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港口物流行业的影响

摘 要: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将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这是对中国流转税中的两大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次全盘改革.本文以部分港口企业为例,分析了“营改增”后对港口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营改增;港口行业;影响

一、引言

我国现行商品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税种,二者在征税范围上平行征收、互为补充.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按照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逐渐显现出其不合理性,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全面推进营改增迫在眉睫.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

(一)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

现行税制中对包括港口业在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以港口行业为例,港口业主要包括码头装卸、搬运以及相关运输服务,与其他交通运输业一道,它起着联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环节和沟通城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对港口行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开了一个口子,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同时也削弱了企业购进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

(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服务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该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港口行业作为生产制造业的延伸,不仅是货物在空间位置的移动过程,也是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因而港口业(货物装卸、运输)也有增值额.二是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发展.三是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大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进行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大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

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对包括港口业在内的交通运输行业等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有不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把交通运输行业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港口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运输、装卸、搬运等交通运输业部分实施11%的增值税率,物流辅助部分如仓储、配送及等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港口行业而言,企业的主要适用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为11%,提高了8个百分点.

(二)港口行业资产特征

港口业是利用码头设施,使用装卸机械等工具,实现被运送对象位置转移的基础产业部门,具有一般工商业显著的不同点:产品形态的非实物性;效用的同一性;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其资产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非流动资产比重大,其中又以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为主,如:码头、泊位、堆场、土地使用权等,其投入大,使用期限长;流动资产占的比重较小,一般包括燃料、材料、备品配件等.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1)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港口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港口行业是一个以非流动资产(其中又非动产)为主的行业,固定资产中只有动产所含增值税才被允许进行抵扣,因此,码头、泊位、土地使用权这些占港口企业比重大的资产所含增值税都不能被抵扣,动产占比小(仅占13%)这个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港口企业的可抵扣税额,大部分港口企业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税负加重的情况.

2)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是和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 的比例在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扩围后,营业税将被增值税取代,这必然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也极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地方政府对于港口企业的扶持力度和发展积极性.

3)对试点物流企业的影响.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试点物流企业采取差额纳营业税的政策.主要是: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并且税率仍按3%的税率进行征收,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政府应在完善税收环境、税制设计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为优化增值税制度做出尝试.


第一,加强试点行业的调研与反馈工作,切实、稳步推进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企业间差异明显以及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等,建立一套税率高度统一、每个增值环节征收到位、覆盖整个商品流通领域的增值税课征体系需要分阶段、分对象进行.

第二,实行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实行的不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即对不动产所含增值税额也允许进行抵扣.而港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是运用一定的基础设施(如码头、泊位、库场设施)、与装卸设备实现对被运送对象空间上的位置转移,不必像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那样将资金垫支于劳动对象,为此使得能够被抵扣的材料和劳务价值不高,如果实行目前的消费型增值税,港口企业是难以承受的(由上文分析可以得到论证).因此,应该对港口业实行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第三,对享受试点物流政策的港口企业仍实行3%的税率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试点物流企业抵扣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仍按差额纳税,但税率却由3%提高到了11%,为不增加试点企业的税负,建议试点物流港口企业按3%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四,优化税收体系,完善税收利益分配机制.从税收收入的归属来看,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地方税将陷入主体税种缺失的境地,把营业税的一部分项目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必然面临着与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界定.

从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要尽快研究完善地方税制,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改革与新形势不适应的税种和具体征管办法;按照分税制的要求理顺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实行“各征各税”;合理分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适时开征新的税种,从而构建地方税体系中的支柱财源.

作者简介:郭云(1973—),男,辽宁昌图人,本科,供职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类似论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现代服务业税负的影响

【摘 要】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阐述了营业。
更新日期:2024-5-5 浏览量:15075 点赞量:5408

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

物流业作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综合体,在“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备受关注 从试点城市实施效果看,“营改增”对物。
更新日期:2024-11-4 浏览量:21198 点赞量:63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收影响应略

摘 要 :2012年1月1日开始率先在上海实行而后将在全国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是继2004年率先在东北地区Ň。
更新日期:2024-3-21 浏览量:46853 点赞量:11592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问题

摘 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我国实行了分税制,逐渐降低营业税在商品课税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更新日期:2024-1-17 浏览量:20272 点赞量:5747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难点

摘 要: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收制度衔接、税收征管以及财政分配方。
更新日期:2024-8-22 浏览量:107171 点赞量:2346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摘 要 :本文重点探讨了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必要性和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之后企业财务处理和会计管理工作上所发生的变。
更新日期:2024-7-2 浏览量:15161 点赞量: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