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与应对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5-000-03

随着国家“营改增”税改试点范围的不断拓展,电信行业已经被纳入重点待扩围的行业之一.“营改增”首先将影响电信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对公司业务发展模式、运营模式、上下游产业链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电信企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一、主要财务指标将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一)可确认收入大幅下降

按照国家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文件精神,增值税的税率设置方面,除17%和13%两档税率外,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电信行业极有可能适用于11%的税率,相较目前使用3%的营业税而言,业务收入适应税率提升8%,上升幅度较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特点,将直接导致“营改增”企业业务收入出现大幅度下降.假设100元的企业收入,在3%营业税下,企业可确认业务收入100元;而在增值税下,收入确认额为100/(1+11%)等于90元,可确认业务收入减少10元.

(二)企业成本中存在大量无法抵扣的成本项目

首先,电信企业成本结构存在行业特殊性,大量成本费用无法实现有效的进项税抵扣,其中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费用与人工成本的额度较大.由于通信运营前期需要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截至2012年末,三大电信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规模均已经突破5000亿元,每年存量资产的折旧费用将高达数百亿元左右;同时,电信行业又是一个劳动力密集的行业,通信设备维护,客户服务均带来了高额的人工成本.预计上述2项成本将占通信企业总成本的40%以上,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故进项税抵扣不可实现.

其次,由于增值税征管范围尚未涵盖所有行业,电信企业成本中存在部分成本项目暂时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包括通信机房租金、物业服务、建筑安装成本、渠道商佣金成本等项目.

(三)资本性支出抵扣有限

近年以来,电信企业资本性支出金额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上,按照发布了2012年全年电信业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电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3600亿元.高额的资本性支出能够为电信企业带来2个有利方面:一是可以在投资当年度为电信企业带来大量的、可抵扣的进项税专票;二是可以有效降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关资产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成本将相应下降,对企业利润指标带来正向作用.但同时,电信企业资本性支出方面也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原因为资本性支出中建筑安装类投资金额仍占较高比例,建安类企业的“营改增”步伐将直接影响电信企业的可抵扣额度;另外,由于电信企业现有资产规模已经很庞大,新增资产的折旧成本下降的正向作用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全量业务收入的适用税率大幅提升,相对应的是企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有限,势必出现电信企业利润下降,税负上升,开展有针对性的税务筹划与运营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对照增值税以进抵销、以票控税基本规则,电信企业应该提前实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销项税管理―合理降低税基,规避高税率

(一)预收款处理 - 预防提前纳税

主要针对电信企业大量收取用户预收款的情况.

营业税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规定,邮电通信企业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即按照实际出账话费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电信企业营改增后,必须坚持现有计费系统月度开账数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管模式,同时在业务规则上应该规定预售预存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正式,包年预存时间以不超过一年为宜.

(二)促销方案的选择

电信公司最为常用的促销方案有2种,即存费送费、存费送实物(含实物).其中存费送费,税改前后政策上没有变化,均应作为收入折扣低减收入额;但存费送实物却存在较大差异:


营业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通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机、SIM卡、网络实物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政策:现行8种“视同销售”中包含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现分别按照存5000元送4000元话费,或者送4000元实物进行测算:

通过测算可以看出,进入“营改增”后,将2种促销方案进行比较,存费送实物的促销方式在可确认收入额度存在优势,存费送费的促销方式在企业利润、应交税金方面存在优势.电信企业需要从可确认收入、企业利润、税金负担三个方面综合评估相关营销方案的可实施性.

(三)有效区隔分税率业务 - 防止从高征税

当前,电信企业提供用户的通信服务已经进入融合业务的领域,用户可以在同一家电信企业内获取移动/固定通信、增值业务等多项通信服务.

营业税政策: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均实行3%税率. 增值税政策:由于国家关于电信业务销项税率尚未最终确定,且存在增值业务、固网业务可能采用不同于移网业务的税率.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于目前预估电信业务中通信服务收入预计会适用11%的高税点,电信企业必将努力争取降低税率或部分业务适用较低税率,如果分税率得到实现,必须立即对计费规则及相关系统进行调整、改造,明确区分固网业务、移动业务、增值业务等相关信息,账单、需分别列示各项通信服务的金额、税率等信息,防止融合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税收损失.

按照100元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的融合业务举例,准确的分类核算能够为电信企业多带来1.7元的业务收入,同步减少应交税金额度.

(四)内部欠费计收规则调整-减少无效税金流出

目前,电信企业对于欠费用户一般给予一定时间的信用期,信用期内该用户的通信服务收入继续纳入计费系统中实施月度计收,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才确认为坏账损失,同时停止计收.

营业税下,上述信用期内欠费收入将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增税税下:试点后,上述信用期内欠费收入将按11%税率计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面对税收负担的变化,在争取优质客户、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欠力度的同时,应该重新评估用户欠费信用期长短的合理性,提高收入质量,尽量减少坏账的发生,降低增值税税负.

(五)分成业务模式调整 - 量入为出,确保利润

电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部分与其他外部单位合作开展,共同提供用户电信服务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SP业务.

