损失,完成了法律应负的任务,却没能做好事后的救济,当事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却没能拿到想要的权益.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建设法治社会,而仅靠法治又不足以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

三、法情博弈:如何做到两者衡平

(一)立法充分考虑文化背景

人的理性思维、道德标准、价值判断和理想追求都根植于他们所处的文化传统之中.在中国,尤其是在农村,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地方的秩序.由于区域的风俗和习惯,容易形成一些地方性的“法律”,它们可能不能成为普适的真理,却一般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和认可,这就是为什么秋菊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打赢了官司,法律似乎发挥了作用,公民的权利似乎得到了保障,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她反而陷入了迷惑之中,好像本来的有理变成了理亏,如果法律的制定忽略了这一现实,民众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势必会产生“厌诉”心理,法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现实的文化背景,考虑中国社会中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已经证明有效的社会规范.

(二)行政执法充分考虑人情

由于法律重视人的智性开发,注重理性而忽视了人本性中的心性、灵性等方面的培养.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追求社会行为的规则化、程序化,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到依法办案,违法必究,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冷印象,甚至觉得法律的作用本身就是惩罚民众,而不是自己利益的保护神.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那些违法但还不足以受刑事处罚的人可以酌情处理,以更有利于社会和当事人的方法来做到“惩罚”,如有的国家使用做义工的方式,既可以缓解法制资源的压力,也可以给当事人一个赎罪的机会.在解决特定区域内,尤其是农村和一些偏远地方的民事纠纷时,可以提供一种在功能上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尴尬境地和诉讼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是用法条束缚执法人的思维,面队人情社会,不能不把社会关系网络和当事人的本来目的纳入眼前.

(三)普法工作建立一种混合型制度

在山杠爷的悲哀中,可以见得山杠爷对法律一无所知,当被机关逮捕以后,他可能都不清楚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可以从自身的观点出发谴责山杠爷的不懂法,可在那样一种偏远的宗族环境中,为什么要去懂离他的生活相距甚远的法,也不会清楚法律到底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和好处.秋菊不也同样是因为对法律的困惑导致自己处于尴尬的境地.在面对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时,不能不去考虑他们的法治意识如何建立、如何让他们相信并依赖法律.法治的边界就在此人为的加上了条条框框,需要继续进行普法的老话题,在信息社会中,信息虽然日益增加,但增加不等于完全,信息不完全,就需要普法,可以考虑选择一种混合型制度,在依照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吸收一些民间法的空间,国家制定法并不见得都比民间解决的方式更优越.

(四)强调法治的同时兼用德治

在现代社会,“当我们呼吁道德重建的时候,应适当把法律纳入道德的视野之内,随时关注法律发展动态,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参照物和底线.”让人们来参与法律评议,将呼声最高的道德标准上升为法律,将法律触及不到的角落纳入道德的视野.依靠社会的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的习惯和规范以及人们对真、善、美的衡量标准来进行德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两者密切相关,正如西方一位著名法学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法治并不排斥德治,德治在现代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发展飞速的环境下对执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提高执政者的道德素养尤为重要,对法治社会建设下的漏洞起到了弥补作用,是情与法的碰撞与联合,在强调德治的同时应适当注重运用德治.


如今,我们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不否认法治确实是理性的表现,但实际上,不敢说人类完全就是理性动物,人在社会中,除了理性,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出现了法治的边界,只有在这条建设法治的路上,不断吸取、不断积累、不断探索,才能以法治为中心,实现各方面方针政策的殊途同归,最终得以建设一个理性、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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