营业税政策:财税[2003]16号,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以票控税、以进抵销的基本原理,合作单位必须向电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才能抵减电信企业的销项税额.

以SP业务为例,由于大部分SP合同方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即使全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信企业也需要额外负担5个税点(11%-6%)的损失.

假定如下业务场景,用户缴费100万,电信企业须向合作方分成70万:

因此,电信企业在开展类型业务过程中,需要重新测算成本、利润数据,针对增值税资质不同的外部供应商分别确定分成比例,降低公司税务.

三、进项税管理―提升成本可抵扣率

(一)强化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管理是进项税管理的重中之重,由于电信企业成本结构存在重资产折旧、重人工成本的特点,因此有效的可抵扣成本项目必须严格管控,充分获取增值税专用.

在供应商入围选择环节,电信企业必须尽快实施差异化选择策略,即在年度供应商入围环节实施门槛限制,要求所有外部供应商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或在商务谈判中迫使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采用降低成本弥补税收损失的方法,确保企业利润不被侵蚀;同时严格控制个人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的进入,通过上述办法提升在用供应商的增值税资质.

在商务谈判环节,电线企业应尽可能的采用业务招投标的方式,针对相关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票税点不同,及时调整为统一的税后成本价,鼓励供应商提供高税点增值税,并有效防止单个供应商因提供增值税专用而提升.同时,企业还需要尽快为各类涉税合同添加增税税的保底条款,为后期索取增值税专用提供合理依据.

在货款支付环节,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电子审批流程,通过与合同系统的有效关联,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税点与前期合同约定一致.同时,财务系统内设置资金支付池,确定所有外部支付申请必须在增值税专用验证通过之后才能实施,有效防止税收损失.

(二)优化成本支出模式

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还将存在一个过渡期间,在此过程中,部分行业仍将不能提供可供下游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专用,例如使用于固定资产土建工程的成本支出尚不可抵扣,另外,按照财税[2009]113号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例如办公楼电梯、空调的采购成本涉及的进项税.

因此,电信企业应加大对可抵扣进项税政策的研究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改变成本支出模式,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例如可以考虑改变现有通信铁塔的土建形成模式,转而寻找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铁塔采购,也可以考虑在楼房构建过程中,尽可能少采用空调,而更多的使用挂式或立式空调等等.

在资本性支出的投资计划的安排上,电信企业需要充分关注投资安排不均衡、建设项目周期较长,合同签订不及时、取得不及时等情况,上述情况均会造成企业年度内税负不均衡,税金流提前流出,资金成本上升,影响企业整体效益.因此,电信企业在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尽量平衡各项目的安排时间,实现投资均衡;采购部门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完善项目监控体系,督促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

四、管理―税务风险与客户服务有效平衡

(一)收票环节

增值税专用管理非常严格,公司从外部供应商获得的专用,其各项内容(代码、、日期、单位名称、纳税号、金额、税额等)必须全部无误才能实现税务认证与抵扣,因此,严格获取外部规范尤为重要.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将在建设、运维、营销、综合、采购等方面获取大量增值税专用,为了及时获取有效、合规的专用,企业必须面向业务人员开展有效的专票知识培训,确保广大业务人员能够在收取专票环节进行有效性的判别;同时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成本申报审核规范,要求停留在业务人员侧的专用尽快传递至专票认证环节,防止出现因超过180日按认证期限导致的税务损失.

(二)开票环节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在确保专用管理安全性的前提下,最大的挑战来源于需要面对大量企业客户索要增值税专用,用以抵减自身的销项税.由于存在专票需求量大、客户地域分布广、专票开具要求严格等因素,应对难度较大.

首先,为了满足数量庞大的企业客户开票要求,传统的专票开具方式显然是无法适应于电信企业.因此,电信企业必须尽快协调税务机关,争取沿用原有通信账单的高速打印模式,获得金税工程的高速打印系统接口.

其次,电信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稳妥的专票传送模式,可以考虑的模式为换票模式或邮寄模式.

换票模式:电信企业在计费系统月度开账后,先向用户提供一份通话清单,用户依据通话清单记录金额进行话费缴款,凭缴款凭证至电信企业营业厅进行换票,电信企业营业厅预先或现场打印专票.此模式优点,增值税专票传递过程安全、丢票可能比较小;缺点,大量企业客户集中时间段内至营业厅换票,电信企业营业厅专票打印能力、营业厅接待能力均需考虑.

邮寄模式:在客户缴费有保证的前提下,例如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的用户,电信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传送增值税专票,提高客户感知,并鼓励客户采用银行托收等缴款方式,促进客户通信费及时回拢.此模式优点,企业客户感知较好,能够合理减轻电信企业营业厅接待压力;缺点,增值税专票传递过程没有上述换票模式安全、必须承担一定的丢票风险.

营改增,将首先影响电信企业的各项主要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业务发展模式、运营模式、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交易、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可以说,营改增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税制改革问题,它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电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并进行全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系统的梳理和变革.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营改增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全面应对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